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正在查看公司或 LLC 能否選擇 S 公司身份的創辦人和所有者
- 簽證持有人、綠卡持有人,以及配偶住在海外的所有者
- 要加入信託、LLC、其他公司或投資人作為股東的 S 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S 公司選擇是否能降低您的稅
- 簽證持有人是否可以為公司工作或經營公司的移民規定
- 修正逾期選擇或缺少股東簽名
- 州是否承認 S 公司身份
S 公司的條件:公司必須通過哪些測試?
公司只有在 S 年度的每一天都通過下面全部五項測試,才算 S 公司。任何一項不通過,即使只有一天,選擇也會從那天起終止(第 1361(b) 條;第 1362(d)(2) 條)。
| 測試 | 規則 | 所有者容易出錯的地方 |
|---|---|---|
| 國內實體 | 美國公司,或美國 LLC(只須提交 2553 表即可作出選擇,無須 8832 表) | 在美國境外成立的公司不能作出選擇 |
| 股東不超過 100 人 | 配偶算作一人;最年輕股東往上最多六代的共同祖先、其後代,以及他們的配偶或前配偶,算作一人 | 每位家庭成員仍須是合資格的股東並簽名 |
| 只有合資格的股東 | 美國公民、居民外國人、遺產、特定信託,以及第 401(a) 條計劃或 501(c)(3) 慈善機構 | 非居民外國人、合夥企業、公司、多位所有者的 LLC 或 IRA |
| 只有一類股票 | 每股對分配款和清算所得具有相同的權利;表決權可以不同 | 優先股,或給予某位所有者更多的附帶協議 |
| 不是不合資格的公司 | 不是使用準備金法處理呆帳的銀行、依 L 分章課稅的保險公司,或 DISC(出口銷售公司)或前 DISC | 只對這些業務有影響 |
2553 表填表說明為作出選擇另加兩個條件:允許的稅務年度,以及每位股東簽署的同意書。
當每位所有者及其配偶都是美國公民或居民、每位所有者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股份,並且所有股份的權利相同時,這些測試通常很簡單。但在以下情況,選擇之前以及任何股份易手之前,都需要仔細檢查:所有者持有簽證或綠卡,或計劃離開美國;配偶住在海外;信託或其他公司將持有股份;或投資人想要不同的條款。選擇一旦終止就很難恢復:公司會成為 C 公司,在沒有 IRS 同意的情況下,新的選擇要等到 終止生效的第一個稅務年度之後的第 5 個稅務年度(1120-S 表填表說明)。
請準備好每位所有者的護照、綠卡或簽證及其日期、本年度及前兩年在美國的天數、每位配偶的居民身份和居住州、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細則和任何股東協議,以及已提交的 2553 表和 IRS 的接受函。
非居民外國人可以持有 S 公司嗎?
不可以。S 公司不能有非居民外國人作為股東(第 1361(b)(1)(C) 條)。測試標準是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非居民外國人是既非美國公民、也非美國居民的人(第 7701(b)(1)(B) 條)。
| 所有者 | 可以持有 S 公司股份嗎? |
|---|---|
| 美國公民,住在美國或海外 | 可以,除非有擁有權益的非居民外國人配偶(見下文) |
| 非公民但屬於美國稅務居民(綠卡或天數) | 可以;簽證規則見下文 |
| 非公民且不屬於美國稅務居民 | 不可以 |
| 非居民外國人,作為選擇性小企業信託的潛在現任受益人 | 不能直接持有;由信託持有股份,而受益人不會使選擇終止(2553 表填表說明) |
因此,非美國公民只有在屬於美國稅務居民時才能持有 S 公司股份,通常是依綠卡測試或實質居住測試。住在海外且不是美國居民的所有者,不能持有 S 公司股份,除非被視為居民,例如透過下文所述的配偶選擇;LLC 和 C 公司途徑的比較,請見在海外成立和經營公司。
持有 H-1B、F-1(OPT)簽證或綠卡的非美國公民可以成為 S 公司股東嗎?
綠卡持有人可以。H-1B 持有人在按天數計算成為居民後,通常可以。F-1 學生,包括處於實習培訓(OPT)期間的學生,在美國的頭五個曆年內通常不可以。Publication 519 規定了這些測試。
| 身份 | 稅務居民規則 | S 公司股東? |
|---|---|---|
| 綠卡 | 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後即為居民,並一直是居民,直到身份被放棄或被取消,或持有人依稅收協定主張在海外的居民身份(見下文) | 可以 |
| H-1B、L-1 或其他工作簽證,或 H-4、L-2 家屬 | 依實質居住測試成為居民:本年度至少 31 天,且計入本年度全部天數、上一年度的三分之一和前一年度的六分之一後,合計達到 183 天 | 可以,從居民開始日期起 |
| F-1、J-1、M-1 或 Q 學生 | 作為豁免學生的天數不計算,一般適用於頭五個曆年(一年中的任何一部分都算一年);之後的天數會計算,除非學生能證明沒有永久居住的意圖並遵守了簽證規定(IRS) | 頭五個曆年內一般不可以 |
| J-1 或 Q 研究人員、教師或培訓人員 | 豁免期間的天數不計算;如果在之前 6 年中的 2 年內,有任何部分時間曾以教師、培訓人員或學生身份獲得豁免,則該年不再豁免(外國雇主付款的某些情況下期間更長)(Publication 519) | 豁免期間一般不可以 |
達到天數標準並不總是足夠:當年在美國不足 183 天、在另一個國家保有稅務居所並與該國有更緊密聯繫、沒有申請綠卡並提交 8840 表的人,該年為非居民外國人(Publication 519)。
IRS 指出,以 F-1、J-1 或 M-1 身份停留不足五個曆年的學生,一般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把實習培訓視為該身份下的學生就業(IRS:外國學生)。
抵達當年要特別小心。符合測試的 H-1B 持有人,一般從當年在美國的第一天起為居民,在此之前為非居民外國人(Publication 519)。作為豁免學生的天數不算停留天數(第 7701(b)(3)(D) 條),因此在學生改為 H-1B 的那一年,天數從第一個 H-1B 日開始計算,而在下半年轉換,通常會使天數不足以在該年成為居民;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居民開始日期之前持有的股份,是由非居民外國人持有的,因此該人已經擁有的公司,在該年度一般不能成為 S 公司(第 1362(b)(2) 條)。
主張稅收協定是一個陷阱。美國居民,包括綠卡持有人,如果同時也是另一個國家(如中國或加拿大)的居民,可以依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主張按該國居民課稅,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這個人在計算美國稅時就是非居民外國人,在其他方面則是居民(Publication 519)。對綠卡持有人,法規有明確規定:依稅收協定開始被視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不放棄稅收協定優惠並通知 IRS 的人,不再被視為合法永久居民(第 7701(b)(6) 條)。除非天數仍使該人成為居民,否則這項主張會使其成為非居民外國人,並使選擇終止;對長期綠卡持有人,它還可能觸發離境稅(Publication 519)。對按天數成為居民的人,S 公司法規和居民法規都為這種情況保留了一項規則,但留白未寫(26 CFR 1.1361-1(g)(2);26 CFR 301.7701(b)-7(a)(4)),因此這項主張是否終止選擇尚無定論。考慮主張稅收協定的股東,須在提出之前先解決這個問題。
稅務居民身份只決定能否成為 S 公司股東。簽證是否允許持有人為公司工作、管理公司或領取公司報酬,屬於移民問題,本頁不回答;關於持簽證創業的稅務方面,請見持簽證成立 LLC。
如果股東搬到海外,或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會怎樣?
美國公民在任何地方都保持合資格,但對股份擁有權益的非居民外國人配偶,仍然可以使選擇終止。成為非居民外國人的非公民股東,會在非居民身份的第一天使選擇終止。
股東搬到海外。 依 Publication 519,居民身份在居民終止日期結束:
- 預設為離境當年的 12 月 31 日。
- 可以更早,即最後一天在美國(按天數成為居民者)、綠卡身份終止的那一天(綠卡持有人),或兩者中較晚的一天(兩者皆是者),但條件是該人在當年餘下的時間,在另一個國家有稅務居所並有更緊密的聯繫,並提交規定的聲明。
- 如果該人在次年的任何部分時間是居民,就不能更早:此時居民身份延續到離境當年的 12 月 31 日。
- 住在海外的綠卡持有人仍是居民,直到身份被正式放棄或被取消,或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主張使其終止(見上文)。
行動之前先確定日期;在此之前可以把股份轉給合資格的所有者,但這項轉讓有自己的稅務結果。搬到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請閱讀加拿大的美國 S 公司所有者。
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 如果美國股東的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依任何法律(例如州的夫妻共同財產法或外國的法律)對股份擁有現時權益,從該配偶取得該權益的那天起,公司就不合資格(26 CFR 1.1361-1(g)(1))。夫妻共同財產州是亞利桑那州、加州、愛達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內華達州、新墨西哥州、德州、華盛頓州和威斯康辛州;阿拉斯加州、南達科他州和田納西州允許夫妻選擇夫妻共同財產(Publication 555)。這可能涉及在加州、德州或華盛頓州、持 H-1B 或綠卡、而配偶仍住在海外的股東。法規自己舉的例子,是一位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其股份依該國法律成為婚姻共同財產。配偶是否有這樣的權益,取決於州法律或外國法律以及股份的取得方式;這需要專業意見。
法規的第二個例子說明了一種補救辦法:夫妻已經依第 6013(g) 條選擇把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且該選擇已經生效,則公司仍合資格(26 CFR 1.1361-1(g)(1)(ii))。這項選擇會把配偶的全球收入納入美國稅,之後也可能暫停或終止;請見與非居民結婚。法規沒有說明如果該選擇終止,S 公司選擇會怎樣;請把它視為一項風險。
如果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配偶都必須在 2553 表的同意書上簽名(2553 表填表說明;26 CFR 1.1362-6(b)(2))。
LLC、合夥企業或其他公司可以持有 S 公司股份嗎?
一般不可以。股東必須是個人、遺產、允許的信託,或第 401(a) 條或 501(c)(3) 組織(第 1361(b)(1)(B) 條)。例外是被忽略的單一成員 LLC,以及持有全部股份的母 S 公司。這裡說的是 LLC 持有股份;LLC 本身可以選擇 S 公司身份(第一個表)。
| 股東 | 是否允許? | 原因 |
|---|---|---|
| 在稅務上被忽略、由合資格的人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 | 可以 | 所有者被視為股東,並列在 2553 表上(填表說明) |
| 由非居民外國人或公司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 | 不可以 | 所有者不合資格 |
| 按合夥企業課稅的多位所有者 LLC,或任何合夥企業 | 不可以 | 實益持有股份的合夥企業就是股東(26 CFR 1.1361-1(e)(1)) |
| C 公司,或按 C 公司課稅的 LLC | 不可以 | 不是個人 |
| 另一家 S 公司 | 只有在它持有全部股份,並在 8869 表上選擇合格 S 公司子公司身份時才可以 | 此時子公司被視為母公司的一部分(第 1361(b)(3) 條) |
| 第 401(a) 條計劃或 501(c)(3) 慈善機構 | 可以 | 法規明文列出 |
| IRA,包括 Roth IRA | 不可以 | 只有特定的長期持有的銀行股票才允許(26 CFR 1.1361-1(h)(1)(vii)) |
如果合夥企業、公司或基金需要持有部分股份,該公司就不能繼續作為 S 公司;請見把 S 公司轉為 C 公司。
哪些信託可以成為 S 公司股東?
只有第 1361(c)(2) 條所列的信託,並且外國信託永遠不行。對其中大多數信託,某個人被視為股東,而這個人必須合資格。可撤銷的生前信託通常是委託人信託,因為委託人可以收回財產(第 676 條),所以只要委託人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它就可以持有股份。
| 信託 | 被視為股東的人 | 選擇或時間限制 |
|---|---|---|
| 被視為由美國公民或居民全資擁有的委託人信託 | 被視為所有者的人 | 沒有 |
| 所有者去世後的前委託人信託 | 遺產 | 合資格期間為 2 年 |
| 依遺囑取得股份的信託 | 遺產 | 合資格期間為 2 年 |
| 表決信託 | 每位受益人 | 有指定條款的書面協議 |
| 合格 S 分章信託(QSST) | 唯一的收益受益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居民,並收取全部收入 | 受益人作出選擇,通常在股份轉入信託當天開始的 2 個月又 16 天的期間 內 |
| 選擇性小企業信託(ESBT) | 每位潛在現任受益人(現在可能收到分配款的任何人);每人都計入 100 人的上限 | 受託人作出選擇,通常在股份轉入信託當天開始的 2 個月又 16 天的期間 內;任何人不得是買入信託權益而成為受益人的 |
ESBT 可以有非居民外國人作為潛在現任受益人,而不使選擇終止(第 1361(c)(2)(B)(v) 條;26 CFR 1.1361-1(m))。漏掉的 QSST 或 ESBT 選擇,有時可以逾期提交;請見S 公司逾期選擇的補救。
「只有一類股票」排除了什麼?
它排除了對分配款或清算所得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有表決權和無表決權的股份是允許的(第 1361(c)(4) 條)。
權利以管治條款為準:公司章程、細則、州法律,以及有關分配和清算的有約束力的協議;對 LLC 而言,包括其營運協議(26 CFR 1.1361-1(l))。有清算優先權或股息優先權的優先股,屬於第二類股票。如果這類條款寫在文件中,但從未向任何股東支付不同的金額,公司通常可以不經裁定,自始保留其選擇:它修正該條款,並與期間持有股份的每位股東一起簽署 Rev. Proc. 2022-19 第 3.06 節中的聲明並存檔,全部須在 IRS 發現該條款之前完成,並且每一份 1120-S 表都按時提交。買賣、贖回和轉讓限制協議一般被忽略,除非主要目的是規避這項規則,且價格明顯高於或低於公平市價;帳面價值或介於帳面價值與市價之間的價格則沒有問題。
當管治條款相同時,時間或金額不同的分配款本身不會產生第二類股票,但它們會有稅務影響並引起疑問;請見不成比例的分配。可轉換票據、期權和類似工具在同一法規中有自己的測試;請在投資人簽字之前先審閱。
不合資格的股東取得股份會怎樣?
選擇在公司不再合資格的那天終止(第 1362(d)(2) 條)。如果不合資格的所有者在作出選擇當天持有股份,選擇無效;如果有人在選擇所涵蓋的年度內較早時持有股份,該選擇被視為從下一年度起作出(第 1362(b)(2) 條)。
- 年度被分開。 終止日期之前的日子構成 S 短年度,用 1120-S 表申報,並附上註明終止日期的聲明;其餘部分是 C 短年度,用 1120 表申報(1120-S 表填表說明)。
- 收入按天數劃分,除非公司選擇按帳簿劃分,這需要 S 短年度內的所有股東,或 C 短年度第一天的所有股東同意;如果當年有 50% 或以上的股票被出售或交換,則不允許按天數分配(第 1362(e) 條)。
- 兩份短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都是 C 短年度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
- 新的選擇在沒有 IRS 同意的情況下,要等到 終止生效的第一個稅務年度之後的第 5 個稅務年度,但這只適用於曾經生效的選擇終止之後(第 1362(g) 條)。如果選擇從未有效,或公司在第一個 S 年度的第一天就沒有通過測試,那麼一旦每位股東都合資格,它就可以再次作出選擇,無須徵求 IRS 同意(26 CFR 1.1362-5(c));新的選擇不能補救已經損失的年度,那需要下面的補救辦法。
對從未生效的選擇和已經終止的選擇,都有補救辦法。依第 1362(f) 條,如果事件是無意造成的、問題在發現後的合理時間內得到修正,並且公司和每位股東同意所要求的調整,IRS 可以把公司在其所定的期間視為 S 公司。公司透過裁定申請提出請求,並且必須證明該事件是無意的(26 CFR 1.1362-4)。法規指明非居民外國人配偶的權益,是可以申請這項補救的情況之一(26 CFR 1.1361-1(g)(1))。缺少簽名和逾期提交,則適用其他補救途徑。
提交 2553 表之前,我們怎樣檢查 S 公司資格?
在選擇的生效日期檢查每位股東和每項股份條款,然後在任何股份發行或轉讓之前再檢查一次。2553 表須在其所涵蓋的稅務年度開始後 2 個月又 15 天 內提交,或在前一年的任何時間提交;新公司的時間安排,請見從第一天起就是 S 公司。
| 檢查項目 | 需要收集的資料 |
|---|---|
| 每個人的居民身份 | 公民身份、綠卡日期、簽證類型和日期、三年的美國天數、處於 F、J、M 或 Q 身份的年數 |
| 每位配偶 | 居民身份、居住州或國家、股份是如何支付的 |
| 實體所有者 | 任何將持有股份的 LLC 的所有者名單和稅務分類 |
| 信託 | 信託協議、被視為所有者的人、受益人、任何 QSST 或 ESBT 選擇 |
| 股份條款 | 公司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期權、可轉換票據 |
| 人數 | 把配偶和家人算作一人後的股東人數:不超過 100 人 |
| 同意書 | 每位股東的簽名,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配偶和每位共同所有者;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後提交,則包括自該日起持有股份的每個人(2553 表填表說明) |
限制只能轉讓給合資格所有者的股東協議,一般不會產生第二類股票(26 CFR 1.1361-1(l)(2)(iii)),而且可以防止股份被出售或贈送給不能持有的人。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金額以美元計。
兩位 H-1B 創辦人,其中一位回國
兩位持 H-1B 簽證的創辦人,連續數年每年全年都在美國。兩人都是居民外國人,因此他們的公司從 1 月 1 日起選擇 S 公司身份,符合資格。在第三年,其中一位創辦人在 6 月 30 日離境,在海外保有稅務居所和更緊密的聯繫,並為較早的居民終止日期提交聲明;他在第四年的任何時候都不是美國居民。從 7 月 1 日起,有非居民外國人持有股份,因此選擇在當天終止。公司當年賺取 US$365,000:按天數分配,US$181,000 屬於 S 短年度(181 天),US$184,000 屬於 C 短年度(184 天)。如果這位創辦人不符合較早日期的條件,他會一直是居民到 12 月 31 日,選擇會在次年 1 月 1 日終止。
在美國第三個曆年的 F-1 學生
一位學生在第一年 8 月持 F-1 簽證抵達,在第三年成立公司。她是學生,處於第三個曆年,因此她的天數仍然不計算。如果她遵守簽證規定,沒有綠卡,也沒有透過配偶被視為居民,她就是非居民外國人,在她持有股份期間,S 公司選擇無效。C 公司或 LLC 對她仍然可行;請見 C 公司或 S 公司與持簽證成立 LLC。
與兄弟共同持有的控股 LLC
一位所有者想讓他與兄弟共同持有、並按合夥企業申報的 LLC,持有公司價值 US$100,000 的股份。合夥企業不能成為股東,因此只要 LLC 持有股份,公司就不能作出選擇。如果兄弟二人各自直接持有股份、透過各自在稅務上被忽略的單一成員 LLC 持有,或透過各自全資擁有的委託人信託持有,並且兩人都在 2553 表上簽名,公司就可以作出選擇。
您的情況不同嗎?
- 股東即將離開美國、海外的配偶可能持有權益、F-1 創辦人已經作出選擇,或信託或控股公司買入了股份: 選擇可能從未生效,或已經終止;請透過公司稅務協助核對日期和補救辦法。
- 您計劃把股份贈送或出售給海外的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 即使家人算作一位股東,屬於非居民外國人的親屬也不能持有;請先向公司稅務協助查詢。
- 您不確定 S 公司選擇是否划算: 請見是否要選擇 S 公司身份。
- 新公司在 C 公司或 S 公司之間選擇,並有投資人或外國所有者: 請見 C 公司或 S 公司。
- 創投基金或外國投資人想加入: 請見把 S 公司轉為 C 公司,並取得公司稅務協助。
- 您持有簽證並正在成立 LLC: 請見持簽證成立 LLC。
- 您是從海外經營業務的美國公民: 請見住在海外時的 LLC 或 S 公司。
- 您在海外成立公司,正在搬到美國: 請見帶著美國公司搬到美國。
- 您所在的州可能需要另行作出 S 公司選擇: 請見州 S 公司選擇。
- 有股東從未簽名,或 2553 表逾期: 請見S 公司逾期選擇的補救。
- 所有者領取的分配款不相等: 請見不成比例的分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S 公司選擇終止後,未經 IRS 同意最早可重新作出新的 S 公司選擇的時間 終止後的一般規則。經 IRS 同意可更早重新選擇;26 CFR 1.1362-5(c)(2) 對特定的首日資格不符情形規定了自動同意。可能適用繼承公司規則。 | 終止生效的第一個稅務年度之後的第 5 個稅務年度 | IRS:1120-S 表填表說明,選擇的終止 核對日期 |
| 實質居住測試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 另須在 3 年內達到 183 個加權天數 | 31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
| 某些死亡後信託暫時符合 S 公司股東資格 按第 1361(c)(2)(A)(ii)-(iii) 條,視同所有者死亡後的特定前授予人信託,以及依遺囑接收股票的信託,可暫時符合資格。原須作出的 QSST/ESBT 選擇期間,從此資格結束的翌日開始;可能符合其他合資格身份。 | 2 年 | eCFR:26 CFR 1.1361-1(j)(6)(iii)(C)-(D) 及 (m)(2)(iv) 核對日期 |
| QSST 和 ESBT 選擇的提交期間 開始日期取決於股票轉讓、S 選擇生效日,或作出上一年度 S 選擇的日期。QSST:由當前收入受益人簽署;ESBT:由受託人簽署。其他合資格信託類別無須作出這些選擇。 | 2 個月又 16 天的期間 | 美國財政部法規:S 公司的定義 核對日期 |
| S 公司身份終止年度內出售或交換的股票比例,達到此數值即不得按日平均分配 S 公司身份終止年度內,出售或交換的股票達 50% 或以上;此時收入按一般稅務會計方法分配至 S 公司短年度和 C 公司短年度。 | 50% | 《美國法典》:26 U.S.C. 1362(e)(6)(D) 核對日期 |
| 2553 表一般適用的選擇截止日 在選擇生效的稅務年度開始後提交;也允許在前一個稅務年度提交 | 2 個月又 15 天 | IRS:2553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美國法典:26 U.S.C. 1361,S 公司的定義
- 美國法典:26 U.S.C. 1362,選擇、撤銷與終止
- 美國法典:26 U.S.C. 7701(b),居民與非居民外國人
- 美國法典:26 U.S.C. 676,撤銷權
- IRS:2553 表填表說明
- IRS:S 公司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IRS:確定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
- IRS:豁免個人,誰是學生
- IRS:外國學生的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責任
- IRS:Publication 555,夫妻共同財產
- IRS:1120-S 表填表說明,選擇的終止
- 財政部法規:26 CFR 1.1361-1(govinfo)
- 財政部法規:26 CFR 1.1362-4(govinfo)
- 財政部法規:26 CFR 1.1362-5,終止後的選擇(govinfo)
- IRS:Rev. Proc. 2022-19(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2-41)
- 財政部法規:26 CFR 1.1362-6(govinfo)
- eCFR:26 CFR 301.7701(b)-7,雙重居民納稅人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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