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由加拿大雇主派往国外工作一段固定时间的员工
- 接受海外定期工作、并打算回国的加拿大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居住联系测试的完整内容
- 外国税收抵免的计算方法
- 成为非居民后继续为加拿大雇主远程工作
在国外工作 2 或 3 年:您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吗?
通常仍是。离开多久,本身都不会终止加拿大居民身份。CRA 看的是您在加拿大保留的联系,法院一般也认为,暂时离开,即使“时间较长”,也不足以让人不再是居民(S5-F1-C1 专题,第 1.16 段)。如果您离开时就预见到会回国,例如有合同约定回加拿大继续工作,CRA 会给您保留的联系更大的分量(第 1.17 段)。如果您没有保留任何联系,仅仅计划回国是不够的(第 1.16 段)。CRA 把暂时在加拿大境外工作列为一种情形:只要您保留居住联系,就可能是事实居民。加拿大的 183 天规则则反过来用:一年内在加拿大停留 183 天或以上的访客,会成为视同居民(第 250(1)(a) 段)。在国外停留 183 天,本身并不会让您成为非居民。如果您是被联邦或省政府、加拿大军队或规定的加拿大援助项目派驻国外,则无论您保留什么联系,都可能是视同居民;见加拿大的视同居民。
出现以下情况,外派就不再简单:
- 另一个国家也把您当作其居民征税,而且加拿大与该国签有税收协定(见下文协定一节);
- 您持有有收益的投资、股票奖励,或出租的住房;
- 您的工资由外国雇主支付(不会预扣加拿大税),或同时由加拿大雇主和外国雇主支付。
请备齐:派遣函或合同、回加拿大工作的任何承诺、您对住房的安排,以及您的配偶和子女将住在哪里。完整的联系测试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出发前的哪些选择会改变结果?
住房、家人和可回去的工作,分量最重。CRA 认为,在加拿大的住所、配偶或同居伴侣,以及受抚养人,几乎总是重要联系(专题第 1.11 段)。
| 选择 | 对居民身份的影响 |
|---|---|
| 保留可供您使用的住房 | 通常是重要联系:倾向于继续作为居民 |
| 按正常条件把住房租给无关联的租户 | 视具体情况,可能不是重要联系(第 1.12 段) |
| 卖掉住房 | 消除这项联系 |
| 配偶和子女留在加拿大 | 通常是重要联系:倾向于继续作为居民 |
| 家人随您同行 | 消除这些联系 |
| 有可回去的工作或合同 | 让您保留的联系更有分量(第 1.17 段) |
次要联系,例如汽车、家具、银行账户、省医疗保险和会员资格,会合并计算。如果您的家人留在加拿大,见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家人留在加拿大。
加拿大人在海外工作:要申报什么?怎样避免双重征税?
作为事实居民,您要像从未离开一样缴税。您每年提交正常的税表,申报全球收入,缴纳联邦税,以及您保留联系的那个省的税,通常是您离开前居住的省(CRA)。该省的判断方法,见税务上的居住省。如果您的联系在魁北克,您可能还要另行提交魁北克税表(CRA)。
对于已缴外国税的工资,外国税收抵免可以减少联邦税和省税;联邦抵免用 T2209 表申报,省或地区抵免用 T2036 表申报(魁北克另有自己的表)(CRA)。它通常不能减少在加拿大赚取的收入的税。该抵免有上限,所以如果在国外缴的税率高于加拿大,未必能全额抵回。具体做法见加拿大税表上的境外收入。
如果您的加拿大雇主继续给您发工资,它会继续预扣加拿大税,而另一个国家也可能预扣本国的税;重叠的部分可以在您的税表上抵回,或者您也可以用 T1213 表请求 CRA 减少加拿大的预扣。如果由外国雇主发工资,则不会预扣加拿大税。抵免后仍剩的加拿大税,要随税表缴纳,CRA 也可能要求您缴分期预缴税;见 CRA 分期预缴提醒。
您的外国工资账户算外国财产。如果您的外国财产成本总额在年内任何时候超过 $100,000,您还要提交 T1135 表;见 T1135 表要报哪些资产。
如果您符合领取加拿大儿童福利的条件,您在国外期间福利会继续发放,前提是您和配偶或伴侣每年都提交税表;非居民配偶或伴侣要提交 CTB9 表(CRA)。
还有海外就业税额抵免吗?
实际上没有了。《所得税法》第 122.3 条的海外就业税额抵免仍保留在法律中,但从 2016 年起每一年的规定比例都是 0%,所以它不会减少任何税款(第 122.3(1.02) 款)。对国外工资的减免,现在只能通过外国税收抵免来获得。
被外派期间还要继续缴 CPP 吗?
通常要,前提是您仍是加拿大居民,并且由加拿大雇主发工资:当员工是加拿大居民、且从雇主在加拿大的机构领取报酬时,在加拿大境外的工作也要缴 CPP(CPP 条例第 16(1)(b) 项)。覆盖证明补上另一半:它证明您仍适用加拿大的规定,不必向工作所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缴费,但仅限与加拿大签有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CRA)。
- 谁来申请: 由雇主为暂时派往国外、预计回到加拿大原岗位的员工申请。永久调动不符合条件(CRA)。
- 期限多久: 每份协定各有自己的上限。加美社会保障协定的上限是 60 个月。
- 延期: 须在证明到期前申请;超过协定上限需要两国同意。
- 发薪: 加拿大雇主继续对外派期间的全部工资代扣并汇缴 CPP。
没有覆盖证明,或所在国与加拿大没有协定,CPP 会继续按您的加拿大工资缴纳,而工作所在国也可能收取本国的缴费。出发前请问雇主,发薪部门会如何处理这次外派。
如果另一个国家也把您当作居民,会怎样?
这时税收协定可能让您成为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即使只是两年的外派。如果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认定您只是另一国的居民,第 250(5) 款会视同您不是加拿大居民(《所得税法》)。CRA 表示,您此时在所有方面都是非居民,离开加拿大的规则从那一天起适用(专题第 1.37–1.38 段)。
这意味着要缴离境税:您会被视同按公平市价出售了大部分财产。加拿大的房地产、通过加拿大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的财产,以及 RRSP 和 TFSA 等注册计划和养老金,都不在其内;如果您在加拿大做居民满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您上次成为居民时已拥有的财产也不在其内(第 128.1(4)(b) 段)。如果您拥有的财产总价值超过 $25,000,即使不欠税,您也必须在当年税表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T1161 表;逾期提交每天罚 $25,最低 $100,最高 $2,500(CRA);哪些财产要列入,见离开加拿大时的财产清单表。
您可以在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之前,用 T1244 表选择把这笔税推迟到出售时再缴,不收利息;只有推迟的联邦税超过 $16,500 时才需要提供担保(第 220(4.5) 款;CRA)。如果您回国时仍持有同样的财产,可以在您回国当年税表的截止日期前选择减少或撤销这笔收益(第 128.1(6) 款)。这两项见缴纳离境税后搬回加拿大。
多数协定先看您的永久住所在哪里,再看您的个人和经济联系在哪里更密切(第 1.46–1.50 段)。结果取决于该协定的措辞和您的具体情况。请在加拿大财政部的名单上查看加拿大是否与该国签有协定。如果是外派美国,见在美国工作的加拿大员工和协定居民判定规则。离境税本身,见离开加拿大。
您还能继续使用 TFSA 和 RRSP 吗?
可以,只要您仍是居民。居民每年都会获得新的 TFSA 额度(年度限额为 $7,000)。不再产生新额度的规则,以及对供款每月征收的 1% 税,要等您成为非居民后才适用(CRA)。
RRSP 额度也会继续累积:您在加拿大居民期间取得的雇佣收入,无论在哪里工作,都算劳动收入(第 146(1) 款)。另一个国家可能不承认这两种账户的免税身份;供款之前,请先查看该国的规定。
如果您选择切断联系呢?
那您就成为非居民,通常是以下三者中最晚的那一天:您离开的日子、您的配偶或伴侣及受抚养人离开的日子,或者您成为新居住国居民的日子(CRA)。您要申报到那一天为止的全球收入,缴纳离境税,此后加拿大只对您来自加拿大的收入征税。加拿大儿童福利通常会停发,您可以保留 TFSA,但不能再供款。
切断联系是一个两头都有代价的选择。见离开加拿大,以及回国时的在国外多年后回到加拿大。如果您想在出发前先听 CRA 的意见,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如果您在成为非居民后仍将为加拿大雇主工作,见在国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
哪些记录能支持您的立场?
请保留能证明您的意图和您保留了什么的文件。CRA 和另一个国家都可能要求提供。
| 记录 | 证明什么 |
|---|---|
| 派遣函或定期合同 | 外派是暂时的 |
| 回加拿大工作的承诺或合同 | 您的回国是可预见的 |
| 住房的租约,或住房仍可供使用的证明 | 您的住所是否仍是联系 |
| 配偶和子女居住的地方 | 家庭联系是否仍然存在 |
| 每年在两国各停留的天数 | 按两国规则判定的居民身份 |
| 外国税表和核定通知 | 已缴的外国税,用于 T2209 表 |
| 覆盖证明 | 适用哪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
示例
所有金额均为加元,仅作示意。
外派到有协定的国家三年
一位工程师被卡尔加里的雇主派往一个与加拿大签有税收协定和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为期三年,她的岗位为她保留。她单身,把自己的公寓出租给无关联的租户。另一个国家把她当作居民征税。如果该国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认定她是当地居民,她就成为加拿大的视同非居民。她那个成本为 C$60,000、价值 C$80,000 的非注册投资账户,在当年的加拿大税表上会显示 C$20,000 的视同收益。她的公寓是加拿大房地产,RRSP 和 TFSA 是注册计划,所以都不在这次视同出售之内。此后,公寓租金属于非居民的加拿大租金收入,有自己的预扣和申报规则;见非居民房东。如果她回国时仍持有该账户,且账户价值至少为 C$20,000,她可以在回国当年税表的截止日期前选择撤销这笔 C$20,000 的收益。
在没有协定的国家做两年合同工
一位护士在一个与加拿大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签了两年合同。她保留了位于哈利法克斯、带家具的公寓,供回国探访时使用,并计划回国。她很可能仍是事实居民。
- 第 1 年:她在加拿大税表上申报 C$100,000 的工资,缴纳新斯科舍省税,并就她缴的国外所得税,用 T2209 表和 T2036 表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她还会获得当年的 TFSA 额度。
- 第 2 年:同样如此,另外还有按她第 1 年工资计算的 RRSP 额度。
被派到美国办事处 36 个月
一家加拿大雇主把一位经理派往美国办事处工作 36 个月。雇主取得了覆盖证明,所以他继续按 C$120,000 的工资缴 CPP,直至年度上限,同时不需要缴美国社会保障税。他的所得税居民身份和美国报税是另一个问题。
您的情况不同?
- 另一个国家把您当作居民征税,并与加拿大签有协定: 该协定的居民判定规则可能让您成为视同非居民并要缴离境税;请在加拿大财政部的名单上查看该协定,并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持有股票奖励或收益很大的投资: 因协定而转为非居民,可能触发离境税;见股票期权和 RSU 的离境税和离开加拿大时的投资账户,并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在国外期间把加拿大的住房出租: 您要申报租金;把自住房改为出租,视同按市价出售,除非您另作选择;雇主外派还可以延长它保持主要住宅身份的时间。见把住房改为出租,并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的配偶或子女留在加拿大: 见您在国外工作期间,家人留在加拿大。
- 您的外国账户超过了 $100,000,而您从未提交 T1135 表: 见 T1135 表要报哪些资产,并获取个人税务协助。
- 您拥有一家加拿大公司,并将在国外经营它: 公司在哪里管理会影响它的居民身份;见股东移居国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并获取公司税务协助。
- 您被外派到美国: 见在美国工作的加拿大员工和协定居民判定规则,并获取跨境税务协助。
- 外派结束,您要回国: 见在国外多年后回到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T1135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任何时间全部指定境外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加元计算;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1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3(1) 及 (3) 条 核对日期 |
| 海外就业税收抵免的规定百分比 《所得税法》第 122.3(1.02)(b) 款:适用于 2016 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因此该抵免不会减少任何税款 | 0% | 《所得税法》第 122.3 条 核对日期 |
| 加美社会保障协定临时派遣期限上限 第 V(2) 条:按一般派出国参保规则,采用预计派遣期限;较长期派遣须事先取得两国共同同意 | 60 个月 | 美国社会保障局:美加社会保障协定,第 V(2) 条 核对日期 |
|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每日金额 表格每逾期一天计收;即使无须提交税表也适用。最低与最高金额另行列出。 | $25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最低金额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低罚款。 | $100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逾期报送罚款:最高金额 T1161 表逾期提交的最高罚款。 | $2,500 | CRA:T1161 表,离开加拿大者的财产清单(2022 年版) 核对日期 |
| 选择递延缴付离境税的截止期限 个人使用 T1244 表;第 220(4.5) 款规定的截止日为迁出年度的税款结清日 | 迁出次年的 4 月 30 日 | CRA:迁出居民的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递延联邦离境税付款须提供担保的税额门槛 视同处置收入所产生联邦税款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供担保;CRA 最新公布金额对应 2025 年税表 | $16,500 纳税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TFSA 年度金额限额 符合条件的个人首次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当年,可能获得全年的供款额度 | $7,000 纳税年度 2026 | CRA:向 TFSA 存款前须知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向 TFSA 供款的每月税率 非居民供款留在账户内的每个月均适用;符合条件的转入款或获豁免的供款除外 | 1% | CRA:非居民身份对 TFSA 的影响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所得税专题 S5-F1-C1,判定个人的居民身份
- CRA:事实居民——暂时在加拿大境外
- CRA:判定居民身份
- 《所得税法》第 122.3 条(海外就业税额抵免)
- 《所得税法》第 250 条(视同居民和视同非居民)
- 《所得税法》第 128.1 条(停止居民身份时的视同处置)
- 《所得税法》第 220 条(离境税的担保)
- 《所得税法》第 146 条(RRSP 劳动收入)
- CRA:覆盖证明
- CRA:谁可以申请覆盖证明
- CRA:离开加拿大(移居者)
- CRA:非居民身份对 TFSA 的影响
- 《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条例》第 16 条(在加拿大境外的雇佣)
- CRA:财产处置(离开加拿大)
- CRA:第 40500 行——联邦外国税收抵免
- 加拿大财政部:现行有效的税收协定
关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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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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