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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拿大搬到澳大利亚:税收协定、RRSP 与养老金

当您切断居住联系,或加澳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先看永久住所,再看更密切的个人和经济联系)判定您为澳大利亚居民时,加拿大就不再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您的离境税表要申报大部分投资的视同出售。此后,加拿大对养老金、CPP 和 OAS 最高预扣 15%,对股息预扣 15%,对非独立交易方的利息最高预扣 10%。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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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搬到澳大利亚工作、退休或与家人团聚的加拿大居民
  • 在澳大利亚、仍有加拿大养老金、RRSP、RRIF 或投资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澳大利亚如何对您、您的 RRSP 或退休金(superannuation)征税
  • 完整的离境税表、T1161 表和递延选择
  • 离开后出租或出售加拿大的房子

搬到澳大利亚后,加拿大何时不再向我征税?

在您成为非居民的那天之前,加拿大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一天是以下三者中最晚的一个:您离开的那天、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和受抚养人离开的那天,以及您成为澳大利亚居民的那天(CRA:离开加拿大)。到那时,您必须已经切断重要的居住联系:您的住房、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您的受抚养人(CRA 解释 S5-F1-C1,第 1.10–1.11 段)。如果您在加拿大仍有可供使用的住房,或配偶、受抚养人留在加拿大,那么即使您住在澳大利亚,通常仍是事实上的居民。出租给无关联、独立交易的租客的住房,通常不算重要联系(第 1.12 段)。

从那天起,加拿大只对加拿大来源的收入征税,主要由付款方预扣:

支付给您、您在澳大利亚收取的加拿大收入加拿大的预扣
对比:没有协定时的默认税率25%
养老金、年金和 RRIF 款项最高 15%
RRSP 一次性提款按协定措辞最高 15%(见下文)
OAS、CPP 和 QPP 待遇15%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15%
无关联(独立交易)付款方的利息一般没有
关联(非独立交易)付款方的利息最高 10%
加拿大房产的租金租金总额的 25%,除非您另行选择

来源:协定第 10、11 和 18 条(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服务局的国家表和 CRA IC76-12R8。

哪些情况会让搬家不简单:在加拿大保留住房、配偶或子女留下、您拥有加拿大公司、RRSP 或非注册投资组合金额较大,或搬家日期正好跨越某份工作或某次房产出售。每一项都会改变您的居民身份何时结束,或离境税表必须申报的内容。

请准备:您的搬家日期和澳大利亚签证类型;加拿大住房的处理方式(出售、出租或空置);家人住在哪里;搬家当天各项投资的价值清单;以及每一项加拿大养老金、RRSP、RRIF、TFSA 和银行账户。

居民身份结束的确切日期另有专门指南:成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加澳税收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如何确定居民身份?

只有当两国依各自的法律都把您视为居民时,才适用这套判定规则。首先,协定不把只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的国家,视为您的居民国(第 4(2) 条)。如果澳大利亚只对来源于澳大利亚的收入向您征税,例如某些临时签证的情形,您就不能以澳大利亚居民的身份使用判定规则或协定税率;这就是签证类型很重要的原因。然后,协定按顺序提出两个问题(第 4(3) 条):

  1. 永久住所。如果只在一国拥有可供使用的永久住所,您就仅是该国居民。
  2. 更密切的个人和经济联系。如果两国都有永久住所,或两国都没有,您就是与您个人和经济联系更密切的那个国家的居民。

加澳协定到此为止。与许多其他协定不同,它没有惯常居所或国籍这一步。

如果判定规则把您判给澳大利亚,《所得税法》第 250(5) 款视您为不是加拿大的所得税居民,并适用移居者规则(CRA:离开加拿大)。CRA 要求由您证明澳大利亚把您当作居民征税(解释 S5-F1-C1,第 1.43 段)。在加拿大仍可供您使用的住房,可能使加拿大在第一项判定中仍然占优。

如需 CRA 出具意见,请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搬到澳大利亚要缴哪些离境税?

在您成为非居民的那天,加拿大视您按公平市价出售了大部分财产,并按同一价值买回(CRA:财产处置)。任何已产生的收益都要列入您在加拿大的最终税表。

视同出售不包括加拿大不动产、您通过加拿大常设机构继续经营的业务财产、RRSP、RRIF、TFSA、养老金计划和一些其他注册计划。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的财产,或之后继承的财产,如果您离境时已在加拿大居住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也不包括在内。如果您的财产总价值超过 $25,000,还要提交 T1161 表(CRA:离开加拿大)。

最终税表、T1161 表,以及用 T1244 表日后再缴税,请见离开加拿大。

协定中的选择如何让我在澳大利亚获得新的成本基础?

协定第 13(6) 条允许您选择,在澳大利亚视同您在成为澳大利亚居民之前,按公平市价出售并重新取得该财产。它只适用于您离开加拿大后立即成为澳大利亚居民的情形,也只适用于加拿大在视同出售时已征税的财产;加拿大房地产和 RRSP 不在其内。设立这项选择,是因为加拿大已在离境时对该收益征过税。没有这项选择,同一笔收益在您日后出售时可能再次被征税。

这项选择在澳大利亚、依澳大利亚的规则作出,所以协定文本没有说明如何作出或何时作出。请保存您在 T1161 表和离境税表上使用的价值;它们是您所选价值的证据。

加拿大对我在澳大利亚收取的养老金、RRIF 款项、CPP 和 OAS 预扣多少税?

加拿大可以对支付给您、您在澳大利亚收取的养老金或年金征税,但协定把税款上限定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款项的 15%,以及您作为加拿大居民对该款项应缴的税(第 18(2) 条)。加拿大服务局对支付给澳大利亚居民的 OAS、CPP 和 QPP 养老金,以及 CPP 和 QPP 死亡抚恤金,列出的税率都是 15%(加拿大服务局)。如果您的收入较高,部分 OAS 可能被 OAS 追回税收回;加拿大服务局说,住在协定国可能使您获得豁免。

付款方一旦知道您住在澳大利亚,就按上限税率预扣。“取较低者”这一测试,只有在您的加拿大收入很少时才能进一步降低税款。追回多预扣税款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第 217 条税表,它按居民身份对养老金征税,见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税表;二是 NR7-R 表,它退还超出协定税率的第 XIII 部分预扣税,须在缴税当年结束后的 2 年内提交(《所得税法》第 227(6) 款)。用 NR5 表提前申请较低税率,请见降低加拿大养老金在国外的预扣税。

搬到澳大利亚后,RRSP 一次性提款会怎样?

加澳协定写的是“养老金”(pensions),而不是“定期养老金款项”,并且没有定义什么是养老金。依据《所得税协定解释法》第 5 条,这类协定中的“养老金”指 RRSP、RRIF、注册养老金计划或类似计划下的任何款项。按这一解读,支付给澳大利亚居民的 RRSP 一次性提款或大额 RRIF 款项,也适用 15% 的上限。

只对定期养老金设上限的协定,会让一次性付款按全额 25% 税率处理;加澳协定的措辞则不同。预扣多少由计划发行机构决定,所以在提款前,请向计划发行机构确认税率,并向其提供您住在澳大利亚的证明。如果它预扣的税款超过协定允许的数额,超出部分可用 NR7-R 表申请退还。

搬家前还是搬家后取现,以及澳大利亚如何对提款征税,是另外的问题:请见离开加拿大前还是后提取 RRSP。离开后保留或继续向 RRSP 或 TFSA 供款,请见离开加拿大后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加拿大对我在澳大利亚收取的股息和利息预扣多少税?

支付给澳大利亚个人的加拿大股息,按 15% 而不是 25% 征税(第 10(2) 条)。

大部分利息不需要协定:无关联的付款方向非居民支付利息,加拿大不预扣,除非是参与性债务的利息(《所得税法》第 212(1)(b) 段;IC76-12R8,第 32 段)。关联付款方支付的利息,例如您自己的加拿大公司或家人支付的,上限为 10%(第 11(2) 条)。

要取得协定税率,请告知银行或券商您已搬家,并向其提供 NR301 表:请见离开后的加拿大银行和券商账户。

加澳社会保障协定能帮我保住 OAS 吗?

能,帮助的是领取资格,而不是金额。在加拿大境外领取老年保障金(OAS)通常需要在加拿大居住满 20 年(加拿大服务局)。如果仅凭在加拿大的年数不够资格,协定允许加拿大把您 18 岁以后在澳大利亚居住的年数视同在加拿大居住。如果仅凭您的 CPP 缴费不足,协定还会把这些澳大利亚年数计入 CPP 的领取资格(加澳协定)。

每个国家仍然只根据您在其本国计划下的期间支付待遇。更多的澳大利亚年数可以打开在国外领取 OAS 的大门,但不会提高 OAS 的金额。

加拿大与澳大利亚之间的赡养费款项由谁征税?

依据协定第 18(3) 条,在一国产生、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赡养费或其他抚养款项,只由其产生地的国家征税。协定没有说明款项在哪里产生;通常理解为付款方所在国,但文本并未明确。

如果款项产生于付款方所在国:

付款方协定结果(第 18(3) 条)
加拿大的付款方,付给您在澳大利亚的收款协定把征税权留给加拿大,而加拿大不征税:其对支付给非居民的赡养费的预扣已被废除(《所得税法》第 212(1)(f) 段)
您在澳大利亚付给在加拿大的前配偶加拿大不能对收款人征税;澳大利亚如何处理,是澳大利亚的问题

由于协定没有明确来源地,在依靠某项扣除或排除之前,请先核实。

示例

所有数字均以加元计,仅为说明。

一位护士搬到墨尔本

一位护士卖掉她在哈利法克斯的公寓,运走行李,在 3 月搬到墨尔本,在加拿大不再有住房或家人。她拥有 $120,000 的共同基金,买入价是 $90,000。加拿大视这些基金在她的离境日以 $120,000 出售,所以她的最终税表要申报 $30,000 的资本收益。由于她的财产价值超过门槛,她还要提交 T1161 表。第 13(6) 条允许她依澳大利亚的规则作出选择,在澳大利亚视同她在成为当地居民之前,按当时的价值买入这些基金。

一位住在布里斯班的退休人员,同时领取 RRIF 和 RRSP

一位住在布里斯班的退休人员,每年从 RRIF 提取 $20,000。加拿大预扣 15%,即 $3,000。之后某年,她又从 RRSP 一次性提取 $80,000。由于协定没有定义养老金,《所得税协定解释法》把 RRSP 提款视为养老金,因此适用 15% 的上限($12,000),而不是 25%($20,000)。预扣多少由计划发行机构决定,所以她在提款前先取得书面确认的税率。

一位有 14 年加拿大和 10 年澳大利亚居住年数的退休人员

一位男士 18 岁后在加拿大居住了 14 年,之后在澳大利亚居住了 10 年。仅凭加拿大的年数,他达不到在加拿大境外领取 OAS 所需的 20 年。根据社会保障协定,他在澳大利亚的年数可以计入这 20 年,所以如果他符合其他条件,就可能有资格在澳大利亚领取 OAS。金额仍然按他在加拿大的 14 年计算,加拿大对每笔款项预扣 15%。

您的情况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加澳协定对养老金和年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8(2) 条:养老金或年金的这一比例,与来源国居民应缴税款二者中的较低者;加拿大服务局对支付给澳大利亚居民的 OAS、CPP 和 QPP 列明了相同税率
15%加拿大财政部:加澳税收协定,第 18(2) 条
核对日期
加澳协定的股息预扣税率,适用于合资格公司以外的所有情形
第 10(2)(b) 条:适用于个人;第 10(2)(a) 条的较低税率适用于持有规定表决权的公司
15%加拿大财政部:加澳税收协定,第 10(2) 条
核对日期
加澳协定对利息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1(2) 条,占总额的比例;加拿大国内法对大多数非关联方利息不预扣税
10%加拿大财政部:加澳税收协定,第 11(2) 条
核对日期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25%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25,000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申请退还多扣第 XIII 部分税款的期限
在向 CRA 缴税的日历年之后提出书面申请;使用 NR7-R 表格
2 年《所得税法》第 227(6) 款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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