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因工作、家庭或退休而从加拿大搬到香港的加拿大居民
- 在加拿大生活多年后回香港的原香港居民
- 在加拿大和香港两地分段居住的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香港自己的薪俸税,以及香港如何对加拿大收入征税
- 有各自规则的中国内地、澳门和台湾
- 离境税和最终税表的具体步骤
从加拿大搬到香港(或搬回香港):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何时终止?
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通常在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天终止:您离开的日期、配偶或受抚养人离开的日期,以及您成为香港居民的日期,前提是您已切断重大居住联系。CRA 认定三项为重大联系: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受抚养人(CRA 专题 S5-F1-C1,¶1.10–1.11、1.22)。次要联系,例如加拿大银行账户、汽车或省医疗卡,会合并考量。只要保留一项重大联系,无论您住在哪里,加拿大仍可以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联系是否已切断,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确切日期见成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从这一天起,您就是移居国外者。您拥有的大部分财产会被视同按公平市价出售,离境年度的税表要申报您截至离境日的全球收入;之后,加拿大只对某些加拿大来源收入征税。具体步骤见离开加拿大。
在以下情况下,搬到香港并不简单:
- 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所,或配偶、子女留在加拿大;
- 您持有加拿大公司、出租房,或 RRSP、RRIF 余额较大;
- 您在两地都长期居住,两地都可能认定您是居民;
- 您持有增值很大的投资,离境税是一笔不小的钱;
- 您搬家后仍保留加拿大的工作、客户或独资经营。
请准备:搬家日期;按课税年度计算的在香港停留天数;护照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两地任何住所的租约或房契;加拿大住所的处理方式;离境日所有账户和投资的清单及其价值;以及 RRSP、RRIF 和养老金的金额。
加拿大和香港之间有税收协定吗?
有。加拿大和香港签订了全面的所得税协定,加拿大财政部将其列入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在加拿大方面,协定涵盖联邦《所得税法》下的税;在香港方面,涵盖《税务条例》下的税(协定,第 2 条)。
搬家时重要的条款:
| 条款 | 规定的内容 |
|---|---|
| 4 | 谁是居民,以及两地都认定您是居民时的判定规则 |
| 10、11 | 加拿大对股息和利息可预扣的最高税率 |
| 13(6) | 一项选择,让香港把您的离境价值当作成本 |
| 17、20 | 养老金和其他收入:加拿大可按其本国法律征税 |
| 23 | 如果您被征收的税与协定不符,可以在首次收到该税通知后的三年内,请您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纠正 |
中国内地适用另一份协定。如果您要搬去内地,请看搬回中国与中国对境外收入征税。
根据协定,您什么时候是香港居民?
根据第 4(1)(a) 条,个人如果通常居住在香港,或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为所涉年度)内停留超过 300 天,就是协定下的香港居民(协定)。
对经常往返的人来说,天数测试是个陷阱。在加拿大法律下仍是加拿大居民的人,如果在香港停留超过 180 天,就可能成为协定下的香港居民。这就是双重居民,由下面的居民判定规则决定。
CRA 的出发点是:您不是另一国的协定居民,举证责任在您(专题 S5-F1-C1,¶1.43)。请保存您居住地点和在两地停留天数的记录。
如果加拿大和香港都认定您是居民,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如何决定?
第 4(2) 条按顺序进行测试,一旦某项测试指向其中一地就停止:
| 步骤 | 测试 | 居民所在地 |
|---|---|---|
| 1 | 您可使用的永久住所 | 您唯一拥有永久住所的地方 |
| 2 | 重要利益中心 | 如果两地都有住所,则为您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地方 |
| 3 | 惯常居所 | 如果第 2 步无法确定,或两地都没有住所,则为您惯常居住的地方 |
| 4 | 居留权或公民身份 | 如果您在两地都惯常居住或都不惯常居住:有香港居留权则为香港,是加拿大国民则为加拿大 |
| 5 | 双方协商 | 如果您既有香港居留权又是加拿大公民,或两者都没有,由两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
居留权不等于公民身份。如果您既有香港居留权,又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第 4 步会指向两地,案件交由两地税务机关处理。第 1 至 3 步在先,只有这三步都无法决定时,才会进行到第 4 步。
如果居民判定规则判定您是香港居民,《所得税法》第 250(5) 款会在该法的全部适用范围内视您为非加拿大居民,离境规则自那时起适用(专题 S5-F1-C1,¶1.37–1.38)。您可以向 CRA 询问其意见;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适用什么离境税?您可以选择为香港提高成本吗?
离开时,加拿大会将您的大部分财产视同按公平市价出售,但加拿大不动产以及 RRSP、RRIF 和 TFSA 等注册计划除外,您要在离境年度的税表上申报收益(CRA)。表格、例外情形和延期缴税见离开加拿大,计算实例见离境税计算示例。
协定第 13(6) 条为香港方面增加了一项选择。如果加拿大在您离开时对视同出售征税,而您成为香港居民,您可以选择让香港把该财产视为在您抵达前刚被出售后又买回。视同价格是离境价值与您选定的金额两者中较低的一个;您日后出售时,该选定金额即作为视同出售的加拿大销售收入。这项选择不适用于香港本来就可以对其收益征税的财产,也不适用于位于第三地的不动产(协定)。
这项选择值多少,取决于香港如何对出售征税,不在本文范围内。
加拿大对您在香港收到的股息、利息、养老金、CPP 和 OAS 预扣多少税?
成为非居民后,加拿大会对支付给您的大部分加拿大收入在源头预扣税。国内税率为 25%(《所得税法》第 212 条);协定降低了股息和部分利息的税率。
| 支付给香港居民的加拿大收入 | 加拿大预扣的最高税率 | 规则 |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15% | 协定第 10(2)(b) 条 |
| 独立交易付款方支付的利息(大多数银行存款),但与付款方利润挂钩的利息除外 | 不预扣 | 《所得税法》第 212(1)(b) 段;协定第 11(3)(e) 条 |
| 关联付款方(例如您自己的公司)支付的利息 | 10% | 协定第 11(2) 条 |
| CPP 或 QPP 养老金和 OAS | 25% | 加拿大服务局 |
| 雇主养老金、RRSP 和 RRIF 付款、一次性提款 | 25% | 协定第 17 条和第 20(2) 条将这些交由加拿大法律处理 |
只有您向银行或券商提交 NR301 表之后,它们才会适用协定税率;见离开加拿大后的加拿大银行和券商账户。加拿大房产的租金另有规则:见非居民房东。
为什么加拿大养老金、RRSP 和 RRIF 付款仍按加拿大全额税率征税?
协定没有为加拿大养老金设定上限。第 17 条规定,缔约一方因以往雇佣而产生的养老金(包括一次性提款),可以由该缔约方按其本国法律征税。根据第 20(2) 条,来自加拿大的其他收入,也可以由加拿大按加拿大法律征税(协定)。因此加拿大的国内税率维持不变:加拿大服务局的税率表显示,对未列出较低税率的国家,CPP、QPP 和 OAS 的预扣税率为 25%,香港不在列出的国家之中(加拿大服务局)。
部分养老金和 RRSP 收入可以通过提交第 217 条税表,适用较低的税额;见非居民的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税表。离开前还是离开后取出 RRSP,见离开加拿大前后取出 RRSP。
您住在香港,能领取 OAS 吗?
可以,前提是您在 18 岁之后在加拿大居住至少 20 年。您还必须在离开前一天是加拿大公民或合法居民(加拿大服务局)。如果居住不足 20 年,OAS 会在您离开当月之后离开加拿大满六个月时停发,待您回加拿大居住后恢复(《老年保障金法》第 9 条)。CPP 退休金只要至少有一次有效缴费,就可以在海外领取。
加拿大和香港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因此在香港的年数不能计入那 20 年(加拿大服务局)。保证收入补助金在海外满六个月后停发。
OAS 追回税也可能适用。如果非居民对加拿大养老金的税率为 25% 或更高(香港就是如此),您每年要在 4 月 30 日前提交 OAS 收入申报表;香港不在 CRA 列出的免申报地区名单上(CRA:OAS 收入申报表)。如果 CRA 没有收到,OAS 会从 7 月起停发(加拿大服务局)。当全球净收入超过 $95,323 时,开始追回,追回率为超出部分的 15%。
如果您以后搬回加拿大,会怎样?
当您再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您大部分财产会被视同按到达日的价值购入(《所得税法》第 128.1 条)。如果您回来时仍拥有离开时被视同出售的财产,可以通过一项选择减少或撤销该离境收益;见缴纳离境税后搬回加拿大。回国本身的事项见在海外多年后回加拿大。
来回搬家会让居民身份的判断每次都更难。请保存两地每一年的天数统计和记录。
示例
金额为加元,仅供说明。
一家人搬到香港并出售加拿大的住所
一对夫妇带着两个孩子搬到香港,离开前卖掉了温哥华的住所。加拿大没有留下住所、配偶或受抚养人,因此他们的居民身份通常在搬家日终止,除非次要联系另有说明。一个 C$400,000 的券商账户有 C$100,000 的应计收益,被视同出售;他们在最终税表上申报该收益,并提交 T1161 表。如果双方都根据第 13(6) 条作出选择,香港会把这些股票视为按离境价值购入;这是否重要,取决于香港将来如何对出售征税。之后每年 C$6,000 的加拿大股息,在券商收到他们的 NR301 表后,预扣 15%,即 C$900。
在两地都有住所的回流者
一位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加拿大公民,在列治文有一套出租的公寓,在九龙有一套空置的家庭住宅。公寓租给别人,因此可能不算她可使用的住所。如果只有九龙住宅算,她在第 1 步就是香港居民。如果两处都算,则由重要利益中心决定,再由惯常居所决定。如果仍然无法区分,由于她既有香港居留权又是加拿大公民,该测试指向两地,由两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一位退休人士在香港领取 RRIF
一位住在香港的退休人士每年从 RRIF 提取 C$30,000。协定将此交由加拿大法律处理,因此加拿大预扣 25%,即 C$7,500。在年末后六个月内提交的第 217 条税表,可能会降低加拿大税款;只有他的全球收入全部或绝大部分来自加拿大时,才允许使用个人税额抵免。
您的情况不同?
- 您的配偶或子女留在加拿大:您可能仍是居民。见工作在海外而家人留在加拿大。
- 您想知道 CRA 对您身份的意见: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 您保留加拿大公司:您离开后,公司的居民身份、您的薪酬和股息都会改变。见离开加拿大时关闭或保留您的公司和跨境税务服务。
- 您继续为加拿大雇主或加拿大客户工作:见加拿大非居民税表和搬到国外后的加拿大客户。
- 您仍想往 TFSA 或 RRSP 供款,或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见离开加拿大后向 RRSP 或 TFSA 供款和离开加拿大后的福利。
- 您出租或出售加拿大的住所:见非居民房东和离开加拿大后出售您的住宅。
- 您要去的是台湾:见从加拿大搬到台湾。
- 两国都认定您是居民、离境时有较大收益,或漏报了离境年度的申报:居民判定规则、离境税表和第 13(6) 条的选择,都取决于您离开那年的记录。见跨境税务服务。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加港协议对股息预扣税的上限,适用于持有 10% 表决权的公司以外的所有情形 第 10(2)(b) 条:占股息总额的 15%;适用于居住在另一缔约方的个人实益所有人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港所得税协议,第 10(2) 条 核对日期 |
| 加港协议对利息预扣税的上限 第 11(2) 条:占利息总额的 10%;非关联方利息依第 11(3)(e) 条免税 | 10% | 加拿大财政部:加港所得税协议,第 11(2) 条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养老金税率低于此比例时,豁免提交 OAS 收入申报表 加拿大服务局说明:加拿大养老金的非居民税率较低时,无需提交 OAS 收入申报表 | 25% | 加拿大服务局:OAS 养老金追回税 核对日期 |
| OAS 福利追回的最低收入门槛 2026 收入年度的全球净收入;追回期间为 2027 年 7 月至 2028 年 6 月 | $95,323 纳税年度 2026 | 加拿大服务局:OAS 养老金追回税 核对日期 |
| 超过收入门槛部分的 OAS 福利追回比例 未计入福利上限及非居民税表调整前的起始比例 | 15% | 加拿大服务局:OAS 养老金追回税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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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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