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擁有單一成員美國 LLC、且未選擇公司稅務身份的加拿大居民
- 正在決定要選擇、轉換,還是把業務轉入加拿大公司的所有者
- 持有美國 LLC 的加拿大公司(概要)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
- 有兩名或以上所有者的 LLC
- 在成立之前選擇結構
- 補辦漏交的申報和罰款減免
- 各州的轉換、合併和註銷步驟及費用(各州不同)
美國 LLC 對加拿大居民是稅務失誤嗎?
只有在兩國對它的看法不同、讓您多花錢時才是。除非另作選擇,美國忽略單一所有者的 LLC,並就與美國貿易或業務有實際關聯的利潤(例如您在美國做的工作所得)向您個人課稅,用 1040-NR 表申報(8832 表填表說明;Publication 519)。加拿大則把同一個 LLC 視為公司,不論美國如何處理(IC71-17R6,¶88)。
這種不一致在三個方面讓您多花錢:
- 美國稅款可能無法抵免加拿大稅款。當您自己提供服務時,加拿大可能每年在利潤賺得時就向您課稅,視為境外應計財產收入(FAPI)(第 95(2)(b) 段);如果 LLC 本身是加拿大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則向 LLC 課稅;或者在現金分出時就股息課稅,而這常與美國課稅不在同一年度。加拿大對 FAPI 的減免只計算公司所繳的稅款,而被忽略的 LLC,繳美國稅的是您,不是公司(第 95(1) 款「外國應計稅款」)。就您自己的美國稅款申請外國稅收抵免也許有幫助,但它如何適用於加拿大視為 FAPI 課稅的收入,並無定論(第 126 條)。
- 稅收協定可能幫不上忙。依第 IV(7)(a) 條,加拿大視為公司的美國實體所賺的美國來源收入,不被視為其加拿大所有者所得,即使美國把該實體視為透明實體(技術解釋,第 IV 條)。
- 兩套申報。在有應申報交易的年度,須提交備案用 1120 表(pro forma)連同 5472 表,每次未提交罰款 US$25,000(5472 表填表說明),並須在您的年度終結後 10 個月 內提交 T1134 表(第 233.4(4) 款)。
在美國方面,如果您在加拿大完成所有工作、沒有美國貿易或業務,LLC 除申報外可能花費不多:工作在境外完成時,服務收入就美國而言一般屬境外來源(Publication 519)。加拿大則是另一回事。所有者在加拿大做工作的 LLC,可能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從加拿大管理的 LLC 可能是加拿大居民;無論哪種,都要提交 T2(第 150(1)(a) 段)。未作選擇的 LLC 得不到稅收協定的保護,所以加拿大可以對它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全部利潤課稅,沒有常設機構的限制,並且如果它不是加拿大居民,還要加徵 25% 的分支機構稅(第 2(3) 款;第 219 條;IC71-17R6,¶89)。在加拿大境外成立的公司不可能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所以得不到小企業扣除(第 89(1) 款;第 125 條)。小型、休眠的 LLC 只需要在 T1134 匯總表上填一行,不需要完整的補充表(CRA)。各項測試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美國 LLC:要提交什麼。
以下情況就不簡單:您已經用 1040-NR 表繳美國稅,或從 LLC 取錢;LLC 由加拿大管理(它可能是加拿大居民公司);漏交了申報;LLC 由加拿大公司持有;或補救辦法是一項鎖定 60 個月 的選擇。
準備:成立文件和營運協議、EIN 確認函、所有已提交的 5472 表、備案用 1120 表和 1040-NR 表、T1134 副本和您的 T1 稅表、LLC 的帳目和銀行對帳單、載有成本的資產和債務清單、客戶合約、記錄決策在哪裡、由誰作出的說明、您在美國工作的日數記錄,以及您未來兩年的計劃。
四個選項如何比較?
選擇和轉換得到相同的美國稅務結果;轉換還使公司在州法上也成為公司。轉入加拿大公司,在沒有美國常設機構時,利潤可以免繳美國聯邦稅。保留 LLC 省去轉換成本,但錯配依然存在。
| 保留現狀的 LLC | 選擇公司身份(8832 表) | 依州法轉換或合併 | 轉入加拿大公司 | |
|---|---|---|---|---|
| 美國稅表 | 備案用 1120 表連同 5472 表;如有美國貿易或業務,還要您的 1040-NR 表 | 完整的 1120 表連同 5472 表 | 與選擇相同 | LLC 的最後稅表;如果公司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則提交 1120-F 表 |
| 加拿大申報 |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時提交 T1134;如果是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則提交 T2 | T1134;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任何年度提交 T2 | 與選擇相同 | 公司的 T2;T1134 在 LLC 的最後一年後結束 |
| 利潤的稅款 | 美國:您就與美國有關聯的利潤納稅。加拿大:您就自己提供的服務繳 FAPI;LLC 如果是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則對 LLC 課稅 | 美國:公司全部應稅收入按 21% 課稅。加拿大:您提供服務的 FAPI,減去該美國稅款乘以 1.9;只就加拿大常設機構的利潤對公司課稅,分支機構稅上限為 5% | 與選擇相同 | 加拿大公司稅;僅透過美國常設機構才繳美國聯邦稅 |
| 取出現金的稅款 | 無美國稅;加拿大對境外股息課稅,減去已作為 FAPI 向您課稅的利潤 | 美國預扣最高 15%;加拿大對股息課稅,減去已作為 FAPI 課稅的利潤,並給予外國稅收抵免 | 與選擇相同 | 加拿大的薪金或股息 |
| 轉換成本 | 無 | 視同把資產轉移到新公司;如果 LLC 曾是加拿大居民,有離境稅風險 | 與選擇相同,另加州費用;轉換的加拿大結果尚無定論 | 結束時的申報;加拿大把結束視為處置您的 LLC 股份 |
| 可逆嗎? | 不適用 | 60 個月 內不能再以選擇改回;日後離開,視為公司向您清算 | 不能以選擇改回;需要再作一次州法變更 | LLC 已不存在;新的美國公司從頭開始 |
哪些跡象說明現在就該處理?
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就有理由現在檢討結構。一項都沒有時,LLC 主要的成本可能只是每年的申報。
- 您每年用 1040-NR 表繳美國稅。這筆稅是您的,不是公司的,所以可能無法抵減同一年度同一筆利潤的加拿大稅款。
- 您有提取分配款。加拿大把外國關聯企業按比例的支付視為股息,即使美國忽略它(第 90(2) 款)。有一項扣除,用於避免已作為 FAPI 課稅的利潤再被課稅(第 91(5) 款);它並不能解決在另一個年度繳付的美國稅款。
- 客戶從付給 LLC 的款項中預扣稅款。美國客戶對您在美國提供服務的報酬預扣 30%,除非您在 8233 表上申請稅收協定豁免(W-8ECI 表不涵蓋此類報酬),對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美國被動收入也預扣(Publication 519;W-8ECI 表填表說明)。對透過 LLC 賺取的收入,稅收協定一般不會降低這兩項預扣(技術解釋,第 IV(7)(a) 條)。選擇後,公司是美國公司,改為向客戶提供 W-9 表(W-9 表)。加拿大客戶向不是加拿大居民的 LLC 支付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報酬時,預扣 15%,除非 CRA 豁免(第 105 條;對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預扣稅)。
- 您從加拿大管理 LLC,或在加拿大做它的工作。公司一般是在其中央管理和控制行使的地方為居民(CRA),工作在加拿大完成的公司可能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無論哪種,都可能使 LLC 須提交加拿大 T2(第 150(1)(a) 段)。
- 計劃增加第二位所有者、引入投資者或出售。第二位所有者會使 LLC 預設成為美國稅務上的合夥企業(8832 表填表說明);出售請見從加拿大出售美國企業。
補救辦法 1:LLC 應該在 8832 表上選擇按公司課稅嗎?
選擇會使 LLC 在稅務上成為美國 C 公司,兩國都看到公司。它主要適用於 LLC 有實際的美國業務或美國課稅利潤的情況;沒有美國貿易或業務時,它可能對美國原本不課稅的利潤徵收公司稅。它不會終結加拿大對您自己提供服務所得收入的課稅,所以提交前請比較兩國的稅款。
- 美國。公司提交完整的 1120 表,對其全部應稅收入繳 21%;只有外國公司才限於與美國有關聯的收入(26 U.S.C. 11)。對與您的應申報交易,它仍須提交 5472 表(5472 表填表說明)。
- 稅收協定。在美國應課稅的公司,可以是稅收協定下的美國居民;本身在美國不課稅的 LLC 則不能(技術解釋,第 IV 條)。它付給您的款項依稅收協定成為股息,而未選擇的 LLC 的付款並非如此:美國稅款對您個人上限為 15%,持有至少 10% 投票股份的公司則為 5%(稅收協定,第 X(2) 條;技術解釋,第 X 條)。
- 加拿大。T1134 申報繼續進行;如果 LLC 曾是加拿大居民,則開始申報,而選擇還可能觸發離境稅(請見「每種補救辦法在變更時要付出什麼成本?」)。您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仍是 FAPI,但公司現在繳的美國稅款算作外國應計稅款。您扣除該稅款乘以 1.9,所以按美國公司稅率只能抵減部分 FAPI(第 91(4) 款;第 95(1) 款「相關稅務係數」)。
- 提交與時間。您以所有者身份簽署 8832 表並提交給 IRS;副本還要隨公司選擇年度的 1120 表一起提交(1120 表填表說明)。生效日期最早不能早於提交日前 75 天,最遲不能晚於提交日後 12 個月(8832 表填表說明)。變更從該日開始時生效,所以選在稅務年度第一天,可以避免把一年分成兩段(26 CFR 301.7701-3(g)(3))。如果日期落在年中,第一份 1120 表是短期稅表,須在該期間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日前提交(1120 表填表說明)。
- 鎖定。變更之後,LLC 一般在 60 個月 內不能再以選擇更改(8832 表填表說明)。
選擇之後每年的申報,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的美國公司。如果選擇逾期或從未生效,請見LLC 逾期稅務選擇的救濟。
補救辦法 2:何時轉換或合併為州法公司比選擇更好?
就今後的美國稅務而言,州法公司的結果與選擇相同:提交 1120 表的 C 公司。額外的州提交,主要在您希望公司在州法上也成為公司時才有意義,例如為了發行股票。如果投資者要求德拉瓦州公司,請見把初創公司轉入德拉瓦州公司。
- 無法以選擇改回。依規定自稱為註冊成立的法規所成立的實體,在美國稅務上是公司,不能選擇其他分類(26 CFR 301.7701-2(b)(1);26 CFR 301.7701-3(a))。
- 變更時的美國稅務。條例只對選擇規定了視同步驟(26 CFR 301.7701-3(g))。提交之前,請依向受控公司轉移的規則核對轉換(26 U.S.C. 351)。
- 變更時的加拿大稅務。沒有加拿大官方來源規定依州法轉換的結果。如果加拿大把您的 LLC 股份視為被註銷或被交換,那就是處置,任何收益都可能課稅(第 248(1) 款「處置」)。LLC 併入新的美國公司的合併,則可能適用加拿大的外國合併規則:除其他條件外,當您只收到股份,且合併前各公司均為加拿大境外居民時,您的成本結轉到新股份上(第 87(4)、(8) 和 (8.1) 款)。具體的州合併是否適用,需要審核。
- 各州步驟。每個州各自規定轉換或合併的提交文件和費用。
補救辦法 3:業務何時應轉入加拿大公司?
當您在加拿大完成工作、在美國沒有辦公室、員工或代理人時,加拿大公司的營業利潤,一般只有在歸屬於美國常設機構時才在美國課稅(稅收協定,第 VII(1) 條)。在這種情況下,LLC 可能增加申報,卻沒有增加美國稅務利益。稅收協定只涵蓋美國聯邦所得稅,所以州適用自己的規則(稅收協定,第 II(2)(b) 條)。
從事美國貿易或業務、並申請稅收協定豁免的加拿大公司,仍須提交 1120-F 表連同 8833 表(IRS)。什麼會形成美國常設機構,以及提交的細節,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稅表。加拿大方面,請見為與美國客戶簽約而註冊成立。
依此順序:
- 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取得公司的企業號碼。
- 以公司名義簽訂新工作,並向美國客戶提供其 W-8BEN-E 表。
- 讓 LLC 完成並收回尚未結清的發票。如果合約、軟體或客戶名單必須轉移,要按市價定價:兩家公司沒有保持公平交易關係,所以適用加拿大的轉讓定價規則(第 247(2) 款)。
- 繳清 LLC 所欠的任何稅款,再付出其剩餘的現金,結清州費用,並提交州註銷。如果它欠加拿大稅款,您最高可就您所收到的金額承擔責任,而 CRA 可隨時對您評稅(第 160 條)。
- 提交 LLC 最後的備案用 1120 表連同 5472 表,申報註銷付款和分配款(5472 表填表說明)。在加拿大,如果它提交 T2,這是其最後一份;並就它作為您境外關聯企業的最後一年提交 T1134 表(第 233.4 條)。其他結束步驟,請見從境外結束閒置的 LLC。
每種補救辦法在變更時要付出什麼成本?
選擇有明確的美國成本;如果 LLC 曾是加拿大居民,還可能有加拿大離境稅。轉換或合併在美國條例中沒有視同步驟,也沒有加拿大官方的答案(見補救辦法 2)。轉入加拿大公司的成本是結束時的申報,而結束時註銷您的 LLC 股份,在加拿大稅務上屬於處置(第 248(1) 款「處置」)。
選擇的美國方面。您被視為在選擇生效前一日結束前一刻,把 LLC 的全部資產和負債投入一家新公司,換取其股票(26 CFR 301.7701-3(g)(1)(iv)、(g)(3))。當您在緊接之後控制該公司時,僅為換取股票而轉移的財產,不確認收益或損失(26 U.S.C. 351),但超出資產稅務基礎的負債可能產生收益(26 U.S.C. 357(c))。
選擇的加拿大方面。對不是加拿大居民的 LLC,選擇改變的是美國的看法,而不是加拿大的,加拿大本來就視它為公司(IC71-17R6,¶88)。在加拿大居住的 LLC 則不同:一旦在美國課稅,稅收協定可以使它只是美國居民(其成立地),加拿大隨後視為非居民(稅收協定,第 IV(3) 條;第 250(5) 款;CRA)。不再是加拿大居民的公司,被視為處置其財產,並可能欠離境稅(第 128.1(4) 款;第 219.1 條)。提交 8832 表之前,先核對居民身份。
已經提交或漏交的年度怎麼辦?
補救只向前生效,不能治好過去年度。選擇最多只能追溯 75 天。簡化的逾期救濟最多可追溯 3 年又 75 天,條件是沒有提交過與公司身份不一致的稅表,所以已作為被忽略的 LLC 提交的年度可能阻礙它,此時只能走私人函件裁定(private letter ruling)(8832 表填表說明;LLC 逾期稅務選擇的救濟)。漏掉的年度要另循軌道補辦:漏交的 5472 表、漏交的 T1134和漏交的 1040-NR 表。補救和補辦使用相同的帳目和銀行記錄。
舉例
僅供說明,以美元計;不計算稅款。
多倫多一位在美國有座位的開發人員
多倫多一位開發人員擁有一家單一成員的懷俄明州 LLC,從美國客戶賺得 US$120,000 的利潤,並且一年中有一部分時間在美國共享辦公室工作。假設 LLC 不是加拿大居民。
- 之前。LLC 提交備案用 1120 表連同 5472 表。在美國辦公室的工作屬於美國貿易或業務,所以她提交 1040-NR 表,自己繳美國稅。因為服務由她自己提供,加拿大很可能把利潤作為 FAPI 向她課稅;而她個人的美國稅款不是公司繳的稅,所以不像公司稅那樣減少她的 FAPI;至於她自己稅表上的外國稅收抵免是否涵蓋,並無定論。她取出 US$80,000,在加拿大屬於境外股息,並對已作為 FAPI 課稅的利潤給予減免。
- 變更。她選擇公司身份,生效日期為 1 月 1 日。在 12 月 31 日結束前一刻,她被視為把 LLC 的資產投入新公司,換取其股票。
- 之後。公司提交 1120 表和 5472 表,繳美國公司稅。該稅款乘以 1.9 從她的 FAPI 中扣除,所以部分 FAPI 仍在加拿大課稅。US$80,000 的股息面臨最高 15% 的美國預扣,她可以在加拿大的限額內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如果 LLC 因她在多倫多管理而是加拿大居民,選擇可能觸發加拿大的公司離境規則;提交前請先核對。無論如何,她在多倫多的工作,可能意味著 LLC 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並提交 T2。
溫哥華一位在美國沒有業務據點的顧問
溫哥華一位顧問透過 LLC 在家為美國客戶完成所有工作,在美國沒有辦公室或員工,也沒有在美國工作的日子。
- 之前。沒有美國貿易或業務,所以沒有美國所得稅;LLC 在有交易的年度提交備案用 1120 表連同 5472 表。因為她在溫哥華完成所有工作,LLC 很可能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並提交 T2。她在此作出每一項決定,所以它也可能是加拿大居民;如果不是,她還要提交 T1134。
- 變更。她在卑詩省註冊成立公司,從 3 月 1 日起透過公司簽訂新合約。LLC 在 4 月開出最後一個項目的發票,把剩餘的 US$15,000 付給她,並在 6 月註銷。
- 之後。LLC 提交最後的備案用 1120 表連同 5472 表,申報分配款和註銷,以及最後一份 T2;如果它不是加拿大居民,她提交最後一份 T1134。公司向客戶提供 W-8BEN-E 表;沒有美國常設機構,其利潤一般免繳美國聯邦稅。
卡加利的控股公司作為所有者
一對夫婦在艾伯塔省的控股公司,持有一家美國 LLC 的全部權益。阻止透過 LLC 賺取收入享有優惠的稅收協定規則,同樣適用;控股公司每年的申報請見如果加拿大公司持有 LLC 呢?。同樣的選擇是其中一個選項,提交前同樣要核對居民身份。之後,付給持有全部投票股份的控股公司的股息,可以適用最高 5% 的美國預扣。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已經就 LLC 的利潤繳美國稅、有提取分配款,或落後於 5472 表或 T1134:補救和補辦需要同一個計劃。請獲取跨境稅務協助。
- LLC 由加拿大管理,或您在加拿大做它的工作:它可能是加拿大居民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這會改變每年的申報和選擇的成本。請獲取跨境稅務協助。
- 您還沒有成立任何東西:請在以加拿大居民身份設立美國企業中比較結構。
- 您想改用新的美國公司:請見從加拿大成立美國公司。
- 您的帳目必須同時滿足兩國的看法: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的美國 LLC 的帳目。
- 您正在決定如何取出資金:請見從美國公司支付自己。
- LLC 已經選擇了公司身份,或您不確定:請在IRS 如何分類您的 LLC中核對其 IRS 記錄;如果它提交完整的 1120 表,請見加拿大人持有的美國公司。
- 您與配偶或任何其他人共同擁有 LLC:它預設為美國稅務上的合夥企業。請見美國 LLC 中的加拿大合夥人。
- 您住在加拿大和美國以外:請見外國人持有的、按公司課稅的 LLC。
- 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美國方面的情況完全不同。請見住在加拿大的美國人。
- 您在加拿大和美國之間搬家,或在搬到加拿大之前成立了 LLC:請見帶著公司跨境搬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未提交 5472 表或未保存記錄的罰金 適用於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按每家申報公司、每個稅務年度計算。實質上不完整的 5472 表視同未提交。依據:IRC 6038A(d)(1);Treas. Reg. 1.6038A-4(a)。 | US$25,000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T1134 提交截止日期 從申報實體的稅務年度或財政期間結束後起算 | 10 個月 | 《所得稅法》第 233.4(4) 款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第 XIV 部分規定的法定分公司稅稅率 對非居民公司法定第 XIV 部分稅基適用的稅率;稅收協定可能降低此稅率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19(1) 條 核對日期 |
| 8832 表再次變更稅務分類的限制 前一次實體分類選擇生效後,一般在這一期間內不能再次變更;公司設立時生效的首次選擇不受此規定約束 | 60 個月 | IRS:8832 表填表說明,第 2a 和 2b 行 核對日期 |
| 美國聯邦公司所得稅稅率 美國公司應稅收入適用的統一稅率;外國公司的有效關聯收入也適用同一稅率(1120-F 表填表說明第 II 部分) | 21% | IRS:1120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個人適用的相關稅務係數(FAPI 外國稅款扣除) 適用於非公司納稅人,在第 91(4) 款對 FAPI 的扣除中,乘以外國應計稅款的倍數(第 95(1) 款定義的 (b) 段:「在任何其他情況下,1.9」) | 1.9 | 《所得稅法》第 95(1) 款,「relevant tax factor」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分公司稅最高額 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收益所須繳納額外稅的最高額,須符合協定適用資格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6)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對支付給外國人的美國來源 FDAP 收入的預扣稅率 適用於與美國經營活動無有效關聯的美國來源固定或可確定的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總額;稅收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非居民獨立承包人在美國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也適用這一稅率 | 30% | IRS: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FDAP)收入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15% | 《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適用較低股息稅率所需的有投票權持股比例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必須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這一比例的有投票權股份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10% 的有投票權股份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8832 表生效日期可追溯的最長期間 實體分類選擇的生效日期,一般不得早於提交日之前的這一期間 | 75 天 | IRS:8832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832 表可選擇未來生效日期的最遠期間 實體分類選擇的生效日期,一般不得晚於提交日之後的這一期間 | 12 個月 | IRS:8832 表及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8832 表申請逾期補救的期間 須自申請的生效日期起,在這個期間內提交完整的減免申請 | 3 年又 75 天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09-41,第 4.01 至 4.02 節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8832 表及填表說明
- 26 CFR 301.7701-3,合資格實體的分類(govinfo)
- 26 CFR 301.7701-2,營業實體(govinfo)
- IRS:5472 表填表說明
- IRS:1120 表填表說明
- IRS:Publication 519,外國人的美國稅務指南
- IRS:W-8ECI 表填表說明
- IRS:W-9 表及填表說明
- IRS:外國公司 1120-F 表的提交責任
- 美國法典:26 U.S.C. 11,公司稅
- 美國法典:26 U.S.C. 351,向受控公司的轉移
- 美國法典:26 U.S.C. 357,債務的承擔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合併版)
- 美國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2007 年議定書的技術解釋
- CRA:IC71-17R6,依加拿大稅收協定取得主管當局協助
- CRA:與境外關聯企業有關的資訊申報表(T1134)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8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89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9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6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8.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6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9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19.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33.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47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48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條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105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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