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为工作搬到美国、配偶和孩子仍留在加拿大的人
- 在已婚单独申报和美国联合申报之间做选择、配偶在加拿大的夫妇
- 孩子住在加拿大、自己在美国的父母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协定居民判定规则的完整分析和 8833 表
- 如何作出联合申报选择、取得 ITIN,或一般情况下如何符合户主身份
- 离境税或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
配偶在加拿大、您在美国工作:该报哪些税表?
处于这种情况的人,大多至少有一年要在两国都报税。只要配偶和孩子还住在加拿大,加拿大通常仍视您为居民;美国则在您通过绿卡测试后视您为居民,如果您持 TN、H-1B、L-1 或其他工作签证,则按实质居留测试(本年至少 31 天,且三年加权居留天数达到 183 天)。如果两国都认定您是居民,由加美税收协定选定其中一国。
| 问题 | 通常的起点 | 什么会改变结果 |
|---|---|---|
| 是加拿大居民吗? | 是,直到配偶和受抚养人离开 | 您回到的是来加拿大之前居住过的国家,家人很快也随您前往,或协定使您成为美国居民 |
| 美国申报身份 | 已婚单独申报 | 您和配偶选择把配偶视为美国居民并联合申报 |
| 户主身份 | 很少适用 | 有合格子女在美国与您同住超过半年 |
| 留在加拿大的孩子作为受抚养人 | 可能作为合格亲属 | 孩子与谁同住、谁支付抚养费 |
| 配偶的加拿大税表 | 您是居民期间,照常填入您的净收入 | 您成为非居民:配偶改为填入您的全球净收入,并为儿童福利金提交 CTB9 表 |
当两国都认定您是居民(由协定决定,结果可能带来离境税)、当您权衡联合申报选择(它会延续到以后的年度,一旦终止,夫妻双方都不能再作此选择),以及当孩子的抵免取决于国籍和孩子睡在哪里时,情况就不再简单。
请准备:您抵达美国的日期和天数统计、您的加拿大和美国工资单、配偶的加拿大收入和已缴税款、两处住所的租约或房契、孩子的国籍和学校注册信息、配偶和孩子的 SSN 或 ITIN(如有),以及您名下每个加拿大账户的余额。
家人留在加拿大,会让您仍是加拿大居民吗?
通常会,直到他们离开。CRA 把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受抚养人视为重要居住联系,并说留在加拿大的配偶“通常是重要居住联系”(所得税解释 S5-F1-C1,第 1.11 段和第 1.13 段)。
CRA 的离开加拿大页面说明,您通常在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那一天成为非居民:您离开的日子、配偶和受抚养人离开的日子,以及您成为新居住国居民的日子。只看飞走的日期,是常见的陷阱。有一个例外:如果您来加拿大之前住在另一个国家,现在回到那里,CRA 说明您通常在离开当天成为非居民,即使配偶短暂留下来处理卖房。家人留得更久,仍是 CRA 可以权衡的联系。日期规则的细节见成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保持居民身份的加拿大方面见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家人留在加拿大。
如果两国都认定您是居民,协定如何决定?
加美协定第 IV(2) 条依次看:您在哪里有可用的永久住所,然后是您的重要利益中心(更密切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再是您的惯常居所,然后是国籍,最后是两国税务机关协商。第一个能得出唯一答案的测试,就结束分析。
常见事实通常指向哪里,只是条件,不是结论:
- 在加拿大保留着为您留的家,在美国租了房: 两国都有永久住所,测试转到重要利益中心。配偶和孩子指向加拿大;美国的长期工作和美国的生活指向美国。
- 加拿大的房子租给了陌生人或已卖掉,只有美国的住所: 只有美国有永久住所,指向美国。
结果会改变两国的税表:
| 协定结果 | 加拿大 | 美国 |
|---|---|---|
| 美国居民 | 加拿大视您为“所有目的”下的非居民,适用离境规则,包括对某些财产的视同出售(所得税解释 第 1.37–1.38 段) | 您以美国居民身份提交 1040 表 |
| 加拿大居民 | 您继续以居民身份就全球收入报税 | 您提交 1040-NR 表和 8833 表,并按非居民外国人计算税款(第 519 号出版物);漏报 8833 表可能罚款 US$1,000。如果您是已婚的加拿大居民且不是美国公民,可以依据第 XXV(3) 条为您的工资所缴的美国税设定上限:即你们夫妻两人若都是美国公民、按合并收入应缴税款中的一个比例(协定) |
州所得税可能不遵循协定:有些州不承认协定条款(IRS:税收协定)。
如果您仍是加拿大居民,您的美国工资也要计入加拿大税表,加拿大一般会就该收入的美国税给予外国税收抵免(《所得税法》第 126 条);CRA 认可哪些证明,见外国税收抵免审查。
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和 8833 表见协定居民判定规则指南。持 TN 签证的人还应阅读持 TN 签证的加拿大人。
配偶在加拿大,应该联合申报还是单独申报?
默认情况下,您按已婚单独申报。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年内任何时候是非居民外国人,一般不能联合申报(第 501 号出版物)。您以已婚单独申报身份的标准扣除额与单身申报相同,为 US$16,100。
如果您在年末是美国公民或居民而配偶不是,您也可以选择把配偶视为美国居民并联合申报(IRS:非居民配偶)。这项选择带来的变化:
| 已婚单独申报 | 作出选择后的联合申报 | |
|---|---|---|
| 配偶在加拿大的各类收入(工资、经营、租金、投资) | 不在您的税表上 | 全年都要计入税表 |
| 配偶的加拿大银行、券商、RRSP 和 TFSA 账户 | 不在您的表格上(您在联名账户中的份额仍要计入) | 按联合申报的门槛计入 8938 表(8938 表填报说明) |
| 配偶的加拿大税 | 不使用 | 可以支持外国税收抵免(见抵免指南) |
| 税档和标准扣除额 | 单独申报人的金额 | 联合申报的金额 |
| 协定居民身份 | 如果协定支持,您可以依据协定被视为加拿大居民 | 选择有效期间,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依据协定被视为非美国居民 |
| 持续多久 | 一次一年 | 此后每一年都有效,直到中止或终止;一旦终止,夫妻双方都不能再作此选择 |
| 配偶的美国号码 | 如果配偶没有也无需有,则不需要:填写“NRA”(1040 表填报说明) | 需要 SSN 或 ITIN |
两个陷阱:联合申报却没有计入配偶的加拿大收入;以及作出选择的同时又依靠协定主张自己是加拿大居民。选择有效期间,夫妻双方都不能依据协定主张自己是加拿大居民,所以它不适合您作为加拿大居民提交 1040-NR 表和 8833 表的那一年。
户主身份很少适用。配偶是非居民外国人且您没有作出选择时,您在该身份下算未婚,但仍需要有一位合格人员与您同住超过半年(第 501 号出版物)。与配偶住在加拿大的孩子不符合这项测试。选择、ITIN 和户主身份的一般规则见与非居民结婚。
能在美国税表上为加拿大的孩子申请抵免吗?
有时可以作为受抚养人,但很少能申请子女税收抵免。IRS 允许受抚养人是美国公民、居民外国人或国民,或加拿大、墨西哥的居民(第 501 号出版物)。这只是通过国籍或居民测试;孩子还必须是您的合格子女或合格亲属。
- 合格子女: 孩子必须与您同住超过半年。与配偶住在加拿大的孩子通常通不过这项测试,除非您在美国的时间属于暂时的工作外出,且预计会回到那个住所。
- 合格亲属: 当孩子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合格子女、总收入低于 US$5,300,且您提供孩子一半以上的生活费用时,有可能成立。第 501 号出版物说明,与非美国公民、且没有美国总收入的人一起住在加拿大的孩子,不是其他纳税人的合格子女。
- 父母分居,无论是否结婚: 如果您和孩子的另一位家长在年内最后六个月一直分居,第 501 号出版物针对离婚或分居父母的规则,可以在另一位家长签署放弃声明(8332 表)后让您申请该孩子。抚养费和监护条件很严格。
各项抵免有自己的测试(IRS:子女税收抵免):
| 抵免 | 加拿大的孩子通常通不过的条件 |
|---|---|
| 子女税收抵免 | 孩子与您同住超过半年;孩子是美国公民、国民或居民外国人;孩子有在税表到期日前签发的可工作 SSN,您也有(联合申报时,您或配偶有即可) |
| 其他受抚养人抵免 | 受抚养人是美国公民、国民或居民外国人,并有 SSN、ITIN 或 ATIN |
只有加拿大国籍、住在加拿大的孩子,可能仍是您的受抚养人,但通常两项抵免都拿不到。美国公民的孩子,如果是您的受抚养人,可以申请其他受抚养人抵免;但只有孩子算您的合格子女(暂时离开,或上述放弃声明规则)时,才能申请子女税收抵免。
配偶的加拿大税表有什么变化?
作为加拿大居民,您的配偶可以继续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金,但即使您在美国报税,也可能需要向 CRA 申报您的收入。如果配偶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金,而您在年内有任何时间是非居民,配偶要填写 CTB9 表,福利金按您在该段时间内加拿大境内外的全部收入计算(CTB9;T4114)。漏报您的收入,会低估福利金所依据的家庭收入。
- 配偶金额: 如果您是非居民,配偶要以加元填入您的全球净收入(第 30300 行)。一份完整的美国工资通常会把这个金额减到零。
- 养老金分割: 12 月 31 日夫妻双方都必须是加拿大居民(CRA)。
- 如果您仍是加拿大居民: 您以全球收入提交自己的加拿大税表,配偶照常填入您的净收入。
配偶栏位和抵免见加拿大税表上的非居民配偶。
汇款回家、联名账户和家庭住宅
为家人汇回的一般生活费,既不是您的扣除项,也不是您美国税表上的收入。仍有三点需要注意:
- 赠与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 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定居在美国(赠与税看定居地,不看天数测试),对这样的配偶的年度免税额是 US$194,000(税务程序 2025-32;709 表填报说明);把房子过户到配偶名下等大额转移可能超过这个额度。见赠与税申报表指南,分居后的赡养费见跨境配偶和子女赡养费。
- 加拿大的联名账户: 作为美国居民,如果您所有境外账户合计在年内任何时候超过 US$10,000,您要提交 FBAR(IRS:FBAR)。对于 8938 表,当联名所有人是不属于“特定个人”的配偶时(没有作出联合申报选择的非居民外国人配偶不属于特定个人),要计入联名账户的全部价值,而不是一半(8938 表填报说明);住在美国的单独申报人的门槛是年末超过 US$50,000,或年内任何时候超过 US$75,000。如果协定使您成为加拿大居民,您提交 1040-NR 表和 8833 表,那么该税表所涵盖的那段时间不需要 8938 表;FBAR 仍然需要,因为 FinCEN 按第 7701(b) 条的测试界定美国居民,而协定立场只改变所得税的计算方式(31 CFR 1010.350;26 CFR 301.7701(b)-7)。见哪些账户要报 FBAR。
- 加拿大的家庭住宅: 您成为非居民时,加拿大不动产不属于视同出售的范围(CRA:财产处置)。它之后是否符合主要住宅免税,见主要住宅免税。
配偶搬来美国会怎样?
配偶搬家,通常也决定了您自己的加拿大离境日期,因为 CRA 以最晚者为准的规则要等配偶和受抚养人离开。配偶随后在加拿大有一个离境年度,在美国有第一个通常是双重身份的年度。
在美国方面,那一年有三条路径(第 501 号出版物;IRS:非居民配偶):
- 您早已在以前的年度作出了选择: 它继续有效,您要报告全年双方的收入。
- 年末时你们都是美国居民,但其中一人年初不是: 您们可以选择全年都按居民对待并联合申报。这个选择只涵盖那一年。你们双方随后都要报告全年的全球收入,包括配偶搬家前的加拿大收入。
- 没有选择: 配偶是双重身份申报人,双重身份申报人不能联合申报,也不能使用标准扣除额。
配偶的加拿大离境步骤见配偶在不同日期离开加拿大。第一份美国税表见搬到美国当年的双重身份税表。
你们各自应该保存哪些记录?
两国都根据事实判断居民身份,所以请保存每个人住在哪里、睡在哪里的证明。
| 记录 | 为什么重要 |
|---|---|
| 护照盖章或出行记录,注明在每个国家的天数 | 实质居留测试和惯常居所 |
| 每处住所的租约、房契或租赁协议 | 永久住所测试和离境日期 |
| 两国的工资单和年终税单 | 每份税表上的收入和 CTB9 表 |
| 孩子的学校注册信息和睡在哪里 | 受抚养人测试和加拿大联系 |
| 账户对账单,注明年内最高余额 | FBAR 和 8938 表 |
| 配偶和孩子离开加拿大的日期 | 您的加拿大离境日期 |
示例
所有数字仅为示意。加元为 C$,美元为 US$。
波士顿的护士,家人在哈利法克斯直到六月
一位护士 1 月持 TN 签证开始在波士顿工作。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一直住在哈利法克斯的家,直到 6 月学年结束。
- 加拿大: 家人在哈利法克斯,她很可能在 6 月家人离开前一直是居民。
- 美国: 她通过了实质居留测试,所以美国也视她为居民。
- 协定,为家人保留住所: 她在两国都有永久住所,所以测试转到重要利益中心;那几个月,哈利法克斯的配偶和孩子指向加拿大。
- 协定,1 月就把房子出租: 如果她唯一的永久住所是波士顿的公寓,第一项测试就指向美国,加拿大会从那时起视她为非居民,离境规则的适用时间也更早。
西雅图的工程师,妻子在卡尔加里
他在西雅图年收入 US$150,000。他的妻子在卡尔加里年收入 C$70,000,并在加拿大为此缴税。
- 先看加拿大: 妻子在卡尔加里,加拿大可能仍视他为居民;如果美国也如此,在任何美国申报选择有意义之前,协定先决定哪个国家把他当作居民征税。
- 已婚单独申报: 他的税表只显示他的 US$150,000,按单独申报人的税档计税。
- 作出选择的联合申报: 税表显示他的 US$150,000,加上妻子换算成美元的 C$70,000,按联合申报的税档计税,妻子的加拿大税可以支持外国税收抵免。这个选择随后会延续到以后的年度。
哪种成本更低,取决于双方的收入和抵免;比较需要把两份税表都算出来。
凤凰城的父亲,两个孩子在多伦多
他的两个孩子全年和母亲住在多伦多。两个孩子都不是美国公民,他们的母亲也不是美国公民,没有美国收入。
- 国籍或居民测试: 通过,因为他们是加拿大居民。
- 合格子女: 居住测试不通过,因为他们与他同住不到半年,除非他们的母亲依据第 501 号出版物针对在年内最后六个月一直分居的父母的规则,签署放弃声明。
- 合格亲属: 如果每个孩子的总收入低于限额,且他提供孩子一半以上的生活费用,有可能成立。
- 抵免: 子女税收抵免和其他受抚养人抵免都要求是美国公民、国民或居民外国人,所以都不适用。户主身份也通不过,因为没有合格人员与他同住。
您的情况不同?
- 两国都认定您是居民,或您不确定哪处住所算数: 请先过一遍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并在提交任何一国税表之前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您正在决定是否作出联合申报选择: 用与非居民结婚和跨境税务协助对比两种做法;这个选择会延续,一旦终止,夫妻双方都不能再作。
- 您的孩子是美国公民,或您与孩子的另一位家长分居: 受抚养人和抵免的答案可能不同;请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协定使您成为美国居民,且您在加拿大有投资: 见搬到美国时递延离境税。
- 您持 TN 签证: 见持 TN 签证的加拿大人。
- 您在以前的年度漏报了 FBAR 或 8938 表: 见提交美国税表后漏报 FBAR 或 TFSA 表格。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满足实质居留测试的三年加权在美天数 当年天数,加上上一年天数的三分之一,再加上前年天数的六分之一 | 183 天 | IRS:实质居留测试 核对日期 |
| 未披露依据税收协定采取的报税立场的罚款 根据第 6712 条按每次违规计收;适用于 C 型公司以外的纳税人。 | US$1,000 | IRS:8833 表格(2022 年 12 月修订版) 核对日期 |
| 单身人士的标准扣除额 有足够劳动收入的未婚受抚养人的基本标准扣除额上限 | US$16,1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税务公报 2025-45 核对日期 |
| 合资格亲属的总收入上限 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亲属,其总收入必须低于这一金额 | US$5,3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税务公报 2025-45 核对日期 |
| 向非美国公民配偶赠与财产的年度免税额度 向非美国公民配偶作出的合资格现时权益赠与;可能还有其他条件 | US$194,000 纳税年度 2026 | IRS:税务程序 2025-32,第 4.42(2) 节 核对日期 |
| FBAR 申报金额门槛 一个日历年内所有境外金融账户的最高价值合计;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FBAR | US$10,000 | 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报告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 核对日期 |
| 8938 表格申报门槛:居住美国、未婚或已婚分别报税、年末 纳税年度最后一天指定境外金融资产的总价值;也适用于已婚分别报税者 | US$50,000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8938 表格申报门槛:居住美国、未婚或已婚分别报税、年内任何时间 纳税年度内任何时间的总价值;也适用于已婚分别报税者 | US$75,000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所得税解释 S5-F1-C1,确定个人的居民身份
- CRA:离开加拿大(移居者)
- CRA:加拿大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合并文本
- IRS:实质居留测试
- IRS:第 519 号出版物,外国人美国税务指南
- IRS:非居民配偶
- IRS:第 501 号出版物,受抚养人、标准扣除额和申报信息
- IRS:子女税收抵免
- CRA:CTB9 表,非居民配偶或同居伴侣的收入(用于加拿大儿童福利金)
- CRA:T4114,加拿大儿童福利金及相关计划
- CRA:第 30300 行,配偶或同居伴侣金额
- CRA:养老金收入分割
- IRS:境外银行及金融账户申报(FBAR)
- IRS:8938 表填报说明
- IRS:国内税收公报 2025-45(税务程序 2025-32)
- IRS:加美所得税协定文本(第 XXV(3) 条)
- eCFR:31 CFR 1010.350,FBAR 的居民身份
- eCFR:26 CFR 301.7701(b)-7,协定双重居民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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