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加拿大註冊成立、尚未發行股份的創辦人
- 有加拿大境外的股東、配偶、母公司或投資人的新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在後續融資輪中失去 CCPC 資格
- 董事居住地及其他公司法要求
- 關聯公司之間分攤營業限額
- 起草股份條款或股東協議
什麼是 CCPC?CCPC 資格的四項要求
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是指屬於私營公司、沒有上市股份,且不受非居民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加拿大公司。只有公司才能成為 CCPC,獨資經營和合夥企業不行。CRA 在每個稅務年度結束時套用這些測試(CRA:公司類型;《所得稅法》第 125(7) 條)。新公司如果只由加拿大居民個人或他們的加拿大私營控股公司持有,且沒有外國或上市母公司、投資人或期權持有人,通常能通過全部四項測試。
| 測試 | 要求 | 例如在以下情況下不符合 |
|---|---|---|
| 1. 加拿大公司 | 在加拿大聯邦或任一省註冊成立,且為加拿大居民(第 89(1) 條)。在 1965 年 4 月 26 日 之後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視同居民(第 250(4) 條),但稅收協定使其僅為另一國居民者除外(第 250(5) 條)。公司由境外管理時,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 公司在其他國家註冊成立且未遷冊到加拿大,即使全部股份由加拿大人持有也不符合。遷冊到加拿大的公司,自遷冊之日起視為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第 250(5.1) 條) |
| 2. 私營公司 | 為加拿大居民、不是公眾公司,也不受公眾公司控制(第 89(1) 條) | 一間加拿大上市公司持有多數投票權 |
| 3. 不受非居民或公眾公司控制 | 非居民、公眾公司或有上市股份的公司,無論單獨還是合計,都不能直接或間接控制該公司。即使把它們的全部股份視為由一個假想的人持有,這個人也不能控制該公司 | 外國母公司、非居民多數股東,或幾個非居民合計持有過半投票權 |
| 4. 沒有上市股份 | 公司沒有任何一類股份在指定證券交易所上市 | 某一類股份已上市,例如首次公開發行(IPO)之後 |
哪些情況不簡單:股東、配偶、控股公司或投資人在加拿大境外;有外國或上市母公司;有期權、認股權證、SAFE,或可轉換股份、可轉換票據;或股東協議賦予某人額外投票權、否決權或指定董事的權利。請在發行股份之前檢查。發行之後,要改變結果就得更改已簽署的股份或協議。
需要準備的資料:
- 股權結構表(cap table):每位持有人、股份類別、投票權,以及每位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
- 公司章程(股份類別和投票權)及任何股東協議草稿。
- 所有期權、認股權證、SAFE、可轉換票據或其他取得股份的權利,以及持有人。
- 每位公司股東:在哪裡註冊成立,以及由誰擁有和控制。
CCPC 資格能為新公司帶來什麼?
主要好處是小企業扣除:在加拿大賺取的主動經營收入,在營業限額 $500,000 以內,聯邦稅率為 9%,而不是 15%(CRA:公司稅率;第 125(2) 條)。公司必須在整個稅務年度都是 CCPC,才能申請這項扣除(第 125(1) 條)。
第一個稅務年度較短時,營業限額會按比例減少;請見公司的第一個稅務年度。關聯公司共用一個限額;請見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各省另有省稅率;請見公司如何課稅。
| 項目 | CCPC | 非 CCPC |
|---|---|---|
| 營業限額內的主動經營收入適用的聯邦稅率 | 9% | 15% |
| SR&ED 投資稅收抵免(CRA) | 35%,可退還,有支出上限 | 15%,不可退還,適用於大多數其他公司 |
| 雇員股票期權(第 7(1.1) 條) | 對於公平交易的雇員,如果公司在授予期權時是 CCPC,在出售股份時才課稅,而不是在行使期權時課稅 | 一般在行使期權的年度課稅 |
| 年度終結後的最後稅款繳納期限(第 248(1) 條,「餘額到期日」) | 三個月,條件是公司全年都是 CCPC,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申請了小企業扣除,且上一年度的應稅收入在其營業限額以內(關聯公司則合併計算) | 兩個月 |
| 一般重新評估期間(第 152(3.1) 條) | 三年 | 四年 |
| 所有者的股份與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 | 可以符合資格:出售股份時公司必須是 CCPC,且在出售前 24 個月內,一直是 CCPC,同時股份由所有者或關聯人士持有(第 110.6(1) 條;第 248(1) 條) | 不是 CCPC 期間不能符合資格;出售前 24 個月內有一段時間不是 CCPC,也可能令股份喪失資格 |
關於日後出售股份時的免稅額,請見新創公司退出時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關於期權,請見加拿大雇員股票期權。
誰算非居民所有者?
非居民所有者是指在稅務上不是加拿大居民的所有者。公民身份和移民身份並不起決定作用。個人是否為居民屬於事實問題,主要看居住聯繫,例如在加拿大有住所、配偶或受撫養人(CRA:判定您的居民身份;釋義 S5-F1-C1,第 1.11 和 1.25 段)。在一年內在加拿大停留 183 天或以上的人,即使在加拿大沒有其他聯繫,該年度也視同居民,但稅收協定另有規定者除外(第 250(1)(a) 條)。對身在境外的人來說,加拿大護照或永久居民身份只是次要聯繫(第 1.14 段)。已搬離加拿大的公民可以是非居民;已在加拿大定居的新移民可以是居民。
- 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如果稅收協定認定該所有者為另一國居民,則該所有者視同不是加拿大居民(第 250(5) 條)。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
- 公司股東: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一般是加拿大居民。在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一般以其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地為居住地(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有外國所有者的加拿大控股公司:如果非居民控制該控股公司,該非居民也控制該控股公司所控制的每一間公司(第 256(6.1) 條)。
新移民、永久居民身份和董事規定,請見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註冊成立公司。
如何測試控制權:投票權、事實上的控制與「一人規則」?
如果非居民或公眾公司以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控制公司,該公司就通不過 CCPC 測試(第 125(7) 條)。
- 投票權。控制權一般是指持有的股份帶有選舉董事會的多數投票權(釋義 S1-F5-C1,第 1.19 段)。剛好一半不算多數。
- 事實上的控制。定義涵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只要某種影響力一旦行使就會產生事實上的控制,就屬於這個範圍,要根據所有相關因素判斷,而不只看改變董事會的法律權力(第 256(5.1) 和 (5.11) 條)。非居民少數股東持有的否決權或決定性一票,都可能引起這個問題。僅來自公平交易的特許經營、授權、租賃、分銷、供應或管理協議,且主要目的是規範業務運作方式的影響力,本身並不構成控制。
- 一人規則。把非居民、公眾公司和有上市股份的公司持有的所有股份加在一起,視同由一個人持有。如果這個人會控制公司,公司就不是 CCPC(第 125(7)(b) 條)。這些持有人不需要彼此有關聯,也不需要一致行動。
期權、SAFE 或股東協議在註冊成立時算不算?
經常算。在 CCPC 測試中,取得股份或控制股份投票權的權利,視同已行使。無論這項權利現在還是將來可以行使,也無論是絕對的還是附條件的,都算在內(第 251(5)(b) 條)。唯一的例外是只能在某人死亡、破產或永久殘疾時才能行使的權利。
當這些權利由非居民或公眾公司持有時,涵蓋以下情形:
- 期權和認股權證;
- 可轉換為有投票權股份的無投票權股份或債務(釋義 S1-F5-C1,第 1.27 段);
- SAFE 或可轉換票據。這條規則涵蓋附條件的權利,但《所得稅法》和該釋義都沒有點名 SAFE,而且股份數量取決於未來價格時如何計算也沒有定論,所以結果要看具體條款;
- 要求公司贖回或註銷其他所有者股份,或削減其投票權的權利;
- 讓某人可以指揮其他所有者投票的投票協議。
一般的買賣條款可獲得一定寬免。CRA 表示,不會僅因股東協議有優先購買權(其他所有者有優先機會購買某位所有者出售的股份)或「霰彈槍」條款(一位所有者出價收購另一位的股份,另一位須按相同條件出售或購買)而通常適用這條規則(釋義 S1-F5-C1,第 1.28 段)。其他條款,例如購買離任創辦人股份的權利,要看具體措辭。這意味著決定結果的是協議草稿的措辭,而不只是股權結構表,而且在簽署之前最容易修改。關於 SAFE 的會計處理,請見加拿大新創公司的 SAFE。
我的公司是 CCPC 嗎?常見的註冊成立安排
以下結果假設公司在加拿大註冊成立、沒有上市股份,且除了各行所述之外沒有其他權利或影響力。
| 註冊成立時的安排 | 一般是 CCPC 嗎? | 原因 |
|---|---|---|
| 所有者全部是加拿大居民個人 | 是 | 沒有非居民或公眾持有的股份需要計算 |
| 50/50 投票股份:一位加拿大居民,一位非居民 | 一般是,僅就投票權而言 | 假想的持有人剛好持有一半,不是多數。決定性一票、額外投票權、期權、股東協議中的否決權或指定董事的權利,或非居民事實上的控制,都可能改變結果 |
| 非居民合計持有過半投票權 | 否 | 一人規則會把他們的股份加在一起 |
| 外國母公司持有多數股份 | 否 | 受非居民控制;請見外國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 |
| 加拿大公眾公司持有多數股份 | 否 | 連私營公司都不是 |
| 配偶 50/50 持股;一位住在加拿大,一位住在境外 | 一般是,僅就投票權而言 | 與任何 50/50 情況相同;請檢查決定性一票、期權,以及由誰作決定。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 由非居民控制的加拿大控股公司持有多數股份 | 否 | 控制權透過控股公司傳遞 |
| 非居民只持有不能轉換的無投票權股份 | 通常是 | 沒有投票權可計算,不過事實上的控制仍然適用 |
| 加拿大居民只是掛名替境外親屬持有股份,或境外親屬出資並指揮業務 | 可能不是 | 僅作為代理人持有的股份(名義信託)一般視為真正所有者的股份(第 104(1) 條),而事實上的控制看的是誰真正作決定 |
| 在其他國家註冊成立、在加拿大經營的公司 | 不是,除非已遷冊到加拿大 | 並非在加拿大註冊成立。如果在加拿大管理,它仍可能是加拿大居民並在加拿大課稅,但不能享受小企業稅率;請見新創公司選德拉瓦州公司還是加拿大公司 |
如果一位創辦人在加拿大、另一位在美國,請見有美國共同創辦人的加拿大新創公司。
CCPC 資格只檢查一次,還是每年檢查?
每年檢查。T2 要求填報公司在稅務年度結束時的類型,而小企業扣除要求公司全年都是 CCPC(CRA:T2 指南,第 1 章;第 125(1) 條)。
如果公司在某一年度內成為 CCPC 或不再是 CCPC,其稅務年度視同在變更之前結束,並開始新的年度(第 249(3.1) 條)。取得控制權也會依其自身規則令年度終結;請見取得控制權時的視同年度終結。這意味著要多提交一份 T2。註冊成立後常見的觸發情況:
- 某位所有者搬到境外: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外國投資人加入融資輪:請見因外國投資人而失去 CCPC 資格;
- 非居民獲得期權或可轉換權利。
公司可以選擇不作為 CCPC 嗎?
可以,但只限於有限的用途。CCPC 可以提交 T2002 表,在小企業扣除、可派發合資格股息的追蹤,以及身份變更的年度終結規則方面,被視為不是 CCPC(第 89(11) 條;第 125(7)(d) 條)。CRA 表示,公司會失去小企業扣除,其他 CCPC 的優惠則不受影響(CRA:選擇不作為 CCPC)。這是在公司實際上仍是 CCPC 的情況下成立。如果公司在作出選擇的年度內真的不再是 CCPC(因取得控制權而不再是者除外),該年度沒有視同的年度終結,所以它並非全年都是 CCPC,也會失去其他要求全年為 CCPC 的優惠,例如加強版 SR&ED 抵免(第 127(10.1) 條)。
- 期限:該年度的 T2 提交期限,即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須由授權高級職員簽署 T2002 表,並與 T2 分開郵寄。CRA 不接受逾期的選擇或撤銷。
- 有效期:從該年度起,直至撤銷為止。撤銷以同樣方式提交,並於所申報年度結束時生效(第 89(12) 條)。
- 撤銷之後:日後再作選擇或撤銷,須取得 CRA 的書面同意(第 89(13) 條)。
這項選擇只能單向進行。通不過測試的公司,不能選擇成為 CCPC。
CCPC 資格在 T2 的什麼位置填報?
CCPC 資格填報在 T2 封面,其背後的股權資料則填報在兩份附表。
| 位置 | 所填內容 |
|---|---|
| 第 040 行 | 稅務年度結束時的公司類型。第 1 欄代表 CCPC;已作出 T2002 表選擇的 CCPC,仍勾選第 1 欄(T2 指南,第 1 章) |
| 第 043 行 | 年度內公司類型變更時的生效日期 |
| 第 066 行 | 年度終結是否因 CCPC 身份變更而視同終結 |
| 第 266 和 267 行 | 公司是否作出或撤銷了 T2002 表選擇(CRA:T2 稅表) |
| 第 896 行 | 全年都是 CCPC 的公司,是否有資格多獲一個月繳納餘額 |
| Schedule 50(第 173 行) | 持有私營公司 10% 或以上普通股或優先股的每位股東(T2 指南,第 2 章) |
| Schedule 19(第 151 行) | 如果有非居民股東在年度內任何時間持有任何一類有投票權的股份,則必須提交(T2 指南,第 2 章) |
股東名冊、股權結構表和這些附表所反映的情況應當一致。關於設立第一年的帳目記錄,請見新 CCPC 的帳目。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每間公司都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且沒有上市股份。
兩位創辦人在卡加利,50/50 持股
兩位創辦人都住在艾伯塔省,各持一半投票股份,沒有其他人持有股份或權利。這間公司是 CCPC。在完整 12 個月的稅務年度、沒有關聯公司的情況下,C$200,000 的主動經營收入低於 C$500,000 的營業限額,所以全部適用聯邦小企業稅率:聯邦稅約 C$18,000,而按一般稅率則為 C$30,000,這還未計艾伯塔省的稅。
一位溫哥華創辦人和兩位新加坡共同創辦人
溫哥華創辦人和一位住在新加坡、不是加拿大居民的共同創辦人,各持 50% 的投票權,沒有決定性一票、期權或特殊權利。非居民股份的假想持有人持有 50%,不是多數,所以這間公司一般是 CCPC。
改變持股比例:溫哥華創辦人持有 40%,兩位新加坡共同創辦人各持有 30%。非居民合計持有 60%,所以這間公司不是 CCPC,即使他們單獨都不能控制公司,彼此也沒有協議。它的主動經營收入按聯邦一般稅率課稅。
多倫多創辦人透過控股公司持股
一位多倫多創辦人經營一間營運公司,該公司由一間安大略省控股公司 100% 持有。她的弟弟住在美國、不是加拿大居民,持有這間控股公司的全部投票股份。他控制控股公司,因此也控制營運公司:兩間公司都不是 CCPC。如果投票股份改由創辦人持有,兩間公司都可能是 CCPC,並作為關聯公司共用一個營業限額。
您的情況不同嗎?
- 一位創辦人住在境外,股份尚未發行:請先對照這些規則,測試股權結構表、投票權和協議草稿,可以找公司稅務協助。
- 股份已發行,您不確定 T2 應該勾選哪一欄,或境外親屬為以您名義持有的股份出資或發號施令:請讓人審閱股權結構表、協議和第一份 T2,可以找公司稅務協助。
- 加拿大境外的投資人要加入融資輪:請見因外國投資人而失去 CCPC 資格,並在交割前尋求新創公司稅務協助。
- 所有者在註冊成立後搬到境外: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您是新移民,或尚未成為居民:請見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註冊成立公司。
- 您住在中國大陸:請見中國居民創辦人的加拿大公司。
- 外國公司將持有股份:請見外國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
- 家庭成員將持有股份:請見註冊成立時的股份類別。
- 您已持有另一間公司或控股公司:請見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
- 您打算日後出售股份:請見新創公司退出時的終身資本利得免稅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公司被視為稅務居民所涉及的註冊成立日期 根據第 250(4) 款,在這一日期後於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被視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但仍須考慮其他法律規定及稅收協定規則 | 1965 年 4 月 26 日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核對日期 |
| 聯邦小型企業扣除適用的營業收入額度 適用於沒有關聯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最高額度;關聯公司須共享額度,應稅資本超過 $1000 萬或被動收入超過 $50,000 時會減少;稅務年度不足 51 週時按比例計算;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稅指南第 4 章 核對日期 |
| 適用小型企業扣除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適用於就營業收入中不超過小型企業額度的部分申請小型企業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9%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適用一般稅率減免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基本稅率為 38%,扣除聯邦減免後為 28%,再扣除一般稅率減免後為 15%;不按物價調整 | 15%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聯邦 SR&ED 投資稅收抵免加強稅率 合資格 CCPC 和合資格加拿大上市公司,在支出上限內 | 35% 稅務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資稅收抵免 核對日期 |
| 聯邦 SR&ED 投資稅收抵免基本稅率 對既非 CCPC、也非合資格加拿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一般不可退還 | 15% 稅務年度 2026 | CRA:SR&ED 投資稅收抵免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 CCPC 應繳稅款餘額 符合小型企業扣除及收入最高額條件時,適用於規定範圍內的稅額 | 三個月 | CRA:稅額結清日 核對日期 |
| 公司餘額稅額一般須在這個日期繳清 自公司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 | 兩個月 | CRA:稅額結清日 核對日期 |
| 年末為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 三年 | 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
| 年末不屬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 四年 | 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提交截止日期也適用於 T2002 表的選擇及撤銷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開始前須知 核對日期 |
| 私營公司 Schedule 50 股東人數門檻 私營公司須在 Schedule 50 中申報持有其一般股及/或優先股達到這一比例或以上的股東 | 10% | CRA:Schedule 50——股東資料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公司類型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5 條(CCPC 定義、小企業扣除)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89 條(加拿大公司、私營公司與公眾公司;選擇不作為 CCPC)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51 條(視同已行使的權利)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56 條(事實上的控制、透過母公司的控制)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50 條(視同居民、稅收協定下的居民身份、遷冊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10.6 條(合資格小企業公司股份)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7 條(CCPC 雇員股票期權)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04 條(名義信託)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49 條(CCPC 身份變更時的年度終結)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48 條(餘額到期日、小企業公司)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2 條(一般重新評估期間)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7 條(CCPC 全年適用的加強版 SR&ED 抵免)
- CRA:選擇不作為 CCPC
- CRA:T2002 表,選擇或撤銷選擇不作為 CCPC
- CRA:T2 公司所得稅稅表
- CRA:公司稅率
- CRA:SR&ED 投資稅收抵免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 CRA:所得稅釋義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CRA:所得稅釋義 S1-F5-C1,關聯人士與公平交易
- CRA:T2 公司所得稅填表指南,第 1 章
- CRA:T2 公司所得稅填表指南,第 2 章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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