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搬回台湾或首次搬到台湾的加拿大居民
- 住在台湾、从加拿大领取 CPP、OAS、RRSP、RRIF、养老金或投资收入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台湾的所得税和台湾的居民身份规则
- 离开魁北克:魁北克税务局的步骤
- 离境税的详细计算和第 217 条税表
加台税收协定:有吗?它改变什么?
有。加拿大与台湾有一份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由加拿大驻台北贸易办事处和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在加拿大的机构签署,加拿大财政部把它与现行有效的协定列在一起。它叫“安排”而不叫“协定”,但作用与协定相同。在加拿大,它对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支付款项的预扣税生效,对其他税则从该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生效(加拿大财政部公告)。
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后,加拿大只对您的加拿大收入征税,主要是在源头预扣。该安排限制了这项预扣:
| 支付到台湾的加拿大收入 | 加拿大的税款 |
|---|---|
| OAS 以及 CPP/QPP 养老金 | 15%(加拿大服务局) |
| 其他定期养老金,以及不超过定期限额的 RRIF 款项(见下面的 RRSP 和 RRIF 表) | 15% 与您作为居民应缴的税款两者中较低的一个(第 18(2) 条) |
| CPP/QPP 死亡抚恤金 | 25% |
| RRSP 一次性提款,或超过定期限额的 RRIF 款项 | 25%,没有上限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15%(第 10(2) 条) |
| 加拿大仍征税的利息(主要是亲属或您自己公司支付的利息) | 10%(第 11(2) 条) |
如果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房、配偶留在加拿大、持有金额很大的 RRSP 或 RRIF,或拥有加拿大公司或出租房,情况就不简单。请准备:您的搬家日期、配偶和受抚养人的搬家日期、您的加拿大住房是已出售、出租还是空置、RRSP 和 RRIF 的价值、您的账户清单及每个账户在离境当天持有的内容,以及您成为台湾居民的证明(户籍资料、租约或住房、您在台湾的报税记录)。
搬回台湾后,加拿大何时不再对我征税?
您通常在切断居住联系的那天成为非居民:一般是以下三者中最晚的那天:您离开的那天、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及受抚养人离开的那天,以及您成为台湾居民的那天(S5-F1-C1 专题,第 1.22 段)。如果您来加拿大之前住在台湾,现在要回去重新定居,那么即使您的配偶或受抚养人为了卖房或读完学年而多留一小段时间,CRA 通常也视您从离开的那天起是非居民(第 1.23 段)。如果他们留下来而没有结束日期,您的配偶通常仍是重要联系(第 1.13 段),除非下面的居民判定规则把您判给台湾,否则您可能仍是加拿大居民,要就台湾的薪水在加拿大纳税。
几乎总是算数的联系有: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受抚养人(第 1.11 段)。您的联系是否已切断,请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如果加拿大和台湾都认定我是居民,加台安排如何判定居民身份?
如果加拿大法律仍认定您是居民,台湾也认定您是居民,则由安排第 4(3) 条按以下顺序判定:
- 您有永久住所可供使用的地方。
- 如果两地都有住所,个人和经济联系更密切的地方(重要利益中心)。
- 如果无法判定,或两地都没有住所,您有惯常居所的地方。
- 如果您在两地都有或都没有惯常居所,由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决定。
这里没有国籍这一步。许多税收协定在税务机关介入之前先看国籍;这份安排不这样做,所以如果您的重要利益中心无法确定,而您在两地都有或都没有惯常居所,就由两地税务机关决定。
如果居民判定规则把您判给台湾,《所得税法》视您不是加拿大居民(第 250(5) 款),离开加拿大者的规则从那时起适用(CRA)。除非您证明自己在另一地有纳税义务,否则 CRA 可能假定您不是另一地的协定居民(S5-F1-C1 专题,第 1.43 段),所以请保留您在台湾的报税记录和户籍资料。如何请 CRA 给出意见,请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适用什么离境税?台湾能对我在加拿大累积的收益征税吗?
离开当天,加拿大视您按公平市价出售了大部分财产,收益列入您的最终税表(CRA)。加拿大不动产、RRSP、RRIF、TFSA 和养老金不在其内。如果您的财产总价值超过 $25,000,要在 T1161 表上列明;如果您在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前作出选择,可以用 T1244 表递延缴税。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了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那么您上次来加拿大时已拥有的财产,或抵达后继承的财产,不在其内。计算和表格请见离开加拿大。
安排第 13(6) 条防止台湾对同一笔增值征两次税。加拿大因您离境对视同出售征税,而您随后成为台湾居民时,台湾只可对您居住加拿大期间没有累积的那部分收益征税。议定书用离境当天的价值与您日后得到的价格两者中较低者,来计算属于加拿大的部分。例外是台湾本来就可以征税的财产,例如台湾的不动产。
您离开后,加拿大保留对加拿大不动产的收益,以及价值有 超过 50% 来自加拿大不动产的股份或权益的收益征税的权利(第 13(1) 条和第 13(4) 条)。该安排没有允许加拿大对前居民的其他收益征税的规则;这些收益只在您居住的地方征税(第 13(5) 条)。以后出售您在加拿大的房子,请见离开加拿大后出售房子。
加拿大对支付到台湾的 CPP、OAS、养老金、股息和利息预扣多少税?
对台湾居民,加拿大服务局列出的非居民税率是:OAS 以及 CPP/QPP 养老金 15%,CPP/QPP 死亡抚恤金 25%(加拿大服务局)。没有这份安排,税率将是 25%。
第 18(2) 条把加拿大对定期养老金付款的税款,限制在付款总额的 15%,以及您作为加拿大居民对当年定期养老金应缴的税款两者中较低的一个。与某些协定不同,这里没有每年的免税额。如果居民水平的税款低于预扣税,第 217 条税表可能追回差额;请见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税表。
加拿大公司支付给台湾个人的股息,税率最高为 15%,低于法定的 25%(《所得税法》第 212 条)。该安排把利息的税款限制在 10%,但加拿大法律通常不对支付给非居民的独立交易利息征税,除非是参与性债务利息(第 212(1)(b) 款),所以利息上限主要对亲属或您自己公司支付的利息有意义。要享受较低的税率,您的银行或券商需要知道您的非居民身份;请见离开后的加拿大银行和券商账户。
该安排并不阻止台湾依其自己的法律对这笔收入征税。如果台湾确实征税,第 22(2) 条规定台湾对加拿大税款给予抵免,以台湾对该收入的税款为限。台湾如何对境外收入征税,不在本文范围内。
哪些 RRSP 和 RRIF 款项适用较低的养老金税率?
只有定期养老金付款适用上限。依《所得税公约解释法》第 5 条:
| 款项 | 是否定期养老金付款? | 加拿大的税率 |
|---|---|---|
| RRIF 款项,不超过最低提取额的两倍与年初价值的 10% 两者中较大的数额 | 是 | 最高 15% |
| 超过该线的 RRIF 款项 | 否 | 25% |
| RRSP 到期前的提款,或一次性结清 | 否 | 25% |
| 注册养老金计划的一次性付款 | 否 | 25% |
| 注册养老金计划的定期付款 | 是 | 最高 15% |
这是主要的陷阱:一次性把 RRSP 取现,得不到该安排的任何帮助。应该在离开前还是离开后提款,请见离开加拿大前还是后提取 RRSP。
没有社会保障协定,我在台湾还能领取 OAS 吗?
能,前提是您在离开的前一天是加拿大公民或合法居民,并且满 18 岁后在加拿大居住至少 20 年(加拿大服务局)。台湾不在加拿大服务局的社会保障协定国家名单上(加拿大服务局),所以在台湾的年数不能计入这 20 年的规则。如果在加拿大不足 20 年,您离开加拿大超过 6 个月后,OAS 可能停发(加拿大服务局)。请在离开前联系加拿大服务局,避免产生要您退回的多付款项。CPP 不受 20 年规则影响。从国外申请,请见从加拿大搬到国外退休。
台湾在 CRA 列出的免提交 OAS 收入申报表的税收协定地区名单上,前提是居民留在名单内的地区(T4155)。这份申报表是 OAS 追回税落到非居民身上的途径,所以您住在台湾期间,可能免于提交(加拿大服务局)。
搬到台湾后,我每年要在加拿大申报什么?
离开当年,您要提交最终税表,在第 1 页写明离境日期,如需要还要提交 T1161 表(CRA)。此后,取决于您的加拿大收入:
| 搬家后的加拿大收入 | 通常的处理 |
|---|---|
| 只有养老金、OAS、CPP、RRIF、股息或利息 | 预扣税通常就是您的最终加拿大税款 |
| 养老金或 RRSP 收入的预扣税高于居民水平的税款 | 您可以选择提交第 217 条税表 |
| 加拿大房产的租金 | 租金预扣税和第 216 条税表;请见非居民房东 |
| 出售加拿大不动产 | 申报这笔出售;请见离开加拿大后出售房子 |
| 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报酬,或在加拿大经营的业务 | 非居民税表 |
| 您从台湾继续为加拿大雇主或加拿大客户工作 | 请见在国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或搬到国外后的加拿大客户 |
完整的测试请见离开加拿大后每年都要报税吗。
示例
所有金额均为说明性质,以加元计。
一位工程师和配偶一起搬回台北
他们离开前卖掉了万锦市的联排住宅,所以它不在离境清单上。她在非注册账户中持有 C$150,000 的 ETF,有 C$40,000 的收益;这笔收益作为视同出售列入她的加拿大最终税表。两年后她以 C$170,000 卖出这些 ETF。依第 13(6) 条,台湾只可对搬家后增值的 C$20,000 征税,如果台湾对这笔收益征税的话。加拿大不对这 C$20,000 征税:这些 ETF 不是加拿大不动产,所以第 13(5) 条把收益留给台湾。
一位退休人士在台北领取 RRIF
他每年提取 C$24,000,即 RRIF 的最低提取额。这是定期养老金付款,所以加拿大最多预扣 15%,即 C$3,600。如果他作为加拿大居民对当年养老金应缴的税款更低,他可以提交第 217 条税表追回差额。如果他改为一次性提取 C$200,000 的 RRSP,那就是一次性付款,没有上限:加拿大预扣 25%,即 C$50,000。
一位在加拿大住了 12 年的退休人士
她领取 CPP 和 OAS,并搬回台湾。没有社会保障协定,她在加拿大又不足 20 年,所以离开超过六个月后,她的 OAS 可能停发。她的 CPP 继续发放,预扣 15%。
您的情况不同?
- 您保留住房,或配偶或受抚养人留在加拿大,所以您的居民身份取决于联系或居民判定规则:请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或跨境税务审查。
- 您持有股票、加密资产或私人公司,离境日有很大的收益:请见离开加拿大、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和跨境税务服务。
- 您拥有加拿大公司:请见离开加拿大时关闭还是保留公司。
- 您要离开魁北克:请见离开魁北克。
- 您将出租加拿大的住房:请见非居民房东。
- 您有金额很大的 RRSP,正在决定何时提取:请见离开加拿大前还是后提取 RRSP。
- 您想继续向 TFSA 或 RRSP 供款:请见离开加拿大后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 您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或其他福利:请见离开加拿大后的福利。
- 养老金或 RRSP 被多预扣了税:请见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税表。
- 您在过去的年份离开,但从未提交离境税表:请见跨境税务协助。
- 您以后可能回加拿大:请见在国外多年后回加拿大。
- 您要搬去别的地方:请见从加拿大搬到香港、搬回中国。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台安排对定期养老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8(2) 款:定期养老金总额的这一比例,与收款人作为居民应缴的税款二者中的较低者。加拿大服务局对支付给台湾居民的 OAS 和 CPP/QPP 养老金列明了相同税率。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台所得税安排,第 18(2) 款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加台安排对个人实益所有人的股息税率 第 10(2)(b) 款,除持有付款公司至少 20% 股本的公司以外的所有情形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台所得税安排,第 10(2) 款 核对日期 |
| 加台安排对利息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1(2) 款,占利息总额的比例 | 10% | 加拿大财政部:加台所得税安排,第 11(2) 款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选择递延缴付离境税的截止期限 个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规定的截止日为迁出年度的税款结清日 |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移居者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
| 加台安排:价值中来自不动产的比例达到多少,来源地才可对股份或权益的收益征税 第 13(4) 款及议定书第 3 项(“主要”指超过 50%) | 超过 50% | 加拿大财政部:加台所得税安排,第 13(4) 款及议定书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
| RRIF 年初价值中,当年 RRIF 付款可达到且仍属于定期养老金付款的比例 《所得税公约解释法》第 5 条,定期养老金付款定义,(c) 段:年度线为 RRIF 最低提取额的两倍与基金年初公平市价的此比例两者中的较大者 | 10% | 司法部法律库:《所得税公约解释法》第 5 条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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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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