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加拿大和美國以外、打算開設加拿大子公司的公司
- 第一年向外國母公司支付費用、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股息的加拿大子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在加拿大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作選擇的美國母公司
- 在境外、打算在加拿大註冊成立公司的個人創辦人
- 買入現有加拿大公司股份的外國投資人
- T2 稅表本身的編製
外國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設立步驟是什麼?
外國母公司開設加拿大子公司的做法是:註冊成立加拿大公司,向母公司發行股份,向加拿大稅務局(CRA)登記,並依《加拿大投資法》通知聯邦政府,順序如下:
| 步驟 | 內容 | 規定 |
|---|---|---|
| 1. 選擇聯邦還是省註冊成立 | 決定董事居住地規定,以及註冊辦公地址所在的省 | CBCA 第 105 條或該省的法令 |
| 2. 任命董事並提交公司章程 | 董事必須是個人;聯邦公司的董事會需要有加拿大居民 | 加拿大企業署 |
| 3. 向母公司發行股份 | 母公司付款後,由董事決議辦理;備有會議記錄簿和登記冊 | CBCA 第 25 條 |
| 4. 取得 CRA 帳戶 | 企業號碼和公司稅帳戶,然後是 GST/HST、工資、資訊申報表和非居民稅 | CRA |
| 5. 開立加拿大銀行帳戶 | 銀行會核實董事和實益擁有人的身份 | FINTRAC |
| 6. 依《加拿大投資法》作出通知 | 在開始之前,或開始後 實施後 30 天內 | ICA 第 12 條 |
| 7. 在其他省登記 | 子公司經營業務的每個省 | 每個省 |
大多數設立步驟只是填表。需要專業判斷的,是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管理費、特許權使用費、母公司貸款的利息或股息,每一項都可能引來非居民預扣稅(第 XIII 部分),除非稅收協定減免。借給母公司而沒有及時歸還的現金,也是一樣。與母公司之間的每一項定價,都必須與無關聯公司會同意的價格一致,並有記錄支持(轉讓定價)。與母公司的往來在一年內超過 $1,000,000 後,子公司還要在 T106 表上申報。如果母公司主要以貸款提供資金,部分利息可能不能再扣除(資本弱化)。文化或敏感行業的業務,可能被依《加拿大投資法》審查。
開始之前,請準備:
- 母公司的設立證書,以及追溯到擁有或控制它的個人的集團架構圖。
- 每位計劃中的董事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
- 計劃的資金安排:多少作為股本,多少作為貸款。
- 與母公司任何協議的草稿:服務、特許權使用、貸款、成本分攤。
- 母公司在其本國的稅務居民身份證明,用於稅收協定申請。
- 註冊辦公地址所需的加拿大地址。
外國公司需要加拿大子公司,還是可以直接向加拿大銷售?
外國公司不設子公司也可以向加拿大銷售,但一旦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就要就該收入繳納加拿大稅(《所得稅法》第 2(3) 條),須受其本國稅收協定(如有)的約束。子公司則是獨立的納稅人。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視同加拿大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4) 條),每年提交自己的 T2。
如果子公司由母公司所在國管理,該國也可能視其為居民;依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它就可能被視為不是加拿大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條)。因此,在任命董事會之前,值得先決定董事會在哪裡開會。分公司與子公司如何比較,包括分公司稅,請見美國企業拓展到加拿大;非美國的母公司則適用其本國的稅收協定。
董事住在境外時,該選聯邦還是省註冊成立?
如果在加拿大沒有董事,子公司不能在聯邦層面註冊成立,但可以在安大略省、卑詩省或艾伯塔省註冊成立,這幾個省沒有董事居住地規定。聯邦公司至少有 25% 的董事須是加拿大居民,董事少於四人時至少有一位(CBCA 第 105(3) 條)。
| 地區 | 董事居住地規定 |
|---|---|
| 聯邦(CBCA) | 25% 為加拿大居民,少於四位董事時至少一位;在有加拿大人持股限制的行業和某些文化行業,須有過半數(加拿大企業署) |
| 安大略省 | 無;居住地條款已廢除(安大略省《商業公司法》第 118 條) |
| 卑詩省 | 無;至少有一位合資格個人董事(卑詩省法令第 120 和 124 條) |
| 艾伯塔省 | 無;居住地條款已廢除(艾伯塔省《商業公司法》第 105 條) |
| 其他省 | 提交之前,請查閱該省的公司法 |
董事必須是個人,所以母公司不能擔任董事會成員(CBCA 第 105(1) 條;卑詩省法令第 124 條)。聯邦公司的註冊辦公地址設在公司章程所列的省(CBCA 第 19 條)。無論在哪裡註冊成立,子公司都要在經營業務的其他每個省登記;請見聯邦還是省註冊成立。誰算加拿大居民,請見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註冊成立公司。
如何向母公司發行股份?會議記錄簿要放什麼?
董事通過決議向母公司發行股份,而股份只有在以金錢、財產或價值相等的過去服務全額繳足之後才能發行(CBCA 第 25 條)。母公司成為唯一的登記股東。公司章程規定股份類別和董事人數。
聯邦公司在註冊辦公地址或加拿大境內其他地點,保存其公司章程、細則、股東會議記錄和決議,以及證券登記冊;還要保存董事會議記錄和會計記錄。公司法只允許記錄存放在境外,條件是能在註冊辦公地址或加拿大境內其他地點以電子方式查閱(CBCA 第 20 條)。稅法更嚴:帳簿和記錄要留在子公司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除非 CRA 指定其他地點,包括母公司在境外的系統(《所得稅法》第 230(1) 條);請見企業記錄要保存多久。子公司還要備存具有重大控制權個人的登記冊,並向加拿大企業署提交這項資料。這些人是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 25% 或以上股份,或在事實上控制子公司的個人,所以子公司要透過母公司,一直追溯到最上層的人。如果母公司在《所得稅法》指定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是某省證券法下的申報發行人,其全資子公司可獲豁免(加拿大企業署)。安大略省或卑詩省的公司,依其各自的法令備存類似的登記冊(安大略省法令第 140.2 條;卑詩省法令第 4.1 部分)。請見新公司的會議記錄簿。
母公司可以用股本、貸款,或兩者並用來為子公司提供資金。這個選擇會改變稅務:母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貸款的利息,要面對第 XIII 部分的預扣,而且只有在下文所述 1.5:1 的債務與權益比率限額之內才可扣除。請在資金到達之前決定並記錄資金安排,讓帳目把它記為股本或貸款。
子公司需要作《加拿大投資法》通知嗎?
通常需要。設立新加拿大業務的非加拿大人,必須在開始之前的任何時間,或開始後 實施後 30 天內 內通知政府(ICA 第 11 和 12 條)。ISED 表示,每次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開展不須審查的新業務活動,就須作出通知(ISED 常見問題)。
- 哪些算:新加拿大業務,是指非加拿大人尚未在加拿大經營、且與其在加拿大的其他業務無關的業務(ICA 第 3 條)。如果母公司已在加拿大經營相關業務,請先查看這個定義。
- 如何辦理:使用 ISED 的強制通知表格「Notification – Establishment of a new business」(ISED 表格)。
- 什麼時候會更進一步:屬於特定文化活動的新業務,可能被下令審查(ICA 第 15 條),而政府可以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審查任何規模的外國投資(ISED)。如果投資者為國有,或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因素,ISED 鼓勵至少在開始前 45 天提交(ISED 常見問題)。
通知由作出投資的非加拿大人提交,通常是母公司(ICA 第 12 條)。它與所有 CRA 帳戶和稅表是分開的。
沒有加拿大居民簽署人的子公司,如何取得企業號碼?
簽署人沒有 SIN,或 SIN 以 0 開頭,就要走 CRA 的非居民途徑:非居民企業登記線上表格,或以郵寄或傳真提交 RC1 表。業務在加拿大境外註冊成立或設址時,也適用這條途徑;居民線上途徑僅限有 SIN 的加拿大居民使用(CRA)。
企業號碼(BN)本身可能不需要簽署人。在聯邦層面,或在艾伯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新不倫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愛德華王子島省註冊成立,會自動分配 BN 和公司所得稅帳戶。在任何其他省或地區,公司須向 CRA 登記這兩項(CRA)。其他帳戶加在同一個 BN 之下。
| 帳戶 | 子公司何時需要 |
|---|---|
| RC,公司所得稅 | 一定需要;在 T2 上提交 |
| RT,GST/HST | 必須登記或選擇登記時 |
| RP,工資扣除 | 向員工付款之前 |
| RZ,資訊申報表 | 用於資訊憑證和申報表 |
| 非居民稅帳戶 | 用於第 XIII 部分的匯繳;由 CRA 分配(T4061) |
關於帳戶詳情和如何更正錯誤的登記,請見註冊成立之後。
GST/HST 的小供應商豁免,通常對較大集團的子公司沒有幫助。$30,000 的測試,會把子公司及其關聯方在加拿大境內外的應稅銷售額合併計算(《消費稅法》第 148 條;CRA),而控制子公司的母公司就是關聯方(《消費稅法》第 127(1) 條,適用《所得稅法》第 256(1) 條)。關聯方從每個日曆季度開始起算。所以從子公司成立之後開始的第一個季度起,只要母公司在全球的應稅銷售額超過該數字,子公司就不是小供應商,必須在其於加拿大經營業務、首次在加拿大有應稅銷售之後 30 天 的當日之前申請登記(《消費稅法》第 240(1) 和 (2.1) 條)。它也可以選擇提前登記(第 240(3) 條)。請見何時登記 GST/HST。
為什麼子公司不是 CCPC?這會帶來什麼改變?
受一個或多個非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不屬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的定義(《所得稅法》第 125(7) 條)。因此,受外國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從第一天起就不是 CCPC,即使有加拿大居民董事也一樣。
| 項目 | CCPC | 外資持有的子公司 |
|---|---|---|
| 主動經營收入的聯邦稅率 | 在營業限額內為 9% | 全部按 15% |
| 應繳稅款餘額 | 符合條件時,年度終結後 3 個月 | 年度終結後 2 個月 |
省稅另外加在其上,按該省較高的稅率計算:較低稅率只適用於符合聯邦小企業扣除資格的收入(CRA)。其他僅限 CCPC 的項目,列在新公司的 CCPC 資格。已有的公司引進外國投資人,請見因外國投資人而失去 CCPC 資格。
子公司第一年要提交什麼?
第一份 T2 在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到期,即使沒有收入(T4012)。首個稅務年度從註冊成立日開始,不得超過 53 週;請見公司的第一個稅務年度。子公司自選年度終結日,可以與母公司一致;日後更改需要 CRA 同意(《所得稅法》第 249.1(7) 條;請見選擇或更改年度終結日)。
| 申報 | 到期日 | 適用時間 |
|---|---|---|
| T2,連同 Schedule 9(關聯公司)、Schedule 19(非居民股東)和 Schedule 50(股東)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每年(T2 指南) |
| T106 表 | 年度終結後 6 個月 | 與母公司及其他非公平交易的非居民之間的往來合計超過 $1,000,000 |
| 轉讓定價記錄(備存,不提交) | 於 T2 提交期限前備妥;收到書面要求後 30 天內交給 CRA | 與母公司的任何交易 |
| 第 XIII 部分匯繳 | 次月 15 日 | 向母公司支付或記入貸方的每筆管理費、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股息,除非稅收協定免稅 |
| NR4 憑證和匯總表 |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 曆年內支付或記入貸方的第 XIII 部分款項 |
| GST/HST 申報表 | 每個申報期 | 已登記 GST/HST |
| 工資匯繳和憑證 | 依 CRA 的工資匯繳時間表 | 在加拿大有員工;請見運行工資系統 |
| 聯邦年度申報 | 每個註冊成立週年日後 60 天 內 | 聯邦公司;有登記的省,則適用省的申報,請見公司年度申報 |
年度內在艾伯塔省設有常設機構的子公司,除非獲豁免,還要提交艾伯塔省稅表(AT1)(艾伯塔省);在魁北克省設有機構的子公司,一般提交魁北克省的 CO-17;請見提交公司稅表。
子公司向母公司匯款時,須預扣什麼?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或記入貸方股息、管理費或行政費、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時,適用第 XIII 部分稅(《所得稅法》第 212 條)。子公司負責預扣、向 CRA 匯繳,並在 NR4 憑證上申報。
| 付給母公司的款項 | 法定稅率 | 備註 |
|---|---|---|
| 股息 | 25% | 第 212(2) 條 |
| 管理費或行政費 | 25% | 母公司為子公司特定開支而發生的合理報銷,不包括在內(第 212(4) 條) |
| 母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貸款的利息 | 25% | 因為貸款人與借款人並非公平交易而適用 |
| 特許權使用費和許可費 | 25% | 包括為在加拿大使用財產的權利而支付的款項 |
| 借給母公司或境外姊妹公司的貸款或預付款,在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前未償還 | 25% | 視為股息(第 15(2) 條、第 214(3)(a) 條);屬於一系列貸款與還款一部分的還款不算。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可以在子公司該年度 T2 到期日之前,聯合作出書面選擇,讓子公司至少按指定利率計入利息(第 15(2.11) 條、第 17.1 條) |
加拿大與母公司所在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可以降低稅率或豁免該款項。適用的是與母公司居民身份所在國簽訂的協定(加拿大財政部清單);例如香港的母公司,適用加拿大與香港的協定,而不是中國的協定。適用之前,子公司要向母公司取得 NR301 表或同樣的資料(T4061)。如果沒有預扣,CRA 可以評定該稅款,另加未扣除金額 10% 的罰款。母公司員工在加拿大完成工作的費用,也可能需要另行預扣;請見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預扣。
哪些關聯方申報從一開始就要做?
有三組規則從第一年起就適用,無論有沒有利潤:任何與母公司交易的轉讓定價、年度往來超過 $1,000,000 時的 T106 表,以及母公司一旦放貸就適用的資本弱化。
- 轉讓定價:與母公司的定價,必須符合公平交易的條件。為了證明已作出合理努力,描述每筆交易、各方職能和定價分析的記錄,必須在 T2 提交期限前備妥,並在收到書面要求後 30 天內交給 CRA(《所得稅法》第 247(4) 條)。沒有這些記錄,一旦當年未經合理努力支持的調整,超過總收入的 10% 與 $10,000,000 兩者中的較小者,這些調整的全部金額都要被處以 10% 的罰款(《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 T106 表:與所有非公平交易的非居民之間的應申報交易,一年內合計超過 $1,000,000 時須提交(《所得稅法》第 233.1(4) 條)。應申報交易是指與子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所以與母公司之間的費用、許可、採購和貸款都算在內(第 233.1(1) 條)。罰款和表格詳情:境外財產和關聯企業申報。
- 資本弱化:子公司欠持有 25% 或以上投票權或價值的非居民股東的款項,或欠與該股東非公平交易的任何非居民(集團財務公司、姊妹公司)的款項時,超過權益 1.5:1 倍的債務,其利息不可扣除(《所得稅法》第 18(4) 條)。這裡的權益,是指年初的留存收益,加上母公司的實繳資本和繳入盈餘的月平均值。不可扣除的利息,就第 XIII 部分而言視為股息(《所得稅法》第 214(16) 條)。一旦子公司及其加拿大集團的利息和融資費用淨額,每年超過 $1,000,000,另一項針對利息和融資費用的限制也可能適用(《所得稅法》第 18.2 條)。
在第一張發票或第一份工資發出之前,加拿大這邊需要準備什麼?
子公司需要有註冊辦公地址、符合居住地規定的董事、一位獲授權簽署的人、一個加拿大銀行帳戶,以及它將使用的 CRA 帳戶。有兩件事需要在資金流動之前留意:
- 銀行帳戶:銀行必須收集所有董事的姓名、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至少 25% 股份的每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有權和控制結構,然後加以確認(FINTRAC)。請帶備公司設立證書和章程、股份登記冊和重大控制權登記冊,以及追溯到個人的集團架構圖。
- 匯繳:公司沒有預扣或匯繳的工資扣除款項和第 XIII 部分稅,董事要與公司一起承擔個人責任(《所得稅法》第 227.1 條),沒有匯繳的 GST/HST 淨稅額亦然(《消費稅法》第 323 條)。盡了合理審慎之人為防止失誤所應有的注意的董事不須負責,而且 CRA 必須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 兩年 內採取行動(《所得稅法》第 227.1(3) 和 (4) 條;《消費稅法》第 323(3) 和 (5) 條)。在第一次向員工或母公司付款之前,必須有人負責匯繳日程。
關於 CRA 的線上存取和授權會計師,請見註冊成立之後。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所有金額以加元計。
德國母公司成立聯邦子公司
一間德國軟體公司註冊成立聯邦子公司,有三位董事:兩位住在德國,一位是加拿大居民,這符合董事少於四人時至少有一位的規定。由於大多數董事在德國,母公司在第一次會議之前就決定董事會在哪裡開會,因為依稅收協定,從德國管理的子公司可能被視為德國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條)。母公司的 C$100,000 到帳後,董事向母公司發行普通股。聯邦註冊成立帶來 BN 和公司所得稅帳戶;其他帳戶透過 CRA 的非居民途徑加入,因為處理登記的董事住在德國,沒有 SIN。子公司在 3 月 1 日開業,母公司在 3 月 31 日之前提交《加拿大投資法》通知。母公司全球的應稅銷售額遠超 C$30,000,所以子公司從成立後的第一個日曆季度起就不再是小供應商;它在第一筆加拿大銷售之前就登記了 GST/HST。
第一年:管理費和軟體許可
年度終結日為 12 月 31 日,同一間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 C$300,000 的管理費,以及 C$900,000 的軟體許可費。它與母公司的往來合計 C$120 萬,超過 C$100 萬,所以 T106 表須隨 T2 在 6 月 30 日之前提交。第一次付款之前,它先審視第 XIII 部分:按法定稅率,僅管理費就要預扣 C$75,000,而許可費可能屬於特許權使用費,除非加拿大與德國的稅收協定減免或豁免其中任何一項。它取得母公司的 NR301,在次月 15 日之前匯繳任何稅款,在 3 月 31 日之前開具 NR4 憑證,並在 6 月 30 日之前備妥轉讓定價記錄。
新加坡母公司主要以貸款提供資金
新加坡母公司支付 C$500,000 認購股份,並貸出 C$200 萬,年利率 5%,為期一整年。為方便取整數,假設股份在每個月初都已到位;實際上,權益是按每個月初計量的,所以子公司第一個月完全不計入,被計入的利息會稍多一些。
- 第一年:由於還沒有留存收益,權益為 C$500,000,所以最多 C$750,000(1.5 倍)的債務,其利息可以扣除。超額的 C$125 萬佔債務的 62.5%,所以 C$100,000 利息中有 C$62,500 不可扣除,就第 XIII 部分而言視為股息。其餘的 C$37,500 是利息,須繳第 XIII 部分稅,除非加拿大與新加坡的稅收協定減免。
- 第二年:子公司保留了第一年 C$200,000 的利潤,所以權益為 C$700,000,限額升至 C$105 萬。超額的 C$950,000 佔債務的 47.5%,所以有 C$47,500 的利息不可扣除。
如果母公司投入 C$100 萬的股份並貸出 C$150 萬,限額就會是 C$150 萬,整筆貸款都在資本弱化限額之內。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母公司是美國公司: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比較,包括分公司稅,請見美國企業拓展到加拿大。
- 所有者是境外的個人,不是公司:請見從境外在加拿大註冊成立公司,或中國居民創辦人的加拿大公司。
- 您的董事是新移民或持工作許可:請見以新移民或非居民身份註冊成立公司。
- 外國投資人要加入現有的加拿大公司:請見因外國投資人而失去 CCPC 資格。
- 董事會將在母公司所在國開會,或業務將由母公司所在國經營:子公司的居民身份可能取決於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判定規則(《所得稅法》第 250(5) 條);任命董事會之前,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即將向母公司支付第一筆費用、許可費、貸款或股息:預扣、T106 表、資本弱化和轉讓定價記錄都可能適用;付款之前,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作為非 CCPC 的第一份 T2 到期了:請見提交公司稅表,並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子公司漏報了 T2、GST/HST 或 NR4:請見從未申報的非居民所有公司,並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公司間的餘額與母公司的帳目不符:請在年度終結之前,尋求記帳協助來對帳。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投資實施後的通知時限 收購加拿大企業控制權的投資,可在投資實施前的任何時間,或實施後的這一期間內,按規定方式並提供規定資料作出通知;要求特定業務活動提前備案的修訂條款(S.C. 2024, c. 4, s. 3)列為尚未生效。 | 實施後 30 天內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加拿大投資法》第 12 條 核對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稅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提交截止日期也適用於 T2002 表的選擇及撤銷 | 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稅填表指南,開始之前 核對日期 |
| T106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與所有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須申報交易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1(4) 條 核對日期 |
| 聯邦公司董事中須為加拿大居民的一般最低比例 董事少於四名時,至少須有一名是加拿大居民。某些受限制行業一般須有過半數,但一至兩名董事中須有一名符合資格 | 25%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105 條 核對日期 |
| 聯邦公司重大控制個人的權益比例門檻 個人擁有的投票權或股份公平市價達到至少這一比例,就可能屬於具有重大控制權的個人;實際控制也可能符合條件 | 25% | 加拿大企業署:具有重大控制權的個人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資本弱化規則的法定債務與權益比率 適用於對指定非居民的法定未償債務和權益金額,按第 18 條的定義和平均規則計算。 | 1.5:1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4)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開始必須註冊後,提交 GST/HST 註冊申請的期間 根據《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 款,適用於一般註冊和合資格商品註冊 | 30 天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240 條 核對日期 |
| 適用小型企業扣除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適用於就營業收入中不超過小型企業額度的部分申請小型企業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不隨物價指數調整 | 9%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適用一般稅率減免後的加拿大聯邦公司淨稅率 基本稅率為 38%,扣除聯邦減免後為 28%,再扣除一般稅率減免後為 15%;不按物價調整 | 15% | CRA:公司稅率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稅額結清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前提是符合 CRA 對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的相關條件 | 3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公司繳清餘額稅額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所得稅餘額 | 2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公司最長的稅務年度 公司的稅務年度就是它的會計期間,不得超過 53 週(371 天)。第一個稅務年度從公司註冊成立當天開始。 | 53 週 | CRA:確定公司的稅務年度 核對日期 |
| 公司提交 T106 表的期限 申報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 | 6 個月 | CRA:T2 指南第 2 章(T106 表)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或記入其名下後,CRA 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收到預扣稅額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曆年的 NR4 申報表並向收取人提供憑證;停止營業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聯邦商業公司年度申報表的截止日期 公司成立、合併或延續周年日之後;向 Corporations Canada 提交,與 T2 分開辦理 | 60 天 | Corporations Canada:商業公司年度申報表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非居民的管理或行政費徵收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未計任何稅收協定減免前;《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1)(a) 段。第 212(4) 款不包括無關聯方之間的正常業務服務,以及為付款方實際發生的特定費用的合理報銷。 | 25%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2 條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非獨立交易關係非居民的利息徵收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未計任何稅收協定減免前;《所得稅法》第 212(1)(b) 段。指並非完全免稅、支付給非獨立交易關係人(或就欠其的債務支付)的利息,或參與式債務利息。 | 25%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2 條 核對日期 |
| 規定的 Part XIII 預扣稅,適用於向非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及許可費 未計任何稅收協定減免;文學、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的版權特許權使用費依第 212(1)(d)(vi) 款屬於例外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1) 款 核對日期 |
|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
|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 1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轉讓定價罰款的總收入比例門檻 《所得稅法》第 247(3)(b) 條「較小者」測試的其中一方;與法定調整金額比較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轉讓定價罰款的固定金額門檻 《所得稅法》第 247(3)(b) 條「較小者」測試的另一方 | $10,0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轉讓定價罰款比例 符合罰款條件時,按第 247(3)(a) 段所定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7(3) 條 核對日期 |
| 資本弱化規則中指定股東的表決權或價值門檻 單獨或與非獨立交易人士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或公平市價的至少這一比例,並適用有關法定權利的規則。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5) 條 核對日期 |
| 過度利息及融資費用限制:小型集團排除 加拿大居民納稅人如這一金額不低於所屬集團的利息及融資費用減去利息及融資收入後的差額,即在該年度屬於被排除實體;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排除規則、對完全在加拿大營運且沒有非居民指定股東的集團的排除規則,以及其他條件,另行適用。 | $1,0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2(1) 條,被排除實體 核對日期 |
| 申報實體須就公司收集實益擁有人資料的股份擁有權或控制權比例 銀行等申報機構必須取得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公司至少此比例股份的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全體董事的姓名,並掌握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和架構,同時採取合理措施核實這些資料。 | 25% | FINTRAC:實益擁有權要求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105 條
- Alberta King's Printer:《商業公司法》
- 卑詩省:《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4.1 部分(透明度登記冊)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9、20 和 25 條
- 加拿大企業署:董事和高級職員
- 加拿大企業署:具有重大控制權的個人
- Ontario e-Laws:《商業公司法》
- 卑詩省:《商業公司法》第 5 部分
- Justice Laws:《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 Canada Act)
- ISED:《加拿大投資法》
- ISED:《加拿大投資法》表格
- ISED:《加拿大投資法》常見問題
- CRA:公司所得稅計劃帳戶
- CRA:以在加拿大經營的非居民身份登記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48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5 條
- CRA:公司稅率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50 條
- CRA:T2 公司所得稅填表指南,開始之前
- CRA:T2 公司所得稅填表指南,第 2 章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稅款預扣、匯繳與申報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7.1 條
- 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33.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4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8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27.1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FINTRAC:實益擁有權要求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3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8.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49.1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127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240 條
- 加拿大財政部:稅收協定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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