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為了工作搬到美國、配偶和孩子仍留在加拿大的人
- 配偶在加拿大,正在決定是已婚分開申報還是聯合申報美國稅表的夫妻
- 在美國工作、孩子住在加拿大的父母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的完整分析和 8833 表
- 如何做聯合申報選擇、取得 ITIN,或一般情況下如何符合戶主資格
- 計算離境稅或外國稅收抵免
妻子或丈夫在加拿大,您在美國工作:要提交哪些稅表?
處於這種情況的人,大多至少有一年要在兩國都申報。只要配偶和孩子還住在加拿大,加拿大通常仍視您為居民;而美國會在您通過綠卡測試時,或持 TN、H-1B、L-1 等工作簽證通過實質居住測試(本年度至少 31 天,並且三年加權停留天數達到 183 天)時,視您為居民。當兩國都主張您是居民時,由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擇一。
| 問題 | 通常的起點 | 什麼會改變結果 |
|---|---|---|
| 是加拿大居民嗎? | 是,直到配偶和受撫養人離開為止 | 您要回到來加拿大之前居住的國家,家人不久後也跟著離開;或稅收協定使您成為美國居民 |
| 美國申報身份 | 已婚分開申報 | 您和配偶選擇把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並聯合申報 |
| 戶主 | 很少適用 | 有符合資格的孩子與您在美國同住超過半年 |
| 住在加拿大的孩子作為受撫養人 | 可能算作符合資格的親屬 | 孩子與誰同住,以及誰支付生活費 |
| 配偶的加拿大稅表 | 您是居民期間,照常填入您的淨收入 | 您成為非居民:配偶改為填入您的全球淨收入,並且為了兒童福利提交 CTB9 表 |
當兩國都稱您為居民(由稅收協定決定,而結果可能帶來離境稅)、當您權衡聯合申報選擇(它會延續到之後的年度,一旦結束,雙方都不能再做這個選擇),以及當孩子的抵免取決於公民身份和孩子住在哪裡時,情況就不再簡單。
請準備:您抵達美國的日期和天數統計、加拿大和美國的工資單、配偶在加拿大的收入和稅款、每處住所的租約或房契、孩子的公民身份和入學資料、配偶和孩子的 SSN 或 ITIN(如果有)、以及您名下每個加拿大帳戶的餘額。
家人留在加拿大,會讓您仍是加拿大居民嗎?
通常會,直到他們離開為止。CRA 把配偶或同居伴侶和受撫養人視為重要的居住聯繫,並指出留在加拿大的配偶「通常是重要的居住聯繫」(Folio S5-F1-C1,¶1.11 和 ¶1.13)。
CRA 的離開加拿大頁面說明,您通常在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晚的那一天成為非居民:您離開的日子、配偶和受撫養人離開的日子、您在新國家成為居民的日子。只看搭機日期,是常見的陷阱。有一個例外:如果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另一個國家,現在要回去,CRA 說明您通常在離開那天成為非居民,即使配偶為了賣房子短暫多留一陣子。家人留得更久,仍是 CRA 可以衡量的聯繫。日期規則的詳細說明,請見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至於維持居民身份的加拿大一方,請見您在境外工作、家人留在加拿大。
如果兩國都稱您是居民,稅收協定怎麼決定?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IV(2) 條依序問:您在哪裡有永久住所,其次是您的重要利益中心(更密切的個人和經濟關係),再次是您的慣常居所,然後是公民身份,最後是兩國稅務機關協商決定。第一個得出單一答案的測試,就結束分析。
通常的事實會指向哪裡(只是條件,不是結論):
- 加拿大保留了給您的家庭住所,美國有租約:兩國都有永久住所,所以改看重要利益中心。配偶和孩子指向加拿大;美國的長期工作和以美國為中心的生活則指向美國。
- 加拿大的房子租給陌生人或已出售,只有美國有住所:只有美國有永久住所,指向美國。
結果會改變兩邊的稅表:
| 稅收協定判定結果 | 加拿大 | 美國 |
|---|---|---|
| 美國居民 | 加拿大視您「就所有目的」為非居民,並適用離境規則,包括某些財產的視同出售(Folio ¶1.37–1.38) | 您以美國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 |
| 加拿大居民 | 您繼續以居民身份就全球收入申報 | 您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按非居民外國人計算稅款(519 號出版物);漏交 8833 表可能被罰 US$1,000。作為已婚、不是美國公民的加拿大居民,您可以依第 XXV(3) 條限制工資的美國稅:以您們兩人若是美國公民、按合併收入應繳稅款的一個比例為限(稅收協定) |
州所得稅不一定遵守稅收協定:有些州不承認稅收協定的規定(IRS:稅收協定)。
如果您仍是加拿大居民,您的美國薪金也要列入加拿大稅表,加拿大一般會就其美國稅給予外國稅收抵免(《所得稅法》第 126 條);CRA 接受什麼證明,請見外國稅收抵免審查。
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和 8833 表,請見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指南。持 TN 簽證的工作者也應閱讀持 TN 簽證的加拿大人。
配偶在加拿大:聯合申報還是分開申報?
預設情況下,您以已婚分開申報身份申報。如果任一方在該年度任何時間是非居民外國人,已婚夫妻一般不能聯合申報(501 號出版物)。已婚分開申報的標準扣除額,與單身申報人相同,為 US$16,100。
您也可以改為選擇把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並聯合申報,前提是您在年底是美國公民或居民,而配偶不是(IRS:非居民配偶)。這項選擇帶來的影響:
| 已婚分開申報 | 做了選擇的聯合申報 | |
|---|---|---|
| 配偶在加拿大的各類收入(工資、經營、租金、投資) | 不列入您的稅表 | 全年列入稅表 |
| 配偶在加拿大的銀行、券商、RRSP 和 TFSA 帳戶 | 不列入您的表格(您在聯名帳戶中的份額仍要計入) | 按聯合申報的門檻計入 8938 表(8938 表說明) |
| 配偶的加拿大稅 | 不使用 | 可作為外國稅收抵免的依據(請見抵免指南) |
| 稅率級距和標準扣除額 | 分開申報人的金額 | 聯合申報的金額 |
| 稅收協定居民身份 | 如果稅收協定支持您,您可以利用它被視為加拿大居民 | 選擇有效期間,雙方都不能利用稅收協定被視為非美國居民 |
| 持續多久 | 一次一年 | 此後每一年,直到暫停或終止;一旦終止,任何一方都不能再做這項選擇 |
| 配偶的美國號碼 | 如果配偶沒有號碼,也不必有:填寫「NRA」(1040 表說明) | 需要 SSN 或 ITIN |
兩個陷阱:聯合申報時沒有計入配偶在加拿大的收入;以及一邊做這項選擇,一邊又依靠稅收協定主張自己是加拿大居民。選擇有效期間,兩人都不能依稅收協定主張自己是加拿大居民,所以如果某年您以加拿大居民身份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就不適用這項選擇。
戶主很少適用。當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而您沒有做選擇時,您在該身份下被視為未婚,但您仍須有一位與您同住超過半年的符合資格的人(501 號出版物)。孩子與配偶住在加拿大,不符合這項測試。選擇、ITIN 和戶主規則的一般說明,請見與非居民結婚。
可以在美國稅表上申報住在加拿大的孩子嗎?
有時可以作為受撫養人,但很少能申請兒童稅收抵免。IRS 允許受撫養人是美國公民、居民外國人或國民,或加拿大或墨西哥的居民(501 號出版物)。這只是通過公民身份或居住測試;孩子還必須是您符合資格的孩子,或符合資格的親屬。
- 符合資格的孩子:孩子必須與您同住超過半年。孩子與配偶住在加拿大,通常通不過這項測試,除非您在美國的時間屬於暫時的工作離開,並且預計回到那個家。
- 符合資格的親屬:如果該孩子不是任何其他人符合資格的孩子,總收入低於 US$5,300,而您提供孩子一半以上的生活費,就有可能。501 號出版物說明,與非美國公民、沒有美國總收入的人同住在加拿大的孩子,不是另一位納稅人符合資格的孩子。
- 父母分居,無論是否已婚:如果您和孩子的另一位家長在該年最後六個月全程分居,501 號出版物針對離婚或分居父母的規則,可以讓您在取得另一位家長簽署的放棄聲明(8332 表)後申報該孩子。生活費和監護的條件很嚴格。
各項抵免有自己的測試(IRS:兒童稅收抵免):
| 抵免 | 住在加拿大的孩子通常通不過的條件 |
|---|---|
| 兒童稅收抵免 | 孩子與您同住超過半年;孩子是美國公民、國民或居民外國人;孩子持有報稅截止日前簽發、可用於工作的 SSN,您也一樣(聯合申報時,您或配偶) |
| 其他受撫養人抵免 | 受撫養人是美國公民、國民或居民外國人,並持有 SSN、ITIN 或 ATIN |
只有加拿大公民身份、住在加拿大的孩子,仍可能是您的受撫養人,但一般兩項抵免都拿不到。作為美國公民的孩子,如果是您的受撫養人,可以為您帶來其他受撫養人抵免;但只有在孩子算您符合資格的孩子(暫時離開或上述放棄聲明規則)時,才能申請兒童稅收抵免。
配偶的加拿大稅表有什麼變化?
您的配偶作為加拿大居民,可以繼續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但儘管您在美國申報,配偶仍可能需要向 CRA 申報您的收入。如果配偶領取加拿大兒童福利,而您在該年有任何一段時間是非居民,配偶要填寫 CTB9 表,福利會按您在該段期間來自加拿大境內外的所有收入計算(CTB9;T4114)。漏報您的收入,會低估福利所依據的家庭收入。
- 配偶金額:如果您是非居民,配偶要以加元填入您的全球淨收入(第 30300 行)。一份完整的美國薪金,通常會讓這筆金額降到零。
- 退休金收入分割:兩人在 12 月 31 日都必須是加拿大居民(CRA)。
- 如果您仍是加拿大居民:您要就全球收入提交自己的加拿大稅表,配偶照常填入您的淨收入。
配偶欄位和抵免請見加拿大稅表上的非居民配偶。
匯錢回家、聯名帳戶和家庭住宅
為家人匯回家的一般款項,對您不是扣除額,也不是美國稅表上的收入。仍有三件事需要注意:
- 贈與不是美國公民的配偶:如果您是美國公民或以美國為住所(贈與稅看的是住所,不是天數測試),這類配偶的年度免稅額是 US$194,000(Rev. Proc. 2025-32;709 表說明);把房子過戶到配偶名下之類的大額轉移,可能超過這個額度。請見贈與稅稅表指南;分居後的扶養款項,請見跨境配偶和子女撫養費。
- 加拿大聯名帳戶:作為美國居民,如果您所有境外帳戶合計在年內任何時間超過 US$10,000,就要申報 FBAR(IRS:FBAR)。就 8938 表而言,如果聯名所有人是配偶,而配偶不是「指定個人」(沒有做聯合申報選擇的非居民外國人配偶不是),您要計入聯名帳戶的全部價值,而不是一半(8938 表說明);住在美國者的分開申報門檻,是年底超過 US$50,000,或全年任何時間超過 US$75,000。如果稅收協定使您成為加拿大居民,並且您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則該稅表涵蓋的那段期間不需要申報 8938 表;FBAR 仍然需要,因為 FinCEN 是按第 7701(b) 條的測試來界定美國居民,稅收協定立場只改變您的所得稅計算方式(31 CFR 1010.350;26 CFR 301.7701(b)-7)。請見哪些帳戶要計入 FBAR。
- 加拿大的家庭住宅:您成為非居民時,加拿大不動產不屬於視同出售的範圍(CRA:財產處置)。它之後是否符合主要居所豁免,請見主要居所豁免。
配偶搬來美國與您會合時會怎樣?
配偶搬家,通常也決定了您自己的加拿大離境日期,因為 CRA 的「最晚日期」規則要等到配偶和受撫養人離開。配偶接著在加拿大有一個離境年度,在美國則有第一個通常是雙重身份的年度。
在美國方面,那一年有三種做法(501 號出版物;IRS:非居民配偶):
- 您早在之前的年度已做過選擇:選擇繼續有效,您要全年申報兩人的收入。
- 年底時兩人都是美國居民,但其中一人年初不是:您可以選擇全年都視為居民並聯合申報。這項選擇只涵蓋那一年。兩人都要全年申報全球收入,包括配偶搬家前在加拿大的收入。
- 不做選擇:配偶是雙重身份申報人,而雙重身份申報人不能聯合申報,也不能使用標準扣除額。
配偶在加拿大的離境步驟,請見配偶在不同日期離開加拿大。第一份美國稅表請見搬到美國當年的雙重身份稅表。
你們兩人各應保留哪些記錄?
兩個國家都按事實判定居民身份,所以請保留每個人住在哪裡、睡在哪裡的證明。
| 記錄 | 為什麼重要 |
|---|---|
| 旅行記錄或護照印章,並標明在每個國家的天數 | 實質居住測試和慣常居所 |
| 每處住所的租約、房契或租賃協議 | 永久住所測試和離境日期 |
| 兩個國家的工資單和年底憑證 | 每份稅表上的收入,以及 CTB9 表 |
| 孩子的入學資料和睡在哪裡 | 受撫養人測試和加拿大聯繫 |
| 帳戶對帳單,顯示年內最高餘額 | FBAR 和 8938 表 |
| 配偶和孩子離開加拿大的日期 | 您的加拿大離境日期 |
範例
所有金額僅供說明。加元為 C$,美元為 US$。
波士頓的護士,家人到 6 月前仍在哈利法克斯
一位護士在 1 月持 TN 簽證開始在波士頓工作。她的丈夫和兩個孩子保留哈利法克斯的住所,直到 6 月學年結束。
- 加拿大:家人在哈利法克斯,她很可能在他們 6 月離開前仍是居民。
- 美國:她通過了實質居住測試,所以美國也視她為居民。
- 稅收協定,為家人保留住所:她在兩國都有永久住所,所以改看重要利益中心;配偶和孩子在哈利法克斯,指向那幾個月的加拿大。
- 稅收協定,1 月把房子出租:如果她唯一的永久住所是波士頓的公寓,第一項測試指向美國,加拿大會從那時起視她為非居民,離境規則提早適用。
西雅圖的工程師,妻子在卡爾加里
他在西雅圖賺 US$150,000。他的妻子在卡爾加里賺 C$70,000,並就此繳加拿大稅。
- 先看加拿大:妻子在卡爾加里,加拿大可能仍視他為居民;如果美國也這樣,稅收協定會先決定哪個國家以居民身份對他課稅,然後美國的申報選擇才有意義。
- 已婚分開申報:他的稅表只顯示他的 US$150,000,按分開申報人的稅率級距計算。
- 做了選擇的聯合申報:稅表顯示他的 US$150,000,加上妻子的 C$70,000 換算成美元,按聯合申報的稅率級距計算,她的加拿大稅可以作為外國稅收抵免的依據。這項選擇之後會延續到以後的年度。
哪一種成本較低,取決於兩人的收入和抵免;比較時必須把兩份稅表都算出來。
鳳凰城的父親,兩個孩子在多倫多
他的兩個孩子全年與母親住在多倫多。兩個孩子都不是美國公民,他們的母親也不是美國公民,沒有美國收入。
- 公民身份或居住測試:通過,因為他們是加拿大居民。
- 符合資格的孩子:居住測試不通過,因為他們與他同住不超過半年,除非孩子的母親依據 501 號出版物針對該年最後六個月全程分居的父母所訂的規則,簽署放棄聲明。
- 符合資格的親屬:如果每個孩子的總收入低於上限,而他提供孩子一半以上的生活費,就有可能。
- 抵免:兒童稅收抵免和其他受撫養人抵免都要求是美國公民、國民或居民外國人,所以兩項都不適用。戶主身份也通不過,因為沒有符合資格的人與他同住。
您的情況不同嗎?
- 兩國都稱您為居民,或您不確定哪個住所算數:請先看稅收協定居民身份判定指南,並在提交任何一份稅表前先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您正在決定是否做聯合申報選擇:請用與非居民結婚和跨境稅務協助比較兩種方式;選擇會延續到以後,一旦結束,雙方都不能再做這個選擇。
- 您的孩子是美國公民,或您與孩子的另一位家長分居:受撫養人和抵免的答案可能改變;請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 稅收協定使您成為美國居民,而您在加拿大有投資:請見搬到美國時延遲繳納離境稅。
- 您持 TN 簽證:請見持 TN 簽證的加拿大人。
- 您在之前年度漏報了 FBAR 或 8938 表:請見提交美國稅表後發現漏報 FBAR 或 TFSA 表格。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未披露稅收協定申報立場的罰款 依第 6712 條,每次違規;適用於 C 公司以外的納稅人。 | US$1,000 | IRS:8833 表(2022 年 12 月修訂版) 核對日期 |
| 單身標準扣除額 有足夠勞動收入的未婚受養人的基本標準扣除額最高額 | US$16,1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5-45(稅務公報)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親屬的總收入上限 符合條件的受養親屬,其總收入必須低於這一金額 | US$5,3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5-45(稅務公報) 核對日期 |
| 向非美國公民配偶贈與財產的年度免稅額度 向非美國公民配偶作出的合資格現有權益贈與;可能適用其他條件 | US$194,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25-32,第 4.42(2) 節 核對日期 |
| FBAR 申報金額門檻 曆年內任何時間所有境外金融帳戶的最高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 FBAR | US$10,000 | 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報告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末 稅務年度最後一天的特定境外金融資產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50,000 | IRS:8938 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938 表申報門檻:居住美國、未婚或已婚分別報稅、年內任何時間 稅務年度內任何時間的總價值;也適用於已婚分開申報 | US$75,000 | IRS:8938 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所得稅法規指引》(Income Tax Folio)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CRA:離開加拿大(離境者)
- CRA:加拿大離境者的財產處置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文本)
- IRS:實質居住測試
- IRS:519 號出版物《外國人美國稅務指南》(US Tax Guide for Aliens)
- IRS:非居民配偶
- IRS:501 號出版物《受撫養人、標準扣除額和申報資訊》(Dependents, Standard Deduction, and Filing Information)
- IRS:兒童稅收抵免
- CRA:CTB9 表《計算加拿大兒童福利時非居民配偶或同居伴侶的收入》(Income of Non-Resident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for the Canada Child Benefit)
- CRA:T4114《加拿大兒童福利及相關計劃》(Canada child benefit and related programs)
- CRA:第 30300 行,配偶或同居伴侶金額
- CRA:退休金收入分割
- IRS: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報告(FBAR)
- IRS:8938 表說明
- IRS: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5-45(Revenue Procedure 2025-32)
- IRS:加拿大與美國所得稅稅收協定文本(第 XXV(3) 條)
- eCFR:31 CFR 1010.350,FBAR 居民身份
- eCFR:26 CFR 301.7701(b)-7,稅收協定下的雙重居民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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