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因工作、家庭或退休而搬到南韓的加拿大居民
- 住在韓國、有加拿大養老金、投資、房產或雇主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韓國的稅法:韓國居民身份、稅率和韓國稅表
- 從韓國搬到加拿大
- 離境稅表格詳解,以及第 216 條和第 217 條稅表逐行說明
從加拿大搬到韓國:適用什麼稅?
在您離開加拿大到韓國定居並切斷主要聯繫之前,加拿大把您當作居民課稅;此後,加拿大只對加拿大來源收入課稅,並以 2006 年簽署的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為限。離境時,加拿大把您的大部分財產視同出售(CRA)。
| 搬家後您在加拿大的資產和收入 | 協定允許加拿大課稅的範圍 |
|---|---|
| 加拿大公司股票的股息 | 最高 15% |
| 無關係付款方支付的銀行和 GIC 利息 | 通常不預扣加拿大稅 |
| 關聯付款方支付的利息,或參與式債務的利息 | 最高 10% |
| 定期養老金和 RRIF 付款 | 15% 與居民應繳稅率兩者中較低者 |
| 一次性領取的款項,例如一次性提取 RRSP | 協定沒有上限;適用國內稅率 25% |
| CPP 和 OAS | 只有加拿大可以課稅(第 18(4) 條);適用加拿大的非居民預扣稅 |
| 加拿大住房的租金 | 租金總額的 25%,或選擇按淨租金課稅 |
| 加拿大不動產的收益 | 加拿大保留課稅權(第 13(1) 條) |
出現以下情況時,個案就不再簡單:兩國都可能認定您是居民、您擁有加拿大公司的 25% 或以上、您保留並出租加拿大住房、您在韓國繼續經營加拿大公司,或您繼續為加拿大雇主工作。請準備好您的搬家日期、您在該日擁有的財產清單及其價值、您在韓國的租約或購房文件、您的韓國簽證或登記資料,以及所有加拿大收入憑證。韓國稅法本身(韓國何時把您視為居民、稅率和稅表)不在本頁範圍內。
搬到韓國後,我什麼時候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
如果您沒有保留主要的居住聯繫,例如在加拿大的住房、配偶或受撫養人,您通常在離開加拿大到韓國定居的當天成為非居民(CRA)。聯繫如何衡量,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確切的日期見您成為加拿大非居民的日期。
如果您保留與加拿大的聯繫,而韓國也把您視為居民,協定第 4(2) 條按以下順序判定:
- 永久住所:您只在有永久住所可供使用的國家是居民。
-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兩國都有永久住所,看您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較密切的國家。
- 習慣居所:如果仍無法判定,或兩國都沒有永久住所,看您通常居住的國家。
- 國籍:如果仍無法判定,看您是哪國國民。
- 兩國稅務機關:如果您同時是兩國國民或都不是,由兩國協商決定。
當協定把您判為只是韓國居民時,《所得稅法》第 250(5) 款視您不是加拿大居民,即使您仍留有聯繫。判定規則取決於事實,所以保留一處隨時可用的加拿大住房是常見的陷阱。要取得 CRA 的意見,請見請 CRA 裁定您的居民身份。
搬到韓國的那一年,我要向加拿大繳什麼?
加拿大把您的大部分財產視同在離境當天按公平市價出售,並在您作為居民的最後一年稅表上對收益課稅。加拿大不動產和 RRSP、RRIF 等註冊計劃不在此列,因為加拿大日後仍可對它們課稅(第 128.1 條)。如果您在加拿大居住了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您到加拿大時已擁有的財產,或此後繼承的財產,也不在此列。如果您擁有的財產價值超過 $25,000,還要在 T1161 表上列明。您可以選擇延後繳稅;如果延後的聯邦稅款超過 $16,500,您必須向 CRA 提供擔保。表格、截止日期和稅表見離開加拿大;搬家前或後提現 RRSP,見RRSP 提現時機。
我住在韓國後,加拿大還能對我的收益課稅嗎?
對某些財產可以,但前提是加拿大法律涉及該收益,並且協定留給加拿大課稅權。加拿大法律對非居民的應稅加拿大財產收益課稅:包括加拿大不動產,以及在出售前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有 超過 50% 的價值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的非上市股份(第 248(1) 款)。
| 協定規則(第 13 條) | 加拿大可以課稅的範圍 | 加拿大法律是否採用? |
|---|---|---|
| 13(1) 不動產 | 加拿大境內不動產的收益 | 是:加拿大不動產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 |
| 13(4) 以不動產為主的股份 | 價值有 超過 50% 來自加拿大不動產的股份,或信託、合夥企業的權益 | 是,前提是也符合國內法的測試 |
| 13(5) 重大權益 | 您連同關聯人士持有加拿大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25% 時,該公司的股份 | 只有當這些股份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適用 |
| 13(7) 前居民 | 在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後五年內出售的任何其他財產,但不包括您離境時加拿大已視同出售的財產(第 13(8) 款所涵蓋的財產) | 只有當該財產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適用 |
第 13(5) 條對加拿大私人公司的所有者是個陷阱:協定保留加拿大的課稅權,但只有當股份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時,加拿大才會行使。無論如何,股份在您離境時被視同出售,所以離境稅表已對截至搬家前的收益課稅;之後再出售,只對離境之後的增值課加拿大稅,而且只限應稅加拿大財產。請見私人公司股份的離境稅。
我離開時加拿大已經課稅的收益,韓國還會再課稅嗎?
一般不會。根據第 13(8) 條,如果加拿大在您離境時對視同出售課了稅,韓國只可以對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之後累積的收益課稅。這只適用於加拿大因您離境而課稅的財產,不適用於即使您搬家前出售、韓國本來也可以課稅的財產。請保存您離境稅表上的價值,它們是起點的記錄。韓國如何計算日後的收益,是韓國法律的問題。
我住在韓國期間,加拿大對我的加拿大股息和利息預扣多少稅?
對您以個人身份收到的股息,加拿大最多預扣 15%,而不是國內稅率 25%。5% 的稅率只適用於控制 25% 表決權的公司,不適用於個人(第 10 條)。
大部分非關聯付款方(例如銀行)支付的利息完全不需要預扣加拿大稅;只有參與式債務的利息和非公平交易付款方支付的利息才須預扣(IC76-12R8)。加拿大對利息課稅時,第 11 條把稅率限制在 10%。要享受協定稅率,請向付款方提供您是韓國居民的證明;請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券商帳戶。其他協定下的稅率見加拿大的非居民稅率。
加拿大會對我的 RRIF、養老金、年金、CPP 和 OAS 課多少稅?
根據第 18(2) 條,對支付給您在韓國的定期養老金,加拿大的稅款不能超過兩者中較低者:付款總額的 15%,以及您如果仍住在加拿大就這些付款應繳的稅率。韓國也可能對這筆養老金課稅,並抵免加拿大的稅款(見下文)。
| 付款類型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的規則 |
|---|---|
| 職業養老金、定期 RRIF 付款 | 上限為 15% 與居民等同稅率兩者中較低者 |
| 年金 | 上限為應稅部分的 10%;因退保或出售而一次性領取的款項,以及成本曾可扣除的年金,沒有上限 |
| 一次性領取的款項,例如全部提取 RRSP | 不是定期付款,所以協定沒有上限;適用加拿大國內稅率 25% |
| CPP 和 OAS | 第 18(4)(b) 條:只在加拿大課稅;養老金上限不適用 |
超過每年固定限額的 RRIF 付款不再算作定期付款;請見非居民把 RRSP 轉為 RRIF。付給韓國的 CPP 和 OAS 的預扣稅由加拿大法律規定;請查看 CRA 的第 XIII 部分計算器,IC76-12R8的養老金稅率指向該計算器。第 217 條稅表可以降低這些付款的稅款,也可能須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T4058);請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要在源頭少預扣,請見降低境外加拿大養老金的預扣稅。
我保留加拿大住房並出租:加拿大對什麼課稅?
加拿大對租金課稅:預設由租戶或代理人預扣租金總額的 25%,您也可以選擇提交第 216 條稅表,按淨租金繳稅(T4058)。住房日後的收益仍依第 13(1) 條在加拿大課稅。出售時,買方必須扣留售價的 25%(出租的建築物為 50%)並匯給 CRA,除非您事先取得第 116 條證明;買方若沒有扣留,須承擔責任(第 116 條);請見買方扣留了您的出售款項。另見非居民房東和離開加拿大後出售住房。
我在韓國繼續為加拿大雇主工作:哪個國家對這筆報酬課稅?
您不再是加拿大居民後,加拿大只對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報酬課稅;協定把在韓國工作所得的報酬留給韓國(第 15(1) 條)。加拿大法律只對非居民在加拿大履行職務所得的僱傭收入課稅(第 115 條)。您在加拿大工作的日子,加拿大可以課稅,除非適用第 15(2) 條:您在以曆年開始或結束的任何十二個月內,在加拿大停留不超過 183 天、報酬不是由加拿大居民雇主支付,並且不由加拿大的營業場所承擔。由加拿大雇主支付時,在加拿大的工作日通常要在加拿大課稅。雇主的工資、源頭扣繳款項,以及這種安排是否會在韓國形成營業存在,見從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加拿大與韓國之間如何避免雙重課稅?
對協定允許加拿大課稅的收入,例如有上限的養老金或加拿大出租利潤,韓國就您繳的加拿大稅款給予抵免(第 22 條)。抵免額不能超過該收入在韓國應繳的稅款。請保留每一份 NR4 憑證和加拿大評稅通知,以證明加拿大扣了多少。協定只給韓國課稅的收入,加拿大不應課稅;如果仍被預扣,您可以向 CRA 申請退款。
搬家後我每年要在加拿大申報什麼?
如果加拿大的預扣稅是最終稅款,而且您沒有出售應稅加拿大財產,通常什麼都不用提交(T4058)。
| 您的情況 | 您可能要提交的稅表 |
|---|---|
| 只有已預扣稅款的股息、利息、養老金 | 通常不用提交稅表;預扣稅一般就是最終稅款 |
| 加拿大房產的租金收入 | 可選擇提交按淨租金計算的第 216 條稅表 |
| 養老金、RRSP、CPP 或 OAS 收入 | 可選擇提交第 217 條稅表;也可能須提交 OAS 收入申報表 |
| 在加拿大工作所得的報酬 | 非居民稅表 |
| 出售加拿大不動產或其他應稅加拿大財產 | 申報該收益的非居民稅表 |
請見離開加拿大後每年都要報稅嗎。如果漏報了稅表,請見加拿大非居民稅表和補報。
舉例
所有金額以加元計,僅作說明。
一名工程師從多倫多搬到首爾
一名工程師 8 月離開多倫多,持有一個 C$200,000 的非註冊 ETF 帳戶,其中有 C$60,000 的未實現收益。這 C$60,000 是離境稅表上的資本利得;其中 50%,即 C$30,000,計入應稅收入。根據第 13(8) 條,韓國只可以對 8 月之後的增值課稅;韓國如何記錄起始價值,是韓國法律的問題。這名工程師保存離境稅表和 T1161 表上的價值,作為加拿大已課稅部分的記錄。
住在釜山的退休人士
一名住在釜山的退休人士每年從 RRIF 提取 C$30,000,在定期付款的年度限額之內。加拿大的稅款依第 18(2) 條,上限為 15% 與加拿大居民就這 C$30,000 應繳稅率兩者中較低者。後來有一年,這位退休人士還一次性從 RRSP 提取了 C$100,000;這筆一次性款項不受上限約束,適用加拿大 25% 的非居民稅率,除非第 217 條稅表把它降低。
持有加拿大公司 30% 股份的所有者
搬到韓國三年後,一名所有者出售了加拿大私人公司 30% 的股份。第 13(5) 條讓加拿大保留對收益課稅的權利,因為持股超過 25%;第 13(7) 條不適用,因為所有者離境時加拿大已把股份視同出售。離境稅表已對截至搬家前的收益課稅。只有當這些股份是應稅加拿大財產時,加拿大才能對搬家後的增值課稅,這取決於在出售前 60 個月內,股份有多少價值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
您的情況不同嗎?
- 加拿大和韓國都可能把您視為居民:由第 4 條的判定規則決定;請透過跨境稅務協助檢視您的住房和各項聯繫,並見請 CRA 裁定您的居民身份。
- 您擁有自己加拿大公司的股份:離境稅和第 13(5) 條都適用;請見私人公司股份的離境稅,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保留並出租加拿大住房:請見非居民房東,並就第 216 條稅表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養老金或 RRSP 預扣稅過高:請見養老金和 RRSP 收入的非居民稅表,並就第 217 條稅表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在韓國繼續經營加拿大公司:韓國也可能主張該公司是其居民;請見所有者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和搬到國外後從自己的公司取酬,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在韓國繼續為加拿大雇主工作:請見從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如果您仍有部分工作日在加拿大,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漏報了離境稅表或之後的稅表:請見加拿大非居民稅表和補報,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中,股息預扣稅上限,適用於所有其他情況(包括個人) 第 10(2)(b) 條:股息總額的此比例,適用於實益擁有人是另一國居民時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中,利息預扣稅上限 第 11(2) 條:利息總額的此比例,適用於實益擁有人是另一國居民時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定期養老金給付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8(2) 條:付款總額的此比例,與收款人作為居民應適用的稅率,兩者中較低者;社會保障付款不包括在內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 25% | 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對公司股份的重大權益 第 13(5) 條:賣方單獨或與關聯人士一起,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此比例 | 2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遷出加拿大時,對移入時已持有的財產適用的例外 適用於在最近一次成為加拿大居民時已擁有該物業的個人 | 前 120 個月內不超過 60 個月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28.1(4)(b)(iv)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遞延繳納聯邦離境稅須提供擔保的稅額門檻 視同處置收入所涉聯邦稅款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供擔保;CRA 公布的最新金額適用於 2025 年稅表 | $16,500 稅務年度 2025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非上市股份的價值中,來自加拿大不動產、資源財產或木材財產的比例,達到後該股份即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在有關時間之前的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測試;透過公司間接持有的價值,只有該公司的股份本身屬於應稅加拿大財產時才計算 | 超過 50% | 《所得稅法》第 248(1) 款,應稅加拿大財產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價值來自不動產的比例達到多少,來源國即可對股份或權益的收益課稅 第 13(4) 條:股份或合夥、信託權益,其價值超過此比例來自另一國的不動產 | 超過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中,持有達到投票權門檻的公司,其股息預扣稅上限 第 10(2)(a) 條:實益擁有人是控制付款方至少 25% 投票權的公司(合夥企業除外)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公司須控制多少投票權,才適用較低的股息稅率 第 10(2)(a) 條:至少持有支付股息公司此比例的投票權 | 2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韓國稅收協定中,來源國對年金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18(3) 條:應稅部分的此比例;不適用於因退保、取消、贖回或出售而一次性領取的款項,也不適用於成本已獲扣除的年金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韓國所得稅公約(2006 年)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25% | 《所得稅法》第 116(5) 款 核對日期 |
| 購買折舊財產且未取得稅務證明書時,買方按聯邦規定須扣留的比例 第 116(5.3) 款涵蓋的財產,按購買價超過稅務證明額度的部分計算 | 50% | CRA:第 116 條程序,第 51 段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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