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因工作、家庭或退休搬到韩国的加拿大居民
- 在韩国、持有加拿大养老金、投资、房产或有加拿大雇主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韩国的税法:韩国居民身份、税率和韩国税表
- 从韩国搬到加拿大
- 离境税表格详解,以及第 216 条和第 217 条税表的逐行填写
从加拿大搬到韩国:适用什么税?
在您离开加拿大到韩国定居并切断主要联系之前,加拿大一直把您当居民征税;此后,加拿大只对加拿大来源收入征税,并受 2006 年签订的加韩税收协定限制。离开时,加拿大视您出售了大部分财产(CRA)。
| 搬家后您在加拿大的资产 | 协定下加拿大可以征收的税 |
|---|---|
| 加拿大股票的股息 | 最高 15% |
| 无关联付款方支付的银行和 GIC 利息 | 通常没有加拿大预扣税 |
| 关联付款方支付的利息,或参与性债务利息 | 最高 10% |
| 定期养老金和 RRIF 款项 | 15% 与居民应缴税率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
| 一次性提款,例如 RRSP 一次性取现 | 协定没有上限;国内税率 25% |
| CPP 和 OAS | 仅由加拿大征税(第 18(4) 条);适用加拿大的非居民预扣税 |
| 加拿大住房的租金 | 租金总额的 25%,或选择按租金净额纳税 |
| 加拿大不动产的收益 | 加拿大保留征税权(第 13(1) 条) |
如果两国都可能认定您是居民、您持有加拿大公司 25% 或以上的股份、您保留并出租加拿大的住房、您从韩国继续经营加拿大公司,或您继续为加拿大雇主工作,情况就不简单。请准备:搬家日期、您拥有的财产清单(含当天价值)、您在韩国的租约或购房资料、您的韩国签证或登记资料,以及每一份加拿大收入凭单。韩国税法本身(韩国何时认定您为居民、税率和税表)不在本文范围内。
搬到韩国后,我何时不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如果您没有保留主要居住联系,例如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受抚养人,您通常在离开加拿大到韩国定居的那天成为非居民(CRA)。联系如何衡量,请见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确切日期请见您成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如果您保留与加拿大的联系,而韩国也认定您是居民,协定第 4(2) 条按以下顺序判定:
- 永久住所:您只在有永久住所可供使用的国家为居民。
-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两地都有永久住所,个人和经济联系更密切的国家。
- 惯常居所:无法判定,或两地都没有永久住所时,您通常居住的国家。
- 国籍:如果仍无法判定,看您是哪国国民。
- 两地税务机关:如果您同时是两国国民或都不是,由它们相互协商解决。
协定把您判为仅是韩国居民时,《所得税法》第 250(5) 款视您不是加拿大居民,即使您还留有联系。居民判定规则取决于事实,所以保留随时可供您使用的加拿大住房,是常见的陷阱。想了解 CRA 的意见,请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搬到韩国的那一年,我要向加拿大缴什么税?
加拿大视您在离开当天按公平市价出售了大部分财产,并在您的居民最终税表上对收益征税。加拿大不动产和 RRSP、RRIF 等注册计划不在其内,因为加拿大以后仍可对它们征税(第 128.1 条)。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了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您抵达时已拥有的财产,或此后继承的财产,同样不在其内。如果您拥有的财产价值超过 $25,000,还要在 T1161 表上列明。您可以选择递延缴税;如果递延的联邦税款超过 $16,500,必须向 CRA 提供担保。表格、截止日期和税表请见离开加拿大;搬家前还是搬家后取现 RRSP,请见 RRSP 取现时机。
我住在韩国后,加拿大还能对我的收益征税吗?
能,对部分财产可以,但前提是加拿大法律涉及该收益,并且协定把征税权留给加拿大。加拿大法律对非居民的应税加拿大财产的收益征税:加拿大不动产,以及在出售前 60 个月内任何时候有 超过 50% 的价值来自加拿大不动产或资源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第 248(1) 款)。
| 协定规则(第 13 条) | 允许加拿大征税的范围 | 加拿大法律是否适用? |
|---|---|---|
| 13(1) 不动产 | 加拿大境内不动产的收益 | 适用:加拿大不动产是应税加拿大财产 |
| 13(4) 财产价值主要来自不动产的股份 | 价值有 超过 50% 来自加拿大不动产的股份,或信托、合伙企业的权益 | 适用,前提是同时符合国内法律的测试 |
| 13(5) 重大权益 | 您与关联或相关人士合计持有加拿大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 时,该公司的股份 | 仅当这些股份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时 |
| 13(7) 前居民 | 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后五年内出售的任何其他财产,加拿大离境时已视同出售的财产(第 13(8) 条涵盖的财产)除外 | 仅当该财产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时 |
第 13(5) 条是加拿大私人公司所有人的陷阱:协定保留了加拿大的征税权,但只有股份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时,加拿大才会行使。无论如何,这些股份在您离开时已被视为出售,所以离境税表对截至搬家时的收益征税;以后出售时,只对离境后的增值征加拿大税,而且仅限于应税加拿大财产。请见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
加拿大在我离开时已经征税的收益,韩国还会再征税吗?
通常不会。依第 13(8) 条,加拿大对您离境时的视同出售征税的,韩国只可对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后累积的收益征税。这只适用于加拿大因您离开而征税的财产,不适用于您搬家前出售时韩国本来就可以征税的财产。请保留离境税表上的价值;它们是您起点的记录。韩国如何计算以后的收益,是韩国法律的问题。
我住在韩国期间,加拿大对我的加拿大股息和利息预扣多少税?
对您作为个人收到的股息,加拿大预扣最多 15%,而不是国内的 25%。5% 的税率只适用于控制 25% 表决权的公司,不适用于个人(第 10 条)。
独立交易的付款方(例如银行)支付的大部分利息,完全没有加拿大预扣;预扣适用于参与性债务利息和非独立交易付款方支付的利息(IC76-12R8)。加拿大对利息征税时,第 11 条把税率限制在 10%。要享受协定税率,请向付款方提供您是韩国居民的证明;请见离开后的加拿大银行和券商账户。其他协定下的税率请见加拿大的非居民税率。
加拿大会对我的 RRIF、养老金、年金、CPP 和 OAS 征多少税?
依第 18(2) 条,加拿大对支付到韩国的定期养老金的税款,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的一个:付款总额的 15%,以及您若仍住在加拿大、对这些款项应缴的税率。韩国也可以对养老金征税,并对加拿大的税款给予抵免(见下文)。
| 款项 | 加韩协定规则 |
|---|---|
| 单位养老金、定期 RRIF 款项 | 上限为 15% 与居民等效税率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
| 年金 | 上限为应税部分的 10%;退保或出售时的一次性付款,以及成本可扣除的年金,没有上限 |
| 一次性提款,例如 RRSP 全部取现 | 不是定期付款,所以协定没有上限;适用加拿大国内的 25% |
| CPP 和 OAS | 第 18(4)(b) 条:仅在加拿大征税;养老金上限不适用 |
超过每年既定限额的 RRIF 款项不再算定期付款;请见非居民把 RRSP 转为 RRIF。支付到韩国的 CPP 和 OAS 的预扣税,由加拿大法律规定;请查看 CRA 的第 XIII 部分税计算器,IC76-12R8 就是指向它来查养老金税率。第 217 条税表可以降低这些款项的税款,可能还要提交 OAS 收入申报表(T4058);请见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税表。想在源头少预扣,请见降低在国外领取的加拿大养老金的预扣税。
我保留加拿大的房子并出租,加拿大对什么征税?
加拿大对租金征税:默认情况下,租户或代理人预扣租金总额的 25%,或者您可以选择提交第 216 条税表,按租金净额纳税(T4058)。以后房子的收益依第 13(1) 条仍在加拿大征税。出售时,买方必须扣留售价的 25%(出租的建筑物为 50%)并汇给 CRA,除非您事先取得第 116 条证明;买方如不这样做,要承担责任(第 116 条);请见买方扣留了您的售房款。请见非居民房东和离开加拿大后出售房子。
我在韩国继续为加拿大雇主工作:由哪个国家对这笔薪酬征税?
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后,加拿大只对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报酬征税;协定把在韩国工作所得的报酬留给韩国(第 15(1) 条)。加拿大法律只对非居民在加拿大履行职责所得的雇佣收入征税(第 115 条)。您在加拿大工作的天数,加拿大可以征税,除非适用第 15(2) 条:在以该日历年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期间内,您在加拿大不超过 183 天,报酬不是由加拿大居民雇主支付,也不由加拿大的营业场所承担。由加拿大雇主支付时,在加拿大的工作日通常要在加拿大纳税。雇主的工资发放、源头扣缴,以及这种安排是否会在韩国形成营业存在,请见在国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
加拿大和韩国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对协定允许加拿大征税的收入,例如有上限的养老金或加拿大的租金利润,韩国就加拿大的税款给予您抵免(第 22 条)。抵免不得超过韩国对该收入的税款。请保留每一份 NR4 税单和加拿大的评税通知,以证明加拿大征了多少。对协定仅给予韩国的收入,加拿大不应征税;如果仍被预扣,您可以请 CRA 退税。
搬家后,我每年要在加拿大申报什么?
如果加拿大的预扣税是最终税款,而您没有出售应税加拿大财产,通常什么都不用报(T4058)。
| 您的情况 | 您可能需要提交什么 |
|---|---|
| 只有股息、利息、已预扣税的养老金 | 通常不需要提交税表;预扣税一般就是最终税款 |
| 加拿大房产的租金收入 | 可选的第 216 条税表,按租金净额纳税 |
| 养老金、RRSP、CPP 或 OAS 收入 | 可选的第 217 条税表;可能需要提交 OAS 收入申报表 |
| 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报酬 | 非居民税表 |
| 出售加拿大不动产或其他应税加拿大财产 | 申报收益的非居民税表 |
请见离开加拿大后每年都要报税吗。如果漏报了税表,请见非居民加拿大税表与补报。
示例
所有金额均以加元计,仅为说明。
一位工程师从多伦多搬到首尔
一位工程师在 8 月离开多伦多,有一个 C$200,000 的非注册 ETF 账户,其中有 C$60,000 的应计收益。这 C$60,000 是离境税表上的资本收益;其中的 50%,即 C$30,000,计入应税收入。依第 13(8) 条,韩国只可对 8 月以后的增值征税;韩国如何记录起始价值,是韩国法律的问题。这位工程师保留离境税表和 T1161 表上的价值,作为加拿大已经征税的记录。
釜山的一位退休人士
一位住在釜山的退休人士每年从 RRIF 领取 C$30,000,在定期付款的年度限额之内。依第 18(2) 条,加拿大的税款上限为 15% 与加拿大居民对 C$30,000 应缴税率两者中较低的一个。在以后的一年,这位退休人士还一次性从 RRSP 提取了 C$100,000;这笔一次性提款不受上限约束,面临加拿大 25% 的非居民税率,除非第 217 条税表把税款降下来。
持有加拿大公司 30% 股份的所有人
搬到韩国三年后,一位所有人出售了一家加拿大私人公司 30% 的股份。因为持股超过 25%,第 13(5) 条把对收益的征税权留给加拿大;第 13(7) 条不适用,因为所有人离开时加拿大已经视这些股份为出售。离境税表已经对截至搬家时的收益征税。只有当这些股份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时,加拿大才能对搬家后的增值征税,这取决于出售前 60 个月内有多少价值来自加拿大不动产或资源。
您的情况不同?
- 加拿大和韩国都可能认定您是居民:由第 4 条的居民判定规则决定;请借助跨境税务协助检查您的住房和联系,并请见请 CRA 判定您的居民身份。
- 您拥有自己加拿大公司的股份:离境税和第 13(5) 条都适用;请见私人公司股份的离境税,并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您保留并出租加拿大的住房:请见非居民房东,并就第 216 条税表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您的养老金或 RRSP 预扣税过高:请见养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税表,并就第 217 条税表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您从韩国继续经营加拿大公司:韩国也可能认定公司是其居民;请见公司所有人搬到国外后的公司居民身份和搬到国外后从公司取酬,并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您从韩国继续为加拿大雇主工作:请见在国外为加拿大雇主工作;如果您仍有一些工作日在加拿大,请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 您漏报了离境税表或之后的税表:请见非居民加拿大税表与补报,并获得跨境税务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韩协定对股息预扣税的上限,适用于所有其他情形(包括个人) 第 10(2)(b) 条:占股息总额的比例,适用于实益所有人是另一国居民的情形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对利息预扣税的上限 第 11(2) 条:占利息总额的比例,适用于实益所有人是另一国居民的情形 | 10%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对定期养老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8(2) 条:付款总额的这一比例,与收款人作为居民应适用的税率二者中的较低者;不包括社会保障付款 | 15%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率 对加拿大不动产租金总额适用的一般税率;税收协定可能改变税率,经 CRA 批准的 NR6 表格可将预扣税基数改为净租金 | 25% | CRA:T4144——选择按第 216 条报税的所得税指南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对公司股份的重大权益 第 13(5) 条:卖方单独或与关联方、相关人士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这一比例 | 25%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迁出加拿大时,对移入时已持有财产适用的例外 适用于在最近一次成为加拿大居民时已拥有该物业的个人 | 此前 120 个月内不超过 60 个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8.1(4)(b)(iv) 条 核对日期 |
| T1161 表的财产公平市价申报门槛 离境时持有的须申报资产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表格 | $25,000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递延联邦离境税付款须提供担保的税额门槛 视同处置收入所产生联邦税款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供担保;CRA 最新公布金额对应 2025 年税表 | $16,500 纳税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离境者财产处置 核对日期 |
| 非上市股份的价值中来自加拿大不动产、资源财产或林木财产的比例,达到多少就使其成为应税加拿大财产 在有关时间之前的 60 个月内任何时间进行测试;通过公司持有的价值,只有该公司的股份本身是应税加拿大财产时才计入 | 超过 50% | 《所得税法》第 248(1) 款,应税加拿大财产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价值中来自不动产的比例达到多少,来源国才可对股份或权益的收益征税 第 13(4) 条:价值中超过此比例来自另一国不动产的股份、合伙权益或信托权益 | 超过 50%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对持有规定表决权的公司,股息预扣税的上限 第 10(2)(a) 条:实益所有人是控制付款人至少 25% 表决权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 | 5%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适用较低股息税率,公司须控制的表决权比例 第 10(2)(a) 条:至少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表决权的这一比例 | 25%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加韩协定对年金来源国征税的上限 第 18(3) 条:占应税部分的比例;退保、注销、赎回或出售时的一次性付款,以及成本可扣除的年金不适用 | 10% | 加拿大财政部:加韩所得税协定(2006 年) 核对日期 |
| 购买资本性财产且未取得税务证书时,买方按联邦规定须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盖的财产,按购价超过税务证书限额的部分计算 | 25% | 《所得税法》第 116(5) 款 核对日期 |
| 购买折旧财产且未取得税务证书时,买方按联邦规定须扣留的比例 第 116(5.3) 款涵盖的财产,按购价超过税务证书限额的部分计算 | 50% | CRA:第 116 条程序,第 51 段 核对日期 |
| 资本收益计入应税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税法》第 38(a) 条的一般规则;有例外情况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38 条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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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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