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因工作從加拿大搬到新加坡的個人,包括雇主外派的人員
- 住在新加坡、在加拿大仍有投資、RRSP、RRIF、養老金或出租房產的前加拿大居民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新加坡的稅法:居民身份、稅率、匯入徵稅規則和新加坡稅表
- 離境稅表格詳解、居住聯繫詳解,以及加拿大住房的出租或出售
- 搬到新加坡以外其他國家的情況
加拿大與新加坡有稅收協定嗎?搬家後它會帶來什麼改變?
有。加拿大與新加坡於 1976 年簽署了所得稅公約(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新加坡公約)。後來的議定書只取代了資訊交換條款,所以下列稅率沒有變(加拿大財政部:議定書)。
| 搬家後的加拿大收入 | 協定允許加拿大課稅的範圍 |
|---|---|
| 加拿大公司派發的股息 | 最高 15%(第 X 條) |
| 利息 | 如果新加坡對該利息課稅,最高 15%(第 XI 條);大部分非關聯方之間的利息本來就免加拿大預扣稅 |
| RRSP、RRIF、註冊養老金、年金 | 只由加拿大按其本國稅率課稅(第 XVII 條) |
| 加拿大不動產的租金和收益 | 加拿大可以課稅(第 VI 條和第 XIII 條) |
| 其他收益 | 只限加拿大法律在您離境後仍課稅的收益,例如在離境後六年內出售的某些私人公司股份(第 XIII(5) 條) |
| 在新加坡工作所得的報酬 | 您住在新加坡後,由新加坡課稅(第 XIV 條) |
這份協定有兩點與眾不同。加拿大較低的稅率可能取決於收入是否匯入新加坡(第 XXI 條),而且對前居民的收益課稅的六年期限很長。
出現以下情況時,搬家就不再簡單:您在加拿大保留住房或家人、外派期只有幾年、持有雇主股份或股票獎勵、擁有加拿大公司、有加拿大出租房產,或有金額很大的 RRSP。請準備好您的離境日期、您在新加坡取得住所的日期、您在該日擁有的所有財產清單及其價值、您的僱傭合約,以及您的加拿大帳戶和養老金對帳單。新加坡本身的稅務規則不在本頁範圍內。
搬到新加坡後,我什麼時候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
您通常在以下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天成為加拿大非居民:您離開的日子、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及受撫養人離開的日子,以及您成為新加坡居民的日子(CRA:離開加拿大)。如果您來加拿大之前住在新加坡,現在要回去,您一般在離開當天就成為非居民,即使家人較晚才跟來(Folio S5-F1-C1,第 1.23 段)。CRA 認為,您在加拿大保留的住房、配偶或伴侶和受撫養人,幾乎都是重要的聯繫,會強烈傾向於認定您仍是居民(Folio S5-F1-C1,第 1.11 段)。完整的聯繫測試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向 CRA 申請裁定的方法見請 CRA 裁定您的居民身份。
如果加拿大和新加坡都主張您是居民怎麼辦?
只有新加坡依其本國法律也把您當作居民時,才適用居民身份判定規則。第 IV(2) 條按以下順序決定:
- 永久住所:您在哪裡有可供自己使用的永久住所,就是哪裡的居民。
-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兩國都有住所,看您個人關係和經濟關係最密切的地方。
- 習慣居所:如果仍無法判定,或兩國都沒有住所,看您經常居住的地方。
- 主管當局:如果您在兩國都有或都沒有習慣居所,由兩國稅務機關協商決定。
如果判定規則把您判為新加坡居民,加拿大法律視您在所有方面都是加拿大非居民(《所得稅法》第 250(5) 款)。CRA 表示,離開加拿大者適用的規則,包括財產視同出售,自該日起適用(Folio S5-F1-C1,第 1.38 段)。
外派新加坡兩三年,就足以在稅務上離開加拿大嗎?
定期外派可以終止加拿大居民身份,但不是看期限長短,而是看您的聯繫。有一個例外:如果您為聯邦或省政府工作,加拿大法律通常視您在整個外派期間都是加拿大居民,無論您保留多少聯繫(《所得稅法》第 250(1)(c) 款)。如果外派期很短,而您保留加拿大住房,或家人留在加拿大,您往往仍是加拿大居民,須申報全球收入,並就新加坡稅款申請抵免。協定另外加了一點:如果您同時是兩國的居民,為返回而保留的加拿大住房仍然算永久住所,所以問題就轉為看您的個人和經濟聯繫在哪一國更密切。如果您按公平交易條件把加拿大住房租給無關係的租戶,CRA 可能不把它算作重要聯繫,除非還有其他聯繫(Folio S5-F1-C1,第 1.12 段)。外派的情況見在國外工作幾年,家人留在加拿大的情況見家人留在加拿大而您在國外工作。
搬到新加坡的那一年,我要向加拿大繳什麼稅?
您要提交最後一年稅表,申報截至離境日的全球收入,加拿大把您的大部分財產視同在當天按公平市價出售(CRA:財產處置)。加拿大不動產、RRSP、RRIF 和養老金不會被視同出售。價值超過 $25,000 的財產要在 T1161 表上列明,也可以用 T1244 表延後繳稅,有時需要提供擔保。表格和步驟見離開加拿大;已歸屬和未歸屬的股票獎勵見股票期權和 RSU 的離境稅。
我住在新加坡後,加拿大還能對我的收益課稅嗎?
能,有兩種情況。只要您持有加拿大不動產,或價值主要來自這類不動產的股份或權益,加拿大就可以對其收益課稅(第 XIII(1) 條和第 XIII(3) 條)。對於其他財產,協定通常把收益留給您居住的國家課稅,但第 XIII(5) 條保留加拿大依其本國法律課稅的權利:只要您在出售前六年內的任何時候是加拿大居民。
加拿大法律本身只對非居民的應稅加拿大財產收益課稅,例如加拿大不動產,以及在過去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超過一半價值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財產的非上市股份(《所得稅法》第 2(3) 款;第 248(1) 款)。所以六年規則只對這類財產有影響;普通經營公司的股份在離境時已被課稅,通常不會再次課稅。上市股份,例如銀行股,在您離境當日也已被課稅;之後出售時,只有當您及關聯人士持有某一類股份的 25% 或以上,而且這些股份的大部分價值來自加拿大不動產或資源時,才會課稅。搬家後出售您的公司,見搬到國外後出售加拿大公司。出售您以前的住房,見離開加拿大後出售住房。
根據加拿大與新加坡稅收協定,加拿大對股息和利息預扣多少稅?
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否則加拿大對付給非居民的股息預扣 25%(IC76-12R8,第 6 段)。第 X(2) 條把加拿大對股息的稅款限制在股息總額的 15% 以內,適用於實益擁有人(真正有權獲得股息的人),並受第 XXI 條約束。與許多較新的協定不同,持有大額股權的公司沒有更低的稅率。
第 XI(2) 條把加拿大對利息的稅款限制在 15% 以內,前提是新加坡對該利息課稅。實際上,加拿大不對非關聯方之間支付的利息預扣稅,例如銀行存款利息(《所得稅法》第 212(1)(b) 款;IC76-12R8,第 32 段)。協定的稅率上限對關聯人士支付的利息才有意義,例如您借給自己加拿大公司的貸款。
要享受協定稅率,您須向付款方提供足夠的資料,證明您是實益擁有人、居住在新加坡並符合資格,通常使用 NR301 表。如果付款方錯誤地適用較低稅率,可能須對少扣的稅款負責(IC76-12R8,第 12、19、20 段)。其他協定下的稅率比較見加拿大的非居民稅率。
為什麼協定稅率可能取決於您匯入新加坡的款項?
第 XXI 條限制協定的優惠:如果新加坡只對匯入或在新加坡收到的那部分某類收入課稅,加拿大的免稅或較低稅率就只適用於那部分金額。CRA 表示,付款方在降低預扣稅之前,必須先適用限制優惠條款,並舉了一個例子:沒有匯入另一國的股息按 25% 預扣(IC76-12R8,第 57–59 段)。
所以,在您用 NR301 表申請 15% 的股息稅率之前,請先確認新加坡如何對您的這項收入課稅,以及這筆收入是否匯入了新加坡。留在加拿大帳戶裡的收入可能不符合條件。
加拿大會對您的 RRSP、RRIF、養老金、CPP 和 OAS 預扣多少稅?
加拿大按非居民的一般稅率 25% 預扣,因為協定沒有給出較低稅率。第 XVII 條規定,產生於一國的養老金和年金只在該國課稅。協定沒有定義養老金,所以由加拿大法律補足:RRSP、RRIF、註冊養老金計劃或其他退休計劃的付款都算養老金(《所得稅公約解釋法》第 5 條)。
Service Canada 按國家列出的養老金稅率表沒有列入新加坡,所以付給您在新加坡的 CPP 和 OAS,適用其他所有國家的稅率 25%(Service Canada)。這筆預扣通常就是您就該款項要繳的最終加拿大稅款(T4058)。OAS 是例外:新加坡不在 CRA 的豁免國家名單上,所以您必須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 T1136 表,即 OAS 收入申報表,否則您的 OAS 會在 7 月被暫停。這份申報表還會計算 OAS 回收稅,即全球淨收入超出年度門檻部分的 15%,在預扣稅之外另外徵收(T4155)。如果您的總收入不高,可以選擇提交第 217 條稅表,截止日為該年度之後的 6 月 30 日,可能追回一部分稅款;請見第 217 條稅表。要在搬家前還是搬家後提現 RRSP,請見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
您保留加拿大住房並出租:加拿大對什麼課稅?
加拿大可以對加拿大不動產的租金(第 VI 條)按租金總額的 25% 課稅。替您收租的加拿大代理人會預扣這筆稅;如果住在房子裡的個人租戶直接付款給您,就沒有人預扣,您必須自己匯繳。應預扣而沒有預扣的付款方須對這筆稅款負責(《所得稅法》第 215(1.2)、(1.3)、(6) 款)。您可以選擇提交第 216 條稅表,按淨租金繳稅,多繳的部分會退還;NR6 表則讓代理人在年度中按淨租金預扣(T4058)。在加拿大保留的住房也可能算作居住聯繫。步驟、表格和代理人規則見非居民房東。
加拿大雇主在您於新加坡工作期間付薪水:哪個國家對這筆報酬課稅?
您成為新加坡居民後,根據第 XIV(1) 條,您在新加坡工作所得的報酬只在新加坡課稅,即使由加拿大雇主支付。您在加拿大工作的日子所得的報酬,加拿大可以課稅。協定對短期訪問的豁免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在曆年內在加拿大停留不超過 183 天、報酬由新加坡居民雇主支付,以及費用不由加拿大的營業場所承擔。加拿大雇主支付的報酬通常通不過第二項,所以即使只有幾個工作日在加拿大度過,加拿大也可以課稅。如果是借調,由新加坡公司支付或承擔費用,結果則取決於具體安排。
當您仍是加拿大居民時,例如外派期間您保留了各項聯繫,加拿大會對您的全部報酬課稅,並就其中已繳的新加坡稅款給予抵免。工資預扣和遠端工作見從國外為加拿大雇主工作。
如何避免雙重課稅?每年在加拿大要申報什麼?
第 XXII 條規定了抵免。在您是加拿大居民期間,加拿大對產生於新加坡的收入所繳的新加坡稅款給予抵免。您住在新加坡之後,協定由新加坡對產生於加拿大的收入所繳的加拿大稅款給予抵免。
| 申報 | 適用時間 |
|---|---|
| 載明離境日期的最後一年稅表 | 您離境的那一年 |
| T1161 表和 T1244 表 | 財產超過 $25,000,或延後繳納離境稅 |
| 向每個付款方提交的 NR301 表 | 申請股息或關聯方利息的協定稅率 |
| 第 216 條稅表 | 選擇性,適用於出租加拿大房產的情況 |
| 第 217 條稅表 | 選擇性,用於追回養老金、RRSP、RRIF、CPP 或 OAS 的預扣稅 |
| T1136 表,OAS 收入申報表 | 每年領取 OAS 的年度,截止日為 4 月 30 日 |
| 非居民稅表 | 在加拿大工作、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或出售應稅加拿大財產 |
離境後哪些年度需要提交稅表,見離開加拿大後每年都要報稅嗎;補報漏報的年度見加拿大非居民稅表和補報。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所有金額以加元計。
銀行業人員從多倫多搬到新加坡,持有已歸屬的 RSU 股份
一名銀行業人員 3 月離開多倫多,行前賣掉了公寓,持有已歸屬 RSU 的股份價值 C$150,000,成本為 C$100,000。加拿大把這些股份視同在離境當天以 C$150,000 出售,所以最後一年稅表要申報 C$50,000 的資本利得。這些股份的價值超過 T1161 的門檻,所以他要提交 T1161 表。收益的一半,C$25,000,須課稅;即使按聯邦最高稅率,聯邦稅款也約為 C$8,250,低於擔保門檻,所以他可以用 T1244 表延後繳稅,不必提供擔保。
持有加拿大銀行股的前居民
一名住在新加坡的前居民持有價值 C$400,000 的加拿大銀行股,每年派息 C$16,000。有了有效的 NR301 表,並符合第 XXI 條的條件,加拿大的稅款上限為 15%,即 C$2,400。如果條件不符,例如股息沒有匯入新加坡,而新加坡只在匯入時課稅,付款方就按 25% 預扣,即 C$4,000。
在新加坡領取 RRIF 的退休人士
一名住在新加坡的退休人士每年從 RRIF 提取 C$40,000。協定沒有給出較低稅率,所以加拿大每年預扣 25%,即 C$10,000。如果這位退休人士的全球收入不高,第 217 條稅表可能退還這 C$10,000 的一部分;測試標準見第 217 條稅表指南。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外派期不到三年,或您保留加拿大住房:居民身份決定其他一切;請見在國外工作幾年,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持有雇主股份、RSU 或股票期權:離境時的收益和日後的歸屬需要兩邊一起規劃;請見股票期權和 RSU 的離境稅,並預約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家人留在加拿大:請見家人留在加拿大而您在國外工作。
- 您出租自己在加拿大的住房:請見非居民房東。
- 您有金額很大的 RRSP 或 RRIF:請比較離開加拿大前或後提現 RRSP和第 217 條稅表。
- 您想對加拿大股息或利息適用協定稅率:第 XXI 條是否會降低稅率,取決於新加坡如何對您的這項收入課稅,這是需要兩邊一起判斷的問題;在寄出 NR301 表之前,請先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保留加拿大的銀行、券商或 TFSA 帳戶:請見離開後的加拿大銀行和券商帳戶和離開加拿大後向 RRSP 或 TFSA 供款。
- 您擁有加拿大公司或借錢給它:請見搬到國外後從自己的公司取酬、所有者搬到國外後的公司居民身份和離開加拿大時的股東貸款;六年規則和關聯方利息需要跨境稅務協助。
- 您以後可能搬回加拿大:請見繳納離境稅後搬回加拿大。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新加坡稅收協定中,加拿大對支付給新加坡居民實益擁有人的股息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X(2) 條,股息總額的此比例,受第 XXI 條(優惠限制)約束;所有持有人適用同一稅率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新加坡公約(1976 年),第 X(2)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新加坡稅收協定中,加拿大對支付給新加坡居民的利息所徵稅款的上限 第 XI(2) 條,總額的此比例,前提是該利息在新加坡須課稅;受第 XXI 條約束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新加坡公約(1976 年),第 XI(2) 條 核對日期 |
| T1161 表的財產公平市價申報門檻 離境時擁有的須申報財產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提交該表 | $25,000 | CRA:加拿大移居海外者的財產處置 核對日期 |
| 一類上市股份或基金單位的持股比例,達到此水平即可能成為應稅加拿大財產 上市股份或互惠基金單位,只有在之前 60 個月內任何時候,某一類別的此比例或以上由您(連同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士)持有,且其價值超過一半來自加拿大不動產及相關財產時,才屬應稅加拿大財產 | 25%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超過收入門檻部分的 OAS 福利追回比例 計入福利上限及非居民稅表調整前的起始比率 | 15% | Service Canada:OAS 養老金追回稅 核對日期 |
| 稅務年度後第 217 條選擇的提交日期 稅表必須在曆年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 | 6 月 30 日 | 《所得稅法》第 217(2) 款 核對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加拿大租金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率 對加拿大不動產租金總額適用的一般稅率;稅收協定可能改變稅率,經 CRA 批准的 NR6 表可將預扣稅基數改為淨租金 | 25% | CRA:T4144——選擇按第 216 條報稅的所得稅指南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新加坡公約(1976 年)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新加坡議定書(2011 年)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2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5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48(1) 款,應稅加拿大財產
- 《所得稅公約解釋法》(Income Tax Conventions Interpretation Act)第 5 條
- CRA:所得稅 Folio S5-F1-C1,判定個人的居民身份
- CRA:離開加拿大(移居者)
- CRA:移居者的財產處置
- CRA:IC76-12R8,稅收協定下第 XIII 部分稅款的適用稅率
- CRA:T4058,非居民與所得稅
- CRA:T4155,非居民老年保障金(OAS)收入申報指南
- Service Canada:在境外領取的加拿大養老金的課稅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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