適用對象
- 全年住在墨西哥退休的加拿大人
- 冬季在墨西哥度過,想知道自己是否仍是加拿大居民的加拿大人
- 已搬到墨西哥、並從加拿大領取 CPP、OAS、RRIF、RRSP 或投資收入的加拿大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墨西哥的所得稅、居民身份和移民規則
- 離開後出租或出售加拿大住房
- 住在墨西哥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美國稅務
搬到墨西哥後,加拿大什麼時候不再對您課稅?
當您離開加拿大到墨西哥生活,並且切斷居住聯繫時,加拿大就不再把您當作居民課稅。如果您分階段搬家,CRA 通常採用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您離開的日子、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和受撫養人離開的日子、您成為墨西哥居民的日子。如果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2006 年 9 月 12 日簽署)把您判為只是墨西哥居民,您從那天起就是非居民。從那時起您是非居民:加拿大只對加拿大來源收入課稅,主要是按下列稅率預扣(CRA:離開加拿大)。
| 住在墨西哥後的加拿大收入 | 加拿大預扣的稅款 |
|---|---|
| CPP 或 QPP 養老金、OAS | 15% |
| 定期 RRIF 或職場養老金付款 | 最高 15% |
| RRSP 或職場養老金一次性提取款項、超過定期限額的 RRIF 付款 | 25%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15% |
| 加拿大銀行或其他非關聯方付款人支付的利息 | 通常不預扣 |
| 關聯付款人支付的利息 | 10% |
| CPP 或 QPP 死亡撫恤金 | 25% |
如果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房、一年分在兩國居住、配偶留在加拿大、持有金額很大的 RRSP 或非註冊投資組合,或擁有私人公司的股份,搬家就不簡單。這些事實決定您的離境日期和離境稅,而日期或價值有誤,在 CRA 審查之後就很難更正。
請準備:您搬家的日期,以及配偶和受撫養人離開的日期;每年在兩國各停留的天數;您的加拿大住房如何處理;配偶的打算;省醫療保險;養老金和 RRIF 對帳單;離境當天投資的價值;每個 RRIF 在年初的價值;以及您作為墨西哥居民納稅的證明。
雪鳥還是移居者:住在墨西哥何時終止加拿大居民身份?
冬天住在墨西哥,不會終止加拿大居民身份。CRA 表示,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侶和受撫養人,幾乎都會是重要的居住聯繫,保留重要聯繫通常意味著您仍是居民;省醫療保險是次要聯繫。只要這些聯繫還在,長期在國外停留,即使一年大部分時間在國外,本身也不會終止居民身份(CRA Folio S5-F1-C1,第 1.10 至 1.16 段)。
保留加拿大住房的雪鳥,通常仍是加拿大居民,像以前一樣就全球收入課稅。例外是墨西哥也視您為居民,而且下面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您判給墨西哥。冬季在國外的情況,見數位遊牧者和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每項聯繫如何權衡,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如何運作?
如果加拿大和墨西哥都視您為居民,由加拿大與墨西哥公約第 4(2) 條按下列順序決定:
- 永久住所:您有可供使用的永久住所的國家。
-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兩國都有住所,您的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較密切的國家。
- 習慣居所:如果無法判定,或兩國都沒有住所,您通常居住的國家。
- 國籍:如果仍然不分高下,您擁有國籍的國家。
- 主管當局:如果您同時是兩國國民,或兩國都不是,由兩國政府協商。
如果判定規則把您判給墨西哥,《所得稅法》第 250(5) 款視您在所有方面都不是加拿大居民,離境規則自該日起適用。CRA 假定您不是墨西哥居民,除非您證明自己在墨西哥有納稅義務(Folio S5-F1-C1,第 1.37、1.38 和 1.43 段)。請保存墨西哥居民身份和納稅的記錄。如果想先請 CRA 提供意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搬到墨西哥時適用什麼離境稅?
在您成為非居民當天,加拿大把您的大部分財產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並在最後一年稅表中對收益課稅。加拿大不動產、RRSP、RRIF、TFSA 和養老金計劃不在其列。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或其後繼承的財產),如果您在離開前作為加拿大居民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也予以排除(CRA:財產處置)。如果您的財產價值超過 $25,000,須提交 T1161 表。
在稅表第 1 頁填寫您的離境日期。最後一年稅表、T1161 表,以及提供擔保延後繳稅,見離開加拿大。
協定選擇如何讓您在墨西哥取得公平市價成本?
加拿大與墨西哥公約第 13(8) 條規定:離開加拿大、立即成為墨西哥居民、並就視同出售被加拿大課稅的個人,可以選擇在墨西哥被視為在成為墨西哥居民前一刻,以公平市價賣出再買回該財產。沒有這項選擇,墨西哥可能對加拿大離境時已課稅的增值再次課稅。
這項選擇是為墨西哥稅務目的而作出的,所以如何及何時作出,屬於墨西哥的程序,本頁不涵蓋。請保存您在 T1161 表和離境年度稅表上申報的價值;它們是調高成本的證據。
離開後六年內,加拿大還能對我的收益課稅嗎?
對部分財產可以。第 13(7) 條保留加拿大對個人收益的課稅權:該個人是墨西哥居民,且在出售前六年內任何時候曾是加拿大居民,這類收益本來依第 13(6) 條只由墨西哥課稅。它不涵蓋上述第 13(8) 條離境規則所涵蓋的財產(公約)。
加拿大只對自己的法律在非居民出售時課稅的收益使用這項權利:主要是應稅加拿大財產,例如加拿大不動產,以及大部分價值來自加拿大不動產的非上市股份(《所得稅法》第 248(1) 款)。依第 13(1) 條,加拿大不動產的收益隨時都仍由加拿大課稅。您離開後出售的加拿大住房,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如果您打算在六年內出售其他加拿大資產,請在出售前讓人檢查加拿大和墨西哥的處理方式。
加拿大對付給我在墨西哥的 CPP、OAS、RRIF 和養老金預扣多少稅?
Service Canada 列出,付給墨西哥居民的 OAS 和 CPP 或 QPP 養老金,非居民稅率為 15%;CPP 或 QPP 死亡撫恤金為 25%(Service Canada:境外養老金的課稅)。沒有協定的話,稅率會是 25%。
對定期養老金付款,第 17(2) 條把加拿大的稅款上限定為以下兩者中較低者:付款總額的 15%,以及您作為加拿大居民就當年定期養老金應繳的稅款(公約)。RRIF 付款只有在年度限額內才算定期付款:該限額為 RRIF 最低提取額的兩倍與年初基金價值的 10% 兩者中較高者。超過限額的付款不屬於定期付款(《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
如果您的養老金金額不大,「較低者」的上限可能使加拿大保留的稅款少於付款方預扣的金額。要追回多預扣的部分,須提交第 217 條稅表;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要在源頭少預扣,見降低境外加拿大養老金的預扣稅。
一次性提取 RRSP 改按什麼預扣?
一次性提取 RRSP、結清計劃,或從註冊養老金計劃一次性提取,都不是定期養老金付款,所以協定上限不適用,加拿大預扣 25%(《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CRA:非居民與所得稅)。一年的 RRIF 付款中超過定期限額的部分,適用同一稅率。
年度限額內的 RRIF 付款屬於定期付款,適用協定上限;RRSP 須先轉為 RRIF。見非居民把 RRSP 轉為 RRIF。搬家前還是搬家後提現,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
加拿大對付給我在墨西哥的股息和利息預扣多少稅?
加拿大對付給墨西哥居民個人的股息預扣 15%,而不是法定的 25%(公約第 10(2) 條)。非關聯方付款人支付的大部分利息,例如銀行存款,加拿大完全不預扣;第 XIII 部分稅主要涉及關聯付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參與性債務利息(《所得稅法》第 212(1)(b) 款)。適用時,協定將其上限定為 10%。
您的銀行或券商要等知道您住在墨西哥後,才會適用協定稅率。NR301 表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券商帳戶。加拿大房產的租金另有規則:見非居民房東。
加拿大與墨西哥社會保障協定能幫助您保留 OAS 嗎?
可以,如果您在加拿大的居住年數不足,無法在國外領取 OAS。通常要在加拿大居住滿 20 年,才能在加拿大境外領取 OAS(Service Canada:社會保障協定)。加拿大與墨西哥協定自 1996 年 5 月 1 日起生效,讓加拿大把墨西哥養老金計劃計入的期間視為在加拿大的居住期間(Service Canada:加拿大與墨西哥協定)。它幫助您符合資格,不會提高金額。
CRA 把墨西哥列在一份名單中:領取 OAS 的居民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就不必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即決定 OAS 回收稅的申報表):年底時您住在名單內的國家、您當年領取了 OAS,而且您不打算在 CRA 給出的日期前搬到名單以外的國家(CRA:OAS 收入申報表)。名單和日期每年更新,所以請查看您申報那一年的版本。OAS 和 CPP 在國外的一般情況,見從加拿大到國外退休。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並採用上述稅率。
一對夫婦全年搬到梅里達(Mérida)
一對退休夫婦賣掉溫尼伯(Winnipeg)的房子,取消省醫療保險,搬到梅里達。兩人每年各領取 C$10,000 的 CPP 和 C$8,500 的 OAS。加拿大各預扣 15%:每人約 C$2,775。這是預扣額,不一定是最終稅額:養老金金額這麼小,協定的「較低者」上限意味著第 217 條稅表可能追回其中大部分。他們的非註冊投資組合在離境日被視同出售,並隨 T1161 表在最後一年稅表中申報;第 13(8) 條選擇隨後是墨西哥的申報步驟。
保留基洛納(Kelowna)公寓的雪鳥
一名退休人士保留基洛納的公寓、省醫療卡和在加拿大的家人,每年在巴亞爾塔港(Puerto Vallarta)住五個月。這些聯繫幾乎都會使他仍是加拿大居民。除非墨西哥也視他為居民,而且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他判給墨西哥,否則他就全球收入提交正常的加拿大稅表,不適用任何非居民稅率。
在墨西哥領取 RRIF
一名 65 歲、住在墨西哥的女士,年初有 C$300,000 的 RRIF。她的定期限額為最低提取額的兩倍(2 x 4% x C$300,000 = C$24,000)與價值的 10%(C$30,000)兩者中較高者,即 C$30,000。
- 如果她當年提取 C$30,000:全部屬於定期付款;預扣 15%,即 C$4,500。
- 如果她當年改為提取 C$60,000:前 C$30,000 屬於定期付款,預扣 15%(C$4,500);超過限額的 C$30,000 預扣 25%(C$7,500)。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在加拿大保留了住房,或一年分在兩地居住:您的居民身份不確定,離境日期也可能有誤。請在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中檢視您的聯繫,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有金額很大的非註冊投資組合或私人公司股份:離境稅、第 13(8) 條選擇和六年內的任何出售,都需要兩國規則配合。見離開加拿大和跨境稅務協助。
- 您已經搬家,但從未提交離境年度稅表:視同出售和 T1161 表可能已逾期。請先看離開加拿大和跨境稅務協助。
- 您打算大額提取 RRSP 或 RRIF:時機和定期限額決定加拿大拿走的是 15% 還是 25%。比較時機請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養老金被多預扣了稅款: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
- 您出租或出售加拿大住房:見非居民房東或離開加拿大後出售您的房子。
- 您要搬到別的地方:見英國、葡萄牙或泰國頁面。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對支付給墨西哥居民的 OAS 及 CPP 或 QPP 養老金所徵的非居民稅 Service Canada 國家表,墨西哥一行,OAS 福利及 CPP 或 QPP 養老金兩欄 | 15% | Service Canada:在境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的課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中,個人實益擁有人的股息稅率 第 10(2)(b) 條:適用於控制至少 10% 投票權的公司以外的所有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中,加拿大對支付給墨西哥居民的定期養老金給付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7(2) 條:付款總額的此比例,與收款人作為來源國居民就當年定期養老金總額應繳的稅,兩者中較低者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利息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1(2) 條,按總額計算;第 11(3) 條豁免部分政府、出口信貸及養老金計劃的利息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墨西哥居民的 CPP 或 QPP 死亡撫恤金所徵的非居民稅 Service Canada 國家表,墨西哥一行,CPP 或 QPP 死亡撫恤金一欄 | 25% | Service Canada:在境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的課稅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RRIF 年度付款可占年初價值的比例;在此範圍內仍屬定期養老金給付 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 s. 5,定期養老金給付的定義,para. (c):年度界線為 RRIF 最低金額的兩倍,與基金年初公平市價的這一比例,兩者取較高者 | 10% | Justice Laws:《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墨西哥稅收協定(2006 年)
- CRA:《所得稅通函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 Service Canada:在境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的課稅
- Justice Laws:《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48 條
- CRA:老年保障金收入申報表
- Service Canada:社會保障協定
- Service Canada:加拿大與墨西哥社會保障協定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