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移居境外但保留 PR 身份的加拿大永久居民
- 回到原居住國的永久居民
- 配偶或子女留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您能否保留 PR 身份:這由移民法而不是稅法決定
- 完整的居住聯繫測試
- 離境稅的表格和計算詳解
持有 PR 卡就是加拿大稅務居民嗎?
不是。永久居民身份和稅務居民身份是兩套測試,由兩個不同的機構負責,彼此互不決定。移民官員適用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第 28 條的居住義務。CRA 根據您與加拿大的居住聯繫判斷稅務居民身份,並把移民身份(「landed immigrant status or appropriate work permits」,即登陸移民身份或適當的工作許可)僅視為次要聯繫(Folio S5-F1-C1,第 1.14 段)。該 Folio 還指出,單獨一項次要聯繫很少足以認定居民身份。
| 問題 | 由誰決定 | 決定依據 |
|---|---|---|
| 您是否保留 PR 身份? | 移民機關 | 依 IRPA 第 28 條,每個五年期間內累計 730 天 |
| 您是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 | CRA | 您的聯繫:住所、配偶或伴侶、受撫養人,然後是次要聯繫 |
| 您是不是視同居民? | CRA | 在一年內因聯繫不足而在加拿大逗留 183 天或以上 |
以下情況就不簡單了:在加拿大保留住所、配偶或子女留下、為保住 PR 天數而長時間回加拿大、受僱於加拿大雇主而在境外工作,或在加拿大居住期間購買了投資。請準備好您首次移居加拿大的日期和 PR 登陸日期、記錄每一天進出加拿大的旅行日誌、配偶和子女的居住地,以及您在加拿大和境外擁有的財產。
PR 的 730 天規則與 CRA 的居民測試:為什麼兩者的結論可能相反
這兩項測試計算的內容不同。依 IRPA 第 28 條,永久居民在每個五年期間內至少需要 730 天。該法也把部分境外天數算在內,例如陪同加拿大公民配偶或伴侶的天數,或受加拿大企業或公共服務部門委派到境外全職工作的天數,條件由法規規定,由 IRCC 適用。對事實居民,CRA 的測試沒有天數標準:它看的是聯繫,把在境外停留的時間長短只當作一項因素,並表示沒有任何「特定的境外停留時間」本身就能使您成為非居民(Folio S5-F1-C1,第 1.17 段)。
所以兩種結論可能朝兩個方向分歧:
- 對 PR 身份有效的境外天數(如果 IRCC 接受),並不會使您成為稅務居民:如果您切斷了自己的聯繫,在稅務上仍可以是非居民。
- 如果您的配偶、子女或住所仍在加拿大,即使不符合 730 天規則,您也可能是稅務居民。
您是否保留 PR 身份,應向加拿大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RCC)查詢;本頁只談稅務方面。完整的聯繫測試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您可以住在境外、保留 PR 卡,同時是稅務上的非居民嗎?
可以。如果您離開後切斷了主要聯繫(住所、配偶或伴侶、受撫養人)和大部分次要聯繫,例如省健康卡、駕照、在加拿大登記的汽車,以及加拿大銀行帳戶和信用卡(Folio,第 1.14 段),即使仍持有 PR 身份,您在稅務上通常也是非居民(CRA:確定您的居民身份)。作為非居民,您只需就加拿大來源收入繳納加拿大稅款(CRA:離開加拿大)。如果您把保留在加拿大的住房出租,租金總額須繳納 25% 的非居民稅(Income Tax Act 第 212(1)(d) 條)。收取租金的加拿大代理人必須預扣並匯繳這筆稅款,否則要承擔責任;個人租客租房自住則無須預扣,因此沒有代理人時,由您自行匯繳(第 215(1.2)、(1.3)、(6) 條)。第 216 條稅表可改按租金淨額徵稅;請見非居民房東。
NR73 表用於請 CRA 就您是否屬於非居民提出意見(CRA)。是否提交,請見請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為保住 730 天而回加拿大短暫停留,會使我重新成為稅務居民嗎?
偶爾回來探訪本身不會:CRA 表示您的身份「不會因偶爾返回加拿大探訪而受到影響」(Folio,第 1.20 段)。有兩種情況會改變這一點:
- 一個曆年內 183 天。聯繫不足以成為事實居民的人,如果在一年內在加拿大逗留 183 天或以上,則被視同為整個年度的居民(Income Tax Act 第 250(1)(a) 條;Folio,第 1.32 段)。CRA 把一天中的任何一段時間都算作一天(Folio,第 1.33 段)。這是集中長時間停留來累積 PR 天數的人容易踩的陷阱:均勻分配的話,五年 730 天約為每年 146 天,低於 183 天,但一次長期停留就可能使某一曆年超過 183 天。
- 重建聯繫。搬回為您保留的住房,或把家人接回來,都可能使您重新成為事實居民。
如果您同時是與加拿大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的居民,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可能把您劃歸該國,那麼您視為不是加拿大居民(第 250(5) 條)。沒有稅收協定時,按字面適用 183 天規則。更多資訊請見加拿大的視同居民。
永久居民也要繳離境稅嗎?
要。無論您的移民身份如何,在您不再是稅務居民時,您擁有的大部分財產都視同按公平市價出售(Income Tax Act 第 128.1(4)(b) 條)。對永久居民來說,有三項排除最為重要(CRA:財產的處置):
| 財產 | 離開時是否視同出售? |
|---|---|
| 加拿大的不動產 | 否;之後出售時,仍須在加拿大課稅 |
| RRSP、RRIF、TFSA、養老金及類似計劃 | 否;您可以保留,但作為非居民不能再向 TFSA 供款 |
| 您上次成為居民時已擁有的財產,或之後繼承的財產,前提是您作為居民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否 |
| 作為居民期間購買的投資和其他財產 | 是,除非適用其他排除 |
這 60 個月,計算的是您在加拿大作為稅務居民的時間,包括登陸之前持學習或工作許可的年份,而不是您成為永久居民之後的年數(第 128.1(4)(b)(iv) 條)。第三行正是為什麼新近的永久居民在原居住國的房子或股票往往免於視同出售,而抵達後開設的加拿大證券帳戶則不能。如果您的全部財產價值超過 $25,000,還須提交 T1161 表(CRA:離開加拿大);請見財產清單表格。短期居住規則的詳細說明見抵達五年內離開加拿大;表格和繳款見離開加拿大。
搬回原居住國:您的離境日期是哪一天?
通常是您離開加拿大的那一天。一般規則是,您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為非居民:您離開的日期、配偶或伴侶和受撫養人離開的日期,或您在新居住國成為居民的日期。但如果您在來加拿大之前就住在另一個國家,現在是回去重新定居,那麼您通常在離開當天成為非居民,即使配偶為了出售住房而暫時留下(CRA:離開加拿大;Folio,第 1.23 段)。
當年,您申報離境日之前的全球收入,以及離境日之後的加拿大來源收入。選擇日期的更多資訊,請見成為非居民的日期。
配偶和子女為了身份或學業留在加拿大:對您的稅務有什麼影響?
這通常會使您繼續是加拿大稅務居民。在加拿大的配偶或伴侶和受撫養人,是幾乎都會被計入的主要聯繫(Folio,第 1.11 段)。如果您仍是居民,須在加拿大稅表上申報境外收入,並可就境外已繳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除非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您劃歸另一國,那樣您在加拿大稅務上即為非居民,並從那一天起適用離境稅(第 250(5) 條;第 128.1(4) 條)。狹窄的例外,是回到原居住國時為處理後續事務而暫時停留,已在前文說明。誰申報什麼,以及如何避免雙重課稅,請見您在境外工作、家人留在加拿大。
為加拿大雇主在境外工作:PR 天數與稅務
在境外工作的天數,只在狹窄的情況下才計入 PR 天數:IRPA 第 28 條和法規第 61 條要求由合資格的加拿大企業派駐到加拿大境外全職工作,並由 IRCC 決定。無論如何,稅務居民身份仍由 CRA 根據您的聯繫判斷。如果您是非居民,加拿大對您在加拿大境內工作的受僱收入徵稅(Income Tax Act 第 115(1)(a)(i) 條)。工資預扣和回加拿大出差,請見在境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保留 PR 身份,能繼續領取兒童福利或 GST/HST 抵免嗎?
不能。加拿大兒童福利要求您是加拿大稅務居民;PR 身份只滿足關於您或配偶移民身份的另一項條件(CRA:CCB,申請之前)。如果配偶或伴侶與子女留在加拿大,且仍是稅務居民,福利可以改以其名義繼續領取。非居民一般不能領取兒童福利和加拿大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福利(Canada Groceries and Essentials Benefit,前身為 GST/HST 抵免),如果款項仍繼續到帳,CRA 要求您立即聯絡(CRA:離開加拿大)。如何停止領取和還款,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回到原居住國,公寓出租
一名永久居民在登陸時首次移居加拿大,已住了四年,現在從溫哥華搬回自己以前居住的國家。她的配偶與她同行,她把公寓長期租給沒有關聯的租客。她保留 PR 卡。在稅務上,她很可能從離開當天起成為非居民。公寓是加拿大不動產,不視同出售,但她作為非居民期間,租金仍須在加拿大課稅;沒有代理人時,由她自行匯繳這筆稅款。一個價值 C$50,000、成本 C$40,000 的加拿大投資帳戶視同出售,在她的離境稅表上產生 C$10,000 的資本利得,其中一半(C$5,000)計入收入。她在抵達前就擁有的境外住房免於視同出售,因為她作為加拿大居民的時間為 48 個月,沒有超過最近 120 個月中的 60 個月。由於她的公寓和帳戶合計價值超過 $25,000,她還須在提交截止日前,把二者列在 T1161 表上;境外住房不列入。
在境外工作,家人留在多倫多
一名永久居民接受了境外年薪 C$150,000 的工作。他的配偶和子女留在多倫多的家中,以保住身份並繼續上學。在稅務上,他很可能仍是事實居民:這 C$150,000 要列入他的加拿大稅表,並可就境外已繳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除非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把他劃歸另一國。
長時間回加拿大累積 PR 天數
一名永久居民住在與加拿大沒有稅收協定的國家,在加拿大沒有住所或家人。為補足 730 天,他在一年內在加拿大待了 190 天。他可能被視同為整個年度的居民,須在加拿大稅表上申報 C$80,000 的全球收入。
您的情況不同?
- 您在加拿大保留了住所,或家人分居多國:您的居民身份要就聯繫作綜合判斷;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離開後出租在加拿大的住房:請見非居民房東,並取得每年申報的個人稅務協助。
- 您為保住 PR 天數在加拿大長時間停留,或 CRA 已就您的居民身份提出詢問:請見加拿大的視同居民和 CRA 居民身份問卷,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在以前的年度離開,沒有提交離境稅表或 T1161 表:請見逾期離境表格與罰款,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持有在加拿大期間購買的投資:離境稅表請見離開加拿大,價值的核算請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在最近五年內抵達加拿大:請見抵達五年內離開加拿大。
- 您的配偶和子女留在加拿大:請見您在境外工作、家人留在加拿大,並取得個人稅務協助。
- 您在境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請見在境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 您離開後福利仍繼續到帳:請見離開加拿大後的福利。
- 您在境外多年後要回加拿大:請見在境外生活多年後回到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 25% | 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第 28 條
- CRA:Income Tax Folio S5-F1-C1,確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CRA:確定您的居民身份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財產的處置
- Income Tax Act,第 128.1 條
- 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第 61 條
- 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 Income Tax Act,第 215 條
- Income Tax Act,第 115 條
- CRA:加拿大兒童福利,申請之前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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