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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公司的條件:誰可以持有、非居民與簽證持有人

S 公司必須是美國公司,或按公司課稅的美國 LLC,股東最多 100 人,只能有一類股票,並且只能有合資格的所有者:美國公民、居民外國人(綠卡持有人,以及按天數計算屬於居民的簽證持有人)、遺產、特定信託和部分免稅組織。如果非居民外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取得股份,選擇當天即告終止。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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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正在查看公司或 LLC 能否選擇 S 公司身份的創辦人和所有者
  • 簽證持有人、綠卡持有人,以及配偶住在海外的所有者
  • 要加入信託、LLC、其他公司或投資人作為股東的 S 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S 公司選擇是否能降低您的稅
  • 簽證持有人是否可以為公司工作或經營公司的移民規定
  • 修正逾期選擇或缺少股東簽名
  • 州是否承認 S 公司身份

S 公司的條件:公司必須通過哪些測試?

公司只有在 S 年度的每一天都通過下面全部五項測試,才算 S 公司。任何一項不通過,即使只有一天,選擇也會從那天起終止(第 1361(b) 條;第 1362(d)(2) 條)。

測試規則所有者容易出錯的地方
國內實體美國公司,或美國 LLC(只須提交 2553 表即可作出選擇,無須 8832 表)在美國境外成立的公司不能作出選擇
股東不超過 100 人配偶算作一人;最年輕股東往上最多六代的共同祖先、其後代,以及他們的配偶或前配偶,算作一人每位家庭成員仍須是合資格的股東並簽名
只有合資格的股東美國公民、居民外國人、遺產、特定信託,以及第 401(a) 條計劃或 501(c)(3) 慈善機構非居民外國人、合夥企業、公司、多位所有者的 LLC 或 IRA
只有一類股票每股對分配款和清算所得具有相同的權利;表決權可以不同優先股,或給予某位所有者更多的附帶協議
不是不合資格的公司不是使用準備金法處理呆帳的銀行、依 L 分章課稅的保險公司,或 DISC(出口銷售公司)或前 DISC只對這些業務有影響

2553 表填表說明為作出選擇另加兩個條件:允許的稅務年度,以及每位股東簽署的同意書。

當每位所有者及其配偶都是美國公民或居民、每位所有者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股份,並且所有股份的權利相同時,這些測試通常很簡單。但在以下情況,選擇之前以及任何股份易手之前,都需要仔細檢查:所有者持有簽證或綠卡,或計劃離開美國;配偶住在海外;信託或其他公司將持有股份;或投資人想要不同的條款。選擇一旦終止就很難恢復:公司會成為 C 公司,在沒有 IRS 同意的情況下,新的選擇要等到 終止生效的第一個稅務年度之後的第 5 個稅務年度(1120-S 表填表說明)。

請準備好每位所有者的護照、綠卡或簽證及其日期、本年度及前兩年在美國的天數、每位配偶的居民身份和居住州、股東名冊、公司章程、細則和任何股東協議,以及已提交的 2553 表和 IRS 的接受函。

非居民外國人可以持有 S 公司嗎?

不可以。S 公司不能有非居民外國人作為股東(第 1361(b)(1)(C) 條)。測試標準是美國稅務居民身份,而不是公民身份:非居民外國人是既非美國公民、也非美國居民的人(第 7701(b)(1)(B) 條)。

所有者可以持有 S 公司股份嗎?
美國公民,住在美國或海外可以,除非有擁有權益的非居民外國人配偶(見下文)
非公民但屬於美國稅務居民(綠卡或天數)可以;簽證規則見下文
非公民且不屬於美國稅務居民不可以
非居民外國人,作為選擇性小企業信託的潛在現任受益人不能直接持有;由信託持有股份,而受益人不會使選擇終止(2553 表填表說明)

因此,非美國公民只有在屬於美國稅務居民時才能持有 S 公司股份,通常是依綠卡測試或實質居住測試。住在海外且不是美國居民的所有者,不能持有 S 公司股份,除非被視為居民,例如透過下文所述的配偶選擇;LLC 和 C 公司途徑的比較,請見在海外成立和經營公司。

持有 H-1B、F-1(OPT)簽證或綠卡的非美國公民可以成為 S 公司股東嗎?

綠卡持有人可以。H-1B 持有人在按天數計算成為居民後,通常可以。F-1 學生,包括處於實習培訓(OPT)期間的學生,在美國的頭五個曆年內通常不可以。Publication 519 規定了這些測試。

身份稅務居民規則S 公司股東?
綠卡成為合法永久居民後即為居民,並一直是居民,直到身份被放棄或被取消,或持有人依稅收協定主張在海外的居民身份(見下文)可以
H-1B、L-1 或其他工作簽證,或 H-4、L-2 家屬依實質居住測試成為居民:本年度至少 31 天,且計入本年度全部天數、上一年度的三分之一和前一年度的六分之一後,合計達到 183 天可以,從居民開始日期起
F-1、J-1、M-1 或 Q 學生作為豁免學生的天數不計算,一般適用於頭五個曆年(一年中的任何一部分都算一年);之後的天數會計算,除非學生能證明沒有永久居住的意圖並遵守了簽證規定(IRS)頭五個曆年內一般不可以
J-1 或 Q 研究人員、教師或培訓人員豁免期間的天數不計算;如果在之前 6 年中的 2 年內,有任何部分時間曾以教師、培訓人員或學生身份獲得豁免,則該年不再豁免(外國雇主付款的某些情況下期間更長)(Publication 519)豁免期間一般不可以

達到天數標準並不總是足夠:當年在美國不足 183 天、在另一個國家保有稅務居所並與該國有更緊密聯繫、沒有申請綠卡並提交 8840 表的人,該年為非居民外國人(Publication 519)。

IRS 指出,以 F-1、J-1 或 M-1 身份停留不足五個曆年的學生,一般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把實習培訓視為該身份下的學生就業(IRS:外國學生)。

抵達當年要特別小心。符合測試的 H-1B 持有人,一般從當年在美國的第一天起為居民,在此之前為非居民外國人(Publication 519)。作為豁免學生的天數不算停留天數(第 7701(b)(3)(D) 條),因此在學生改為 H-1B 的那一年,天數從第一個 H-1B 日開始計算,而在下半年轉換,通常會使天數不足以在該年成為居民;請見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的第一年。居民開始日期之前持有的股份,是由非居民外國人持有的,因此該人已經擁有的公司,在該年度一般不能成為 S 公司(第 1362(b)(2) 條)。

主張稅收協定是一個陷阱。美國居民,包括綠卡持有人,如果同時也是另一個國家(如中國或加拿大)的居民,可以依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主張按該國居民課稅,提交 1040-NR 表並附 8833 表。這個人在計算美國稅時就是非居民外國人,在其他方面則是居民(Publication 519)。對綠卡持有人,法規有明確規定:依稅收協定開始被視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不放棄稅收協定優惠並通知 IRS 的人,不再被視為合法永久居民(第 7701(b)(6) 條)。除非天數仍使該人成為居民,否則這項主張會使其成為非居民外國人,並使選擇終止;對長期綠卡持有人,它還可能觸發離境稅(Publication 519)。對按天數成為居民的人,S 公司法規和居民法規都為這種情況保留了一項規則,但留白未寫(26 CFR 1.1361-1(g)(2);26 CFR 301.7701(b)-7(a)(4)),因此這項主張是否終止選擇尚無定論。考慮主張稅收協定的股東,須在提出之前先解決這個問題。

稅務居民身份只決定能否成為 S 公司股東。簽證是否允許持有人為公司工作、管理公司或領取公司報酬,屬於移民問題,本頁不回答;關於持簽證創業的稅務方面,請見持簽證成立 LLC。

如果股東搬到海外,或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會怎樣?

美國公民在任何地方都保持合資格,但對股份擁有權益的非居民外國人配偶,仍然可以使選擇終止。成為非居民外國人的非公民股東,會在非居民身份的第一天使選擇終止。

股東搬到海外。 依 Publication 519,居民身份在居民終止日期結束:

  • 預設為離境當年的 12 月 31 日。
  • 可以更早,即最後一天在美國(按天數成為居民者)、綠卡身份終止的那一天(綠卡持有人),或兩者中較晚的一天(兩者皆是者),但條件是該人在當年餘下的時間,在另一個國家有稅務居所並有更緊密的聯繫,並提交規定的聲明。
  • 如果該人在次年的任何部分時間是居民,就不能更早:此時居民身份延續到離境當年的 12 月 31 日。
  • 住在海外的綠卡持有人仍是居民,直到身份被正式放棄或被取消,或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主張使其終止(見上文)。

行動之前先確定日期;在此之前可以把股份轉給合資格的所有者,但這項轉讓有自己的稅務結果。搬到加拿大的美國公民,請閱讀加拿大的美國 S 公司所有者。

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 如果美國股東的配偶是非居民外國人,並且依任何法律(例如州的夫妻共同財產法或外國的法律)對股份擁有現時權益,從該配偶取得該權益的那天起,公司就不合資格(26 CFR 1.1361-1(g)(1))。夫妻共同財產州是亞利桑那州、加州、愛達荷州、路易斯安那州、內華達州、新墨西哥州、德州、華盛頓州和威斯康辛州;阿拉斯加州、南達科他州和田納西州允許夫妻選擇夫妻共同財產(Publication 555)。這可能涉及在加州、德州或華盛頓州、持 H-1B 或綠卡、而配偶仍住在海外的股東。法規自己舉的例子,是一位住在海外的美國公民,其股份依該國法律成為婚姻共同財產。配偶是否有這樣的權益,取決於州法律或外國法律以及股份的取得方式;這需要專業意見。

法規的第二個例子說明了一種補救辦法:夫妻已經依第 6013(g) 條選擇把配偶視為美國居民,且該選擇已經生效,則公司仍合資格(26 CFR 1.1361-1(g)(1)(ii))。這項選擇會把配偶的全球收入納入美國稅,之後也可能暫停或終止;請見與非居民結婚。法規沒有說明如果該選擇終止,S 公司選擇會怎樣;請把它視為一項風險。

如果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配偶都必須在 2553 表的同意書上簽名(2553 表填表說明;26 CFR 1.1362-6(b)(2))。

LLC、合夥企業或其他公司可以持有 S 公司股份嗎?

一般不可以。股東必須是個人、遺產、允許的信託,或第 401(a) 條或 501(c)(3) 組織(第 1361(b)(1)(B) 條)。例外是被忽略的單一成員 LLC,以及持有全部股份的母 S 公司。這裡說的是 LLC 持有股份;LLC 本身可以選擇 S 公司身份(第一個表)。

股東是否允許?原因
在稅務上被忽略、由合資格的人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可以所有者被視為股東,並列在 2553 表上(填表說明)
由非居民外國人或公司持有的單一成員 LLC不可以所有者不合資格
按合夥企業課稅的多位所有者 LLC,或任何合夥企業不可以實益持有股份的合夥企業就是股東(26 CFR 1.1361-1(e)(1))
C 公司,或按 C 公司課稅的 LLC不可以不是個人
另一家 S 公司只有在它持有全部股份,並在 8869 表上選擇合格 S 公司子公司身份時才可以此時子公司被視為母公司的一部分(第 1361(b)(3) 條)
第 401(a) 條計劃或 501(c)(3) 慈善機構可以法規明文列出
IRA,包括 Roth IRA不可以只有特定的長期持有的銀行股票才允許(26 CFR 1.1361-1(h)(1)(vii))

如果合夥企業、公司或基金需要持有部分股份,該公司就不能繼續作為 S 公司;請見把 S 公司轉為 C 公司。

哪些信託可以成為 S 公司股東?

只有第 1361(c)(2) 條所列的信託,並且外國信託永遠不行。對其中大多數信託,某個人被視為股東,而這個人必須合資格。可撤銷的生前信託通常是委託人信託,因為委託人可以收回財產(第 676 條),所以只要委託人是美國公民或居民,它就可以持有股份。

信託被視為股東的人選擇或時間限制
被視為由美國公民或居民全資擁有的委託人信託被視為所有者的人沒有
所有者去世後的前委託人信託遺產合資格期間為 2 年
依遺囑取得股份的信託遺產合資格期間為 2 年
表決信託每位受益人有指定條款的書面協議
合格 S 分章信託(QSST)唯一的收益受益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居民,並收取全部收入受益人作出選擇,通常在股份轉入信託當天開始的 2 個月又 16 天的期間 內
選擇性小企業信託(ESBT)每位潛在現任受益人(現在可能收到分配款的任何人);每人都計入 100 人的上限受託人作出選擇,通常在股份轉入信託當天開始的 2 個月又 16 天的期間 內;任何人不得是買入信託權益而成為受益人的

ESBT 可以有非居民外國人作為潛在現任受益人,而不使選擇終止(第 1361(c)(2)(B)(v) 條;26 CFR 1.1361-1(m))。漏掉的 QSST 或 ESBT 選擇,有時可以逾期提交;請見S 公司逾期選擇的補救。

「只有一類股票」排除了什麼?

它排除了對分配款或清算所得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有表決權和無表決權的股份是允許的(第 1361(c)(4) 條)。

權利以管治條款為準:公司章程、細則、州法律,以及有關分配和清算的有約束力的協議;對 LLC 而言,包括其營運協議(26 CFR 1.1361-1(l))。有清算優先權或股息優先權的優先股,屬於第二類股票。如果這類條款寫在文件中,但從未向任何股東支付不同的金額,公司通常可以不經裁定,自始保留其選擇:它修正該條款,並與期間持有股份的每位股東一起簽署 Rev. Proc. 2022-19 第 3.06 節中的聲明並存檔,全部須在 IRS 發現該條款之前完成,並且每一份 1120-S 表都按時提交。買賣、贖回和轉讓限制協議一般被忽略,除非主要目的是規避這項規則,且價格明顯高於或低於公平市價;帳面價值或介於帳面價值與市價之間的價格則沒有問題。

當管治條款相同時,時間或金額不同的分配款本身不會產生第二類股票,但它們會有稅務影響並引起疑問;請見不成比例的分配。可轉換票據、期權和類似工具在同一法規中有自己的測試;請在投資人簽字之前先審閱。

不合資格的股東取得股份會怎樣?

選擇在公司不再合資格的那天終止(第 1362(d)(2) 條)。如果不合資格的所有者在作出選擇當天持有股份,選擇無效;如果有人在選擇所涵蓋的年度內較早時持有股份,該選擇被視為從下一年度起作出(第 1362(b)(2) 條)。

  • 年度被分開。 終止日期之前的日子構成 S 短年度,用 1120-S 表申報,並附上註明終止日期的聲明;其餘部分是 C 短年度,用 1120 表申報(1120-S 表填表說明)。
  • 收入按天數劃分,除非公司選擇按帳簿劃分,這需要 S 短年度內的所有股東,或 C 短年度第一天的所有股東同意;如果當年有 50% 或以上的股票被出售或交換,則不允許按天數分配(第 1362(e) 條)。
  • 兩份短年度稅表的截止日期都是 C 短年度的截止日期,包括延期。
  • 新的選擇在沒有 IRS 同意的情況下,要等到 終止生效的第一個稅務年度之後的第 5 個稅務年度,但這只適用於曾經生效的選擇終止之後(第 1362(g) 條)。如果選擇從未有效,或公司在第一個 S 年度的第一天就沒有通過測試,那麼一旦每位股東都合資格,它就可以再次作出選擇,無須徵求 IRS 同意(26 CFR 1.1362-5(c));新的選擇不能補救已經損失的年度,那需要下面的補救辦法。

對從未生效的選擇和已經終止的選擇,都有補救辦法。依第 1362(f) 條,如果事件是無意造成的、問題在發現後的合理時間內得到修正,並且公司和每位股東同意所要求的調整,IRS 可以把公司在其所定的期間視為 S 公司。公司透過裁定申請提出請求,並且必須證明該事件是無意的(26 CFR 1.1362-4)。法規指明非居民外國人配偶的權益,是可以申請這項補救的情況之一(26 CFR 1.1361-1(g)(1))。缺少簽名和逾期提交,則適用其他補救途徑。

提交 2553 表之前,我們怎樣檢查 S 公司資格?

在選擇的生效日期檢查每位股東和每項股份條款,然後在任何股份發行或轉讓之前再檢查一次。2553 表須在其所涵蓋的稅務年度開始後 2 個月又 15 天 內提交,或在前一年的任何時間提交;新公司的時間安排,請見從第一天起就是 S 公司。

檢查項目需要收集的資料
每個人的居民身份公民身份、綠卡日期、簽證類型和日期、三年的美國天數、處於 F、J、M 或 Q 身份的年數
每位配偶居民身份、居住州或國家、股份是如何支付的
實體所有者任何將持有股份的 LLC 的所有者名單和稅務分類
信託信託協議、被視為所有者的人、受益人、任何 QSST 或 ESBT 選擇
股份條款公司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期權、可轉換票據
人數把配偶和家人算作一人後的股東人數:不超過 100 人
同意書每位股東的簽名,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配偶和每位共同所有者;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後提交,則包括自該日起持有股份的每個人(2553 表填表說明)

限制只能轉讓給合資格所有者的股東協議,一般不會產生第二類股票(26 CFR 1.1361-1(l)(2)(iii)),而且可以防止股份被出售或贈送給不能持有的人。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金額以美元計。

兩位 H-1B 創辦人,其中一位回國

兩位持 H-1B 簽證的創辦人,連續數年每年全年都在美國。兩人都是居民外國人,因此他們的公司從 1 月 1 日起選擇 S 公司身份,符合資格。在第三年,其中一位創辦人在 6 月 30 日離境,在海外保有稅務居所和更緊密的聯繫,並為較早的居民終止日期提交聲明;他在第四年的任何時候都不是美國居民。從 7 月 1 日起,有非居民外國人持有股份,因此選擇在當天終止。公司當年賺取 US$365,000:按天數分配,US$181,000 屬於 S 短年度(181 天),US$184,000 屬於 C 短年度(184 天)。如果這位創辦人不符合較早日期的條件,他會一直是居民到 12 月 31 日,選擇會在次年 1 月 1 日終止。

在美國第三個曆年的 F-1 學生

一位學生在第一年 8 月持 F-1 簽證抵達,在第三年成立公司。她是學生,處於第三個曆年,因此她的天數仍然不計算。如果她遵守簽證規定,沒有綠卡,也沒有透過配偶被視為居民,她就是非居民外國人,在她持有股份期間,S 公司選擇無效。C 公司或 LLC 對她仍然可行;請見 C 公司或 S 公司與持簽證成立 LLC。

與兄弟共同持有的控股 LLC

一位所有者想讓他與兄弟共同持有、並按合夥企業申報的 LLC,持有公司價值 US$100,000 的股份。合夥企業不能成為股東,因此只要 LLC 持有股份,公司就不能作出選擇。如果兄弟二人各自直接持有股份、透過各自在稅務上被忽略的單一成員 LLC 持有,或透過各自全資擁有的委託人信託持有,並且兩人都在 2553 表上簽名,公司就可以作出選擇。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S 公司選擇終止後,未經 IRS 同意最早可重新作出新的 S 公司選擇的時間
終止後的一般規則。經 IRS 同意可更早重新選擇;26 CFR 1.1362-5(c)(2) 對特定的首日資格不符情形規定了自動同意。可能適用繼承公司規則。
終止生效的第一個稅務年度之後的第 5 個稅務年度IRS:1120-S 表填表說明,選擇的終止
核對日期
實質居住測試要求當年在美國停留的天數
另須在 3 年內達到 183 個加權天數
31 天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滿足實質居住測試的 3 年加權在美天數
當年天數,加上上一年天數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數的六分之一
183 天IRS:實質居住測試
核對日期
某些死亡後信託暫時符合 S 公司股東資格
按第 1361(c)(2)(A)(ii)-(iii) 條,視同所有者死亡後的特定前授予人信託,以及依遺囑接收股票的信託,可暫時符合資格。原須作出的 QSST/ESBT 選擇期間,從此資格結束的翌日開始;可能符合其他合資格身份。
2 年eCFR:26 CFR 1.1361-1(j)(6)(iii)(C)-(D) 及 (m)(2)(iv)
核對日期
QSST 和 ESBT 選擇的提交期間
開始日期取決於股票轉讓、S 選擇生效日,或作出上一年度 S 選擇的日期。QSST:由當前收入受益人簽署;ESBT:由受託人簽署。其他合資格信託類別無須作出這些選擇。
2 個月又 16 天的期間美國財政部法規:S 公司的定義
核對日期
S 公司身份終止年度內出售或交換的股票比例,達到此數值即不得按日平均分配
S 公司身份終止年度內,出售或交換的股票達 50% 或以上;此時收入按一般稅務會計方法分配至 S 公司短年度和 C 公司短年度。
50%《美國法典》:26 U.S.C. 1362(e)(6)(D)
核對日期
2553 表一般適用的選擇截止日
在選擇生效的稅務年度開始後提交;也允許在前一個稅務年度提交
2 個月又 15 天IRS:2553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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