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因工作、教书、家庭或退休而从加拿大搬到日本的加拿大居民
- 在日本、拥有加拿大投资、养老金、住所或加拿大雇主的原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日本税法:居民类别、税率、日本税表和日本自己的离境税
- 离境税计算、T1161 表和 T1244 延期缴税的详细说明
- 出租加拿大住所的详细说明
从加拿大搬到日本:加拿大对什么征税
在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前,加拿大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之后,加拿大只对加拿大来源收入征税,主要通过预扣。加日税收协定(1986 年签署,1999 年议定书修订,现行有效;加拿大还将其列入多边公约,该公约可能增加反滥用和争议解决规则)设有以下限制:
| 日本居民的加拿大收入 | 加拿大税 |
|---|---|
| 加拿大公司的股息 | 最高 15%(第 10 条) |
| 利息 | 最高 10%(第 11 条);普通的独立交易方利息,加拿大不预扣 |
| RRSP、RRIF、养老金、CPP、OAS | 无协定上限:25%,除非第 217 条税表可降低税额 |
| 加拿大房产的租金 | 总租金的 25%,或提交第 216 条税表 |
| 加拿大不动产及其他来源于加拿大的财产的收益 | 加拿大可以征税(第 13 条) |
| 在日本工作的报酬 | 日本征税;加拿大可对您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征税(第 15 条) |
当配偶、子女或住所留在加拿大时(此时两国都可能认定您是居民,且没有自动的居民判定规则)、当您拥有加拿大公司、持有 RRSP、RRIF 或养老金,或拥有的财产(不含现金和注册计划)价值超过 $25,000 时,搬家并不简单。请准备:搬家日期;每位家庭成员的居住地;日本签证和地址;离开当天的账户对账单;以及您仍会收到的每一份加拿大税单。
搬到日本后,我什么时候不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您通常在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为非居民:您离开的日期、配偶或同居伴侣及受抚养人离开的日期,以及您成为日本居民的日期(CRA)。CRA 将这一天视为您切断居住联系的日期(专题 S5-F1-C1,¶1.22)。
留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伴侣,或受抚养人,几乎总是重大联系(¶1.11)。保留其中一项,可能让您住在东京时仍是加拿大居民。联系如何衡量,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NR73 表的意见,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日本税法,包括日本何时视您为其居民,不在本文范围内。
如果加拿大和日本都认定我是居民,怎么办?
加日协定没有自动的居民判定规则。第 4(2) 条规定,两国税务机关“应通过双方协商确定”双重居民属于哪一国居民。议定书第 2 段规定,两国按以下顺序适用:
- 您可使用永久住所的地方。
- 如果两地都有,则为您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最密切的地方(重要利益中心)。
- 然后是您惯常居所所在地。
- 然后是您的国籍。
您向一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后,程序才会开始(第 23(1) 条);CRA 表示,这可能意味着要向其主管当局服务处提出申请(专题 ¶1.57)。在两国当局达成一致之前,各国可以继续视您为其居民。只有您在两国都保留联系时才会出现冲突;一旦您切断了加拿大的联系,通常就没有什么需要协商的了。
一旦协定判定您是日本居民,《所得税法》第 250(5) 款就视您为非加拿大居民,您与其他移居国外者一样缴税(专题 ¶1.37 和 ¶1.45)。
我去日本的那一年,要向加拿大缴多少税?
在最终的居民身份税表上,您要申报截至离境日的全球收入,并被视同按公平市价出售大部分财产,例如股票和基金。加拿大不动产、RRSP、RRIF、TFSA 和养老金计划不在其内(CRA)。如果您的财产(不含现金、银行存款和注册计划)价值超过 $25,000,即使您不提交税表,T1161 表也要在税表的申报截止日前提交;逾期每天罚款 $25(T1161 表;CRA)。您可以用 T1244 表选择延期缴税。税表、表格和担保规则见离开加拿大。
我住在日本后,加拿大还能对我的收益征税吗?
能。第 13(1) 条允许加拿大对位于加拿大的不动产收益征税。第 13(4) 条允许加拿大对第 1 至 3 款未涵盖的、“来源于”加拿大的其他财产的收益也征税。协定对曾居住在加拿大的人没有特别规定,也没有规定把主要拥有加拿大不动产的公司股份视同不动产本身。
只有在加拿大本国法律涉及到您时,加拿大才会用到这些空间。非居民出售应税加拿大财产(例如加拿大不动产或某些私人公司股份)所得的收益,要在加拿大缴税(第 2(3) 款)。协定没有界定收益“来源于”何处,所以搬家后出售加拿大不动产或私人公司股份前,请先获取跨境税务服务。
加拿大对付给我在日本的股息和利息预扣多少税?
加拿大股息的税率上限为 15%。如果公司在付款方会计期间结束前的六个月内,持有付款方至少 25% 的表决权股份,适用 5%;这一较低税率适用于公司,不适用于个人(第 10(2) 条)。
利息的税率上限为 10%(第 11(2) 条)。根据第 212(1)(b) 段,只有当利息支付给非独立交易人士,或属于参与性债务利息时,加拿大才对利息预扣,所以普通银行和债券利息在支付时不征加拿大税。如果没有主张协定优惠,付款方按 25% 预扣(T4058)。付款方只有在知道您住在日本后,才会适用协定税率。所有协定的税率和表格,见加拿大非居民税率。
我在日本领取 RRSP、RRIF、CPP 和 OAS,加拿大预扣多少税(有第 18 条吗)?
加拿大按一般的 25% 预扣,因为协定没有养老金条款。第 18 条涵盖政府服务的报酬,不含养老金。协定没有点名这些付款,所以它们按第 20 条被视为其他收入:第 3 款允许收入来源国对其征税,没有税率上限。
加拿大服务局把日本列入“所有其他国家”,OAS、CPP 和 QPP 适用这一税率(加拿大服务局);CRA 表示养老金税率要查协定或其第 XIII 部分计算器(IC76-12R8)。
当您的总收入(包括来自日本的收入)不高时,第 217 条税表可以降低这笔税(第 217 条);截止日为 6 月 30 日。如果您领取 OAS,还必须在 4 月 30 日 前提交老年保障金收入申报表:日本不在 CRA 列出的免申报国家名单上,不提交的话,OAS 会在 7 月停发(CRA;加拿大服务局)。见非居民的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税表,以及离开加拿大前后取出 RRSP,了解提款的时间安排。
我保留加拿大住所并出租:加拿大对什么征税?
加拿大对租金以及日后出售住所的任何收益征税。收取租金的加拿大代理人要按总租金的 25% 预扣,不预扣则由其承担责任;个人租客直接向您支付自住房屋的租金,则不预扣,由您自己缴税(第 215 条)。无论哪种情况,您都可以改为根据第 216 条提交税表,按净租金缴税(T4058)。仍可供您使用的住所,也可能是居住联系,并且是双重居民案件的第一项测试。日后出售时,买方可能会扣留部分价款,直到 CRA 签发清税证明;见出售加拿大财产的非居民和非居民房东。
我在日本工作,但加拿大雇主仍然向我付薪:哪国对薪酬征税?
您成为日本居民后,在日本工作的报酬在日本征税;第 15(1) 条只允许加拿大对在加拿大从事的工作征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点,第 15(2) 条才会禁止对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征加拿大税:一个日历年在加拿大停留不超过 183 天;雇主不是加拿大居民;报酬不由加拿大的常设机构承担。加拿大雇主不符合第二项,所以您在加拿大工作那些天的报酬,仍在加拿大征税。
工资代扣款、税单和回国出差,见在海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定期外派,见在海外工作几年。如果您自雇并保留加拿大客户,见搬到国外后的加拿大客户。
加拿大和日本之间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居民所在国给予抵免。根据第 21(2) 条,日本对加拿大可以征税的收入,抵免您已缴的加拿大税,上限为日本对该收入的税额。根据第 21(1) 条,在您仍是加拿大居民期间,加拿大按加拿大外国税收抵免规则,抵免您在日本收入上缴的日本税。
请保存每一份 NR4 税单和加拿大预扣税的记录;日本的抵免取决于您能否证明已缴税。第 21(2) 条只抵免根据协定“可以在加拿大征税”的收入的税,所以高于协定税率多预扣的税,要向加拿大(付款方或 CRA)追回,不能通过日本的抵免来解决。
搬家后,我每年要在加拿大申报什么?
当您所有加拿大收入都已正确预扣税款时,往往无需申报,因为这笔税通常就是最终税款(T4058)。出售应税加拿大财产、在加拿大工作、就租金选择第 216 条或就养老金选择第 217 条,或 CRA 要求时,才需要提交税表。见离开加拿大后每年都要报税吗,以及非居民税表与补报了解漏报年度。
示例
以下示例仅供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
从哈利法克斯搬到大阪的教师
她离开前卖掉了公寓,保留了 C$20,000 的 TFSA 和 C$15,000 的银行储蓄。两者都不计入 T1161 的统计,所以无需提交 T1161 表。她的银行利息是独立交易方利息,因此加拿大不预扣。她的最终税表申报截至离境日的全球收入。
妻子留在渥太华的工程师
他在东京开始工作;妻子在渥太华的房子里又住了两年,然后才去与他团聚。
- 第 1 年:加拿大很可能仍视他为居民(住所和配偶在加拿大)。如果日本也这样认定,他可以根据第 23 条请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解决;在此之前,两国都可能把他当作居民征税。这时就该获取跨境税务服务。
- 第 2 年:只要妻子留下,情况不变;第 21 条下的抵免限制双重征税。
- 第 3 年:妻子搬到日本,他们出售渥太华的房子,或按独立交易方式出租。他的离境日很可能就是她离开的那天,离境税在该日适用。如果房子一直空着、仍可供他们使用,则可能让他继续是居民。
住在京都、领取 RRIF 的退休人士
他每年从 RRIF 提取 C$30,000。由于协定没有养老金上限,RRIF 的发放机构按 25% 预扣,即 C$7,500。如果他的全球总收入不高,第 217 条税表可能收回其中一部分。
您的情况不同?
- 配偶、子女或住所留在加拿大,或两国都认定您是居民: 见工作在海外而家人留在加拿大,并在请当局判定前获取跨境税务服务。
- 您领取 RRSP、RRIF、养老金、CPP 或 OAS: 将 25% 的预扣税与第 217 条税表比较,并获取跨境税务服务。
- 您保留加拿大的住所: 见非居民房东,并就租金和日后出售获取跨境税务服务。
- 您拥有加拿大公司: 见搬到国外后从公司取酬和所有人搬到国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并获取跨境税务服务。
- 您的财产(不含现金和注册计划)价值超过 $25,000: 见 T1161 财产清单和离开加拿大。
- 您离开后漏报了税表: 见非居民税表与补报。
- 您要搬去其他地方: 见从加拿大搬到韩国。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日协定: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上限,适用于所有其他情形 股息总额的比例;第 10(2)(b) 条;适用于个人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日税收公约(1986 年及 1999 年议定书合并文本) 核对日期 |
| 加日协定:来源国对利息征税的上限 利息总额的比例;第 11(2) 条。依《所得税法》第 212(1)(b) 条,非关联方的加拿大利息只要不是参与性债务利息,就免缴第 XIII 部分税 | 10% | 加拿大财政部:加日税收公约(1986 年及 1999 年议定书合并文本)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率 对加拿大不动产租金总额适用的一般税率;税收协定可能改变税率,经 CRA 批准的 NR6 表格可将预扣税基数改为净租金 | 25% | CRA:T4144——选择按第 216 条报税的所得税指南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每日金额 表格每逾期一天计收;即使无须提交税表也适用。最低与最高金额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加日协定:适用较低公司股息税率所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 在付款公司会计期间结束前的六个月内一直持有;第 10(2)(a) 条 | 2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日税收公约(1986 年及 1999 年议定书合并文本) 核对日期 |
| 加日协定:对持有合资格表决权的公司,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上限 股息总额的比例,适用于实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付款人会计期间结束前的六个月内一直持有付款人至少 25% 表决权股份的情形;第 10(2)(a) 条 | 5% | 加拿大财政部:加日税收公约(1986 年及 1999 年议定书合并文本) 核对日期 |
|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217 条选择的申报日期 须在日历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税表 | 6 月 30 日 | 《所得税法》第 217(2) 款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个人报税及缴清余税的一般日期 纳税年度结束后的通常日期;遇周末或认可的节假日可能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某些税表的申报日期不同 | 4 月 30 日 | 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加拿大财政部:加日税收公约(1986 年及 1999 年议定书合并文本)
- 加拿大财政部: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
- CRA:所得税专题 S5-F1-C1,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 《所得税法》第 250 条
- 《所得税法》第 212 条
- 《所得税法》第 2 条
- 《所得税法》第 217 条
- 《所得税法》第 215 条
- CRA:老年保障金收入申报表(OASRI)
- 加拿大财政部:税收协定与多边公约
- CRA:离开加拿大(移居国外者)
- CRA:移居国外者的财产处置
- CRA:T1161 表,移居国外的加拿大人财产清单
- CRA:T4058,非居民与所得税
- CRA:IC76-12R8,税收公约下的第 XIII 部分税率
- 加拿大服务局:海外领取的加拿大养老金的税务
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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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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