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不是美國公民、在年中成為美國居民的加拿大人
- 正在雙重身份稅表和全年聯合申報稅表之間作選擇的已婚夫婦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加拿大離境稅,以及針對視同收益的稅收協定選擇
- 如何在美國稅表上申請加拿大稅款抵免
- 從加拿大搬出的美國公民,須全年以居民身份申報
- 州的部分年度稅表、FBAR 和 8938 表
從加拿大搬來後,我在美國的第一份稅表是雙重身份稅表嗎?
通常是。如果您不是美國公民,上一年度任何時候都不是美國居民,而美國居民身份在年中開始,那麼在居民身份開始日之前您是非居民,之後是居民(IRS Publication 519)。這種分成兩段的年度就是雙重身份年度。
有兩種情況不同:
- 美國公民無論住在哪裡,全年都以居民身份課稅。雙重身份稅表不適用。
- 上一年度有任何一段時間是美國居民的人,如果今年也是居民,則從今年年初起視為居民(Publication 519)。
哪些因素讓情況不簡單:您的加拿大日期和美國日期不一致、您已婚並在考慮聯合選擇、您在搬家前後收到加拿大工資、獎金或股票獎勵,或您在年底才抵達、根本不夠居民資格。開始之前,請準備好旅行日期、在搬家日期分段的加拿大薪資單,以及加拿大離境稅表。第一份美國稅表的一般做法,請參閱您作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從加拿大搬來後,我的美國稅務年度從哪一天開始?
依實質居住測試,您的美國開始日期一般是您當年第一次人在美國的那一天(Publication 519)。較早的行程也算,所以 3 月的一次看房行程,可能把您的開始日期從 6 月搬家日往前提。
| 您的身份 | 美國居民身份開始日 |
|---|---|
| 實質居住測試(加權天數 183 天,且今年至少 31 天) | 今年第一天人在美國,減去最多 10 個可排除的天數 |
| 只符合綠卡測試 | 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第一天人在美國 |
| 兩項測試都符合 | 兩個日期中較早的一個 |
在確定開始日期時,您可以排除最多 10 天較早的停留天數,條件是這些天您的主要工作地點(您的稅務所在地)仍在加拿大,而且您與加拿大的聯繫比與美國更緊密。申請時必須附上一份在偽證罪處罰下簽署的聲明。連續天數中,您不能只排除一部分,那段連續期間的每一天都必須符合條件。在檢查您是否符合實質居住測試時,這些天仍要計入(Publication 519)。
為什麼我的加拿大離境日期可能與美國開始日期不同?
兩個國家使用不同的測試。CRA 表示,您通常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為加拿大非居民:您離開的那天、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撫養人離開的那天,或您成為新居住國居民的那天(CRA:離開加拿大)。美國的日期則取決於人在美國的實際天數或綠卡身份。留在後面的家人,可能使您在美國開始日期之後仍然是加拿大居民。請參閱您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如果兩個日期之間有空檔或重疊怎麼辦?
空檔通常表示:在那些日子裡,兩個國家都不對您的全球收入課稅,只對來源於本國的收入課稅;重疊表示兩個國家都可能課稅,由稅收協定決定哪個國家視您為居民。
- 空檔。您的加拿大離境日期早於美國開始日期。CRA 的第三個日期(成為新居住國的居民)使真正的空檔並不常見:在美國日期之前,仍是美國非居民的較晚抵達者,通常仍是加拿大居民,就全球收入課稅。更早切斷所有加拿大聯繫是否會讓加拿大居民身份先結束,是事實問題;請參閱您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真有空檔時,加拿大只對加拿大來源的收入課稅(CRA),美國只對美國來源和美國營業收入課稅(Publication 519)。
- 重疊。您的美國開始日期是 3 月,但配偶和子女要到 8 月才離開加拿大。這幾個月,兩個國家都可以說您是居民。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2) 條依次判定:永久住所、重要利益中心、習慣居所、公民身份,最後由兩國稅務機關協商。如果稅收協定判定您在這些月份是美國居民,加拿大從該日起視您為非居民,所以您的加拿大離境日期和離境稅的估值日,都會往前移到那一天(《所得稅法》第 250(5) 條)。如果判定您是加拿大居民,您就要把那幾個美國月份以非居民身份申報。請參閱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
依稅收協定被視為美國非居民,是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立場,一般要用 8833 表披露(IRS)。
哪些加拿大收入不用列入我的第一份美國稅表?
您在美國開始日期之前收到的加拿大收入,一般不列入美國稅表。在年度的非居民部分,與美國營業無關的境外來源收入不課稅,即使您之後成為了居民也一樣(Publication 519)。
這通常包括:
- 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並在美國開始日期之前支付的薪金
- 該日期之前收到的加拿大利息、股息和租金
- 該日期之前出售加拿大投資的收益
離境稅的視同收益是加拿大的規則:加拿大視您在離開前夕出售了某些財產。就美國而言並沒有發生出售,所以這筆視同收益不是美國收入。它對您日後美國成本基礎的影響,請參閱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哪些加拿大收入要列入我的第一份美國稅表?
您在擔任美國居民期間收到的境外來源收入,要列入美國稅表課稅,即使是您在非居民期間賺得的(Publication 519)。某個項目是否列入美國稅表,取決於您何時收到,而不是何時賺得。
美國開始日期之後收到的常見項目:
- 在您開始在美國工作之後才發放的加拿大最後一筆工資、獎金或休假補發款
- RRSP 或 RRIF 提取的應稅部分;請參閱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 您保留的加拿大物業的租金
- 加拿大利息、股息和資本利得,包括 TFSA 或 RESP 內的收入;請參閱美國稅表上的加拿大註冊帳戶
加拿大也可能對其中一些項目課稅,這就是外國稅收抵免派上用場的地方。您在哪裡工作仍然重要:它決定工資是美國來源還是境外來源,進而決定您能抵免多少加拿大稅。橫跨搬家日期賺得的工資和股票獎勵,按工作天數分攤;請參閱搬家後的股票獎勵與工資。加拿大帳戶在第一年也帶來美國的申報義務:請參閱您的首次 FBAR和 8938 表。
雙重身份稅表有什麼變化?
雙重身份稅表會失去全年居民稅表享有的幾項待遇(Publication 519):
| 項目 | 雙重身份的規則 |
|---|---|
| 標準扣除額 | 不允許(單身全年申報人為 US$16,100);您可以逐項扣除允許的項目 |
| 戶主 | 不允許 |
| 聯合申報稅表 | 不允許,除非夫妻雙方都選擇全年居民身份 |
| 已婚稅率 | 如果不作聯合選擇,適用已婚分開申報稅率 |
| 稅表 | 1040 表,標明「Dual Status Return」,並附上 1040-NR 表(或其他聲明)列出非居民月份 |
| 提交方式 | 紙本:最新的 Publication 519 說明,雙重身份稅表不能電子報稅。請郵寄到 1040-NR 表填表說明中列出的雙重身份稅表地址 |
除非您已婚並作聯合全年選擇,否則您不能申請教育抵免、勞動所得抵免,或老年人或殘障人士抵免。已婚的雙重身份申報人,只有作該選擇,或依特殊規則分居時,才能申請子女及受撫養人照顧抵免(Publication 519)。
我們在美國的第一年可以聯合申報嗎?
可以,只要你們雙方都選擇全年被視為美國居民。這樣夫妻兩人都就全年的全球收入課稅,包括在加拿大的那幾個月(Publication 519)。
這項選擇有兩種版本:
| 年底時的情況 | 選擇 | 法典條款 |
|---|---|---|
| 夫妻雙方都是美國居民(或其中一人是公民),且至少一人年初是非居民 | 選擇全年居民身份 | Section 6013(h) |
| 一方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另一方仍是非居民 | 把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 | Section 6013(g) |
它帶來的增加:夫妻雙方從 1 月到搬家前的加拿大薪金、投資收入和收益,都要列入美國稅表。它帶來的好處:聯合申報稅率、標準扣除額,以及雙重身份稅表受限制的各項抵免。Section 6013(h) 的選擇只能作一次:之後任何一年,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再作,即使離婚或再婚也一樣。要作其中任何一種選擇,須在聯合 1040 表的申報身份部分勾選方框,填入雙重身份或非居民配偶的姓名,並附上由夫妻雙方簽署、列明雙方 SSN 或 ITIN 的聲明;無法取得 SSN 的配偶,要用 W-7 表申請 ITIN(Publication 519)。依 Section 6013(g),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張稅收協定下的非居民身份,而且這項選擇在之後各年度繼續有效,直到終止或暫停(IRS:非居民配偶)。
是增加成本還是節省稅款,取決於新增收入已繳的加拿大稅,美國可能允許您抵免這些稅款。只有把兩種版本都算一遍,才看得出成本。請參閱在首次美國稅表上申請加拿大稅款抵免;配偶留在加拿大的情況,請參閱您搬到美國後配偶仍在加拿大。一般規則請參閱配偶是非居民。
如果我在年底才抵達,沒有達到實質居住測試怎麼辦?
除非您作首年選擇,否則抵達當年您全年都是非居民。這項選擇的條件是:您前一年不是美國居民、明年符合實質居住測試、今年連續至少 31 天 人在美國,並且從該連續期間開始到年底的天數中,至少 75% 人在美國,其中最多 5 天的離開可算作停留(Publication 519)。您的開始日期就是該連續期間的第一天。因為必須先符合明年的測試,這項選擇通常意味著抵達當年的稅表要延期。詳情請參閱您作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
稅表什麼時候到期?先後順序是什麼?
加拿大離境稅表通常最先處理,因為它的加拿大稅款和離境日期要用於美國稅表。它的到期日是 4 月 30 日(如果您或配偶經營業務,則為 6 月 15 日)(CRA)。年底仍是居民的人,美國雙重身份稅表到期更早,為 4 月 15 日,延期後為 10 月 15 日(Publication 519)。如果加拿大的數字還沒準備好,請為美國稅表申請延期。
| 步驟 | 表格 | 備註 |
|---|---|---|
| 1 | 加拿大離境稅表 | 到期日 4 月 30 日;列出離境日期和加拿大稅款;請參閱您的部分年度稅表 |
| 2 | 附雙重身份聲明的美國 1040 表 | 到期日 4 月 15 日;延期至 10 月 15 日 |
| 3 | 8833 表(如果主張稅收協定立場) | 未披露必須披露的稅收協定立場,每次可能罰款 US$1,000(IRS) |
| 4 | 州的部分年度稅表 | 請參閱您搬到美國的哪個州 |
我該準備什麼?
- 入境章、旅行記錄或 I-94 記錄,列出今年人在美國的每一天
- 您的加拿大離境日期的證據(租約結束、住宅出售或出租、配偶和子女的搬家日期)
- 您抵達美國的證據:簽證或綠卡日期、開始工作日期、新租約
- 在搬家日期分段的加拿大薪資單,以及該年度的 T4 和其他憑證
- 加拿大離境稅表和任何評稅通知書
- 您的美國開始日期和年底的加拿大帳戶對帳單
- 已婚夫婦:雙方全年的收入,用於比較聯合選擇
- 聯合選擇:配偶的 SSN 或 ITIN,或 W-7 表 ITIN 申請
範例
所有數字僅供說明。加拿大金額以加元(C$)計算,美國金額以美元(US$)計算。
單身工程師,從多倫多搬到奧斯汀
一名工程師在 5 月 31 日離開多倫多,6 月 1 日在奧斯汀開始一份 TN 簽證工作,當年沒有更早的美國行程。她的加拿大離境日期和美國開始日期剛好銜接,沒有空檔。
- 1 月到 5 月的 C$60,000 薪金:只列入加拿大離境稅表。
- 6 月起的德州 US$90,000 薪金:美國居民期間。
- 6 月支付的 C$4,000 休假補發款:在擔任美國居民期間收到,所以列入美國稅表;其預扣的加拿大稅是抵免問題。
她提交的 1040 表是雙重身份稅表。沒有標準扣除額,她就能扣除的項目逐項扣除。
同一位工程師,已婚,配偶 8 月來
她的配偶 8 月 1 日抵達,天數不足以符合實質居住測試,所以年底是非居民,除非配偶在符合明年的測試後作首年選擇。沒有該選擇時,聯合申報的途徑是 Section 6013(g),這會延續到之後的年度;有該選擇時,夫妻雙方都是雙重身份,聯合申報的途徑是 Section 6013(h),只適用於該年度。由於配偶要到 8 月才離開加拿大,CRA 通常會把她的加拿大離境日期認定為 8 月 1 日,而不是 5 月 31 日。這樣 6 月和 7 月就是兩國都可以說她是居民的重疊期,由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決定;如果判定她是美國居民,她的加拿大離境日期就提前到 6 月 1 日。他們比較以下兩種做法:
- 雙重身份,已婚分開申報:只列入她 6 月起的收入,沒有標準扣除額。
- 全年聯合申報(此處為 Section 6013(g)):加入她 1 月到 5 月的 C$60,000 薪金,以及配偶全年的 C$50,000 加拿大薪金。適用聯合申報稅率和標準扣除額,這些收入的加拿大稅款可能可以抵免。
哪種成本較低取決於抵免;他們會把兩種版本都算一遍再決定。
11 月 1 日抵達的護士
一名持 TN 簽證的護士在 11 月 1 日抵達並留下。她有 61 個美國天數,不足以符合實質居住測試,所以抵達當年她是非居民。她從抵達到年底每一天都在美國,連續至少 31 天,因此如果明年符合測試,她可以作首年選擇,從 11 月 1 日起成為居民。如果是同一天入境的綠卡持有人,依綠卡測試,從那一天起就是居民。
您的情況不一樣?
- 您已婚,正在決定是否作聯合選擇:答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加拿大收入和稅款。請參閱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加拿大:請參閱您搬到美國後配偶仍在加拿大。
- 兩個國家都就重疊的月份主張您是居民:請參閱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日期有空檔或重疊時,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在搬家前後收到獎金、股票獎勵或選擇權:工作天數的分攤,決定每個國家課稅的範圍。請參閱搬家後的股票獎勵與工資,或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在年底才抵達,正在考慮首年選擇:這表示要延期提交稅表,並符合明年的測試。請參閱跨境稅務協助。
- 您仍擁有一間加拿大公司:美國開始日期之後的薪金和股息要列入美國稅表,公司也可能需要提交美國資訊申報表。請參閱外國公司的資訊申報表和跨境稅務協助。
- 您繳了離境稅,或持有有收益的財產:請參閱從加拿大搬到美國。
- 您想用加拿大稅款抵銷美國稅款:請參閱在首次美國稅表上申請加拿大稅款抵免。
- 您需要了解離開加拿大那一年在加拿大方面的處理:請參閱您的部分年度稅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實質居住測試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 另須在 3 年內達到 183 個加權天數 | 31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單身標準扣除額 有足夠勞動收入的未婚受養人的基本標準扣除額最高額 | US$16,1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5-45(稅務公報) 核對日期 |
| 首年選擇所需的連續在美國停留天數 在抵達年度內須連續在美國停留至少這麼多天,並在次年通過實質居住測試 | 31 天 | IRS:Publication 519,美國外國人稅務指南(首年選擇) 核對日期 |
| 首年稅務居民選擇所需的在美停留條件 自符合資格的 31 天期間第一天起至年底在當地的天數比例;最多可計入五天缺席日子 | 75% | IRS:稅務居民身份:首年選擇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稅表的一般提交日期 次年 4 月 30 日,受第 150 條自僱及其他例外規定約束 | 4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 段 核對日期 |
| 個人或配偶經營業務時,加拿大個人稅表申報截止日期 符合第 150(1)(d)(ii) 段的合資格個人,為次年 6 月 15 日 | 6 月 15 日 | 《所得稅法》第 150(1)(d)(ii) 段 核對日期 |
| 曆年 1040 表一般截止日期 於稅務年度之後;週末、法定假日及特殊納稅人規則可改變日期。 | 4 月 15 日 | IRS:曆年 1040 表一般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按時取得自動延期時,曆年個人申報截止日期 於稅務年度之後;週末、假日、身在海外及災難規則可改變適用的截止日期。 | 10 月 15 日 | IRS:申請延期提交稅表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稅表立場的罰款(個人) 每次未滿足第 6114 條披露要求(8833 表)計收;C 公司為 $10,000;有合理原因且出於善意時,財政部長可予以豁免。Pub. 514 稱,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下有限的重新劃分來源抵免,無須提交 8833 表。 | US$1,000 | GovInfo:26 U.S.C. 6712,未披露以稅收協定為依據的稅表立場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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